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17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患者死亡时,医院写的是“重症肺炎、感染性休克”。尸检报告出来后,真正死因却指向肺动脉血栓栓塞。
医院随后再次组织死亡病例讨论,并把新的讨论结果补充进病历。家属看到前后两个死亡原因,马上产生怀疑:医院这是根据尸检纠正诊断,还是为了逃避责任修改病历?
答案是:尸检后再次讨论,本身就是核心制度的明确要求;但再次讨论允许补充新的医学认识,不等于允许覆盖、倒签或者删除原始记录。
判断究竟是正常纠错还是篡改病历,要看三件事:原记录是否保留、补充程序是否合规、所有操作是否留痕。
01 患者已经死亡,医院为什么还要讨论?
不少人认为,患者已经死亡,诊疗活动也已经结束,再开讨论会还有什么意义?
其实,这正是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对该制度的定位,是全面梳理诊疗过程,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和诊疗过程进行讨论,总结经验并持续提升诊疗水平。
也就是说,死亡病例讨论不只是回答“患者死于什么”,还要回答以下问题:
(一)入院诊断和鉴别诊断是否充分;
(二)病情恶化是否被及时识别;
(三)检查、会诊、转科和抢救是否及时;
(四)用药、手术及其他治疗是否合理;
(五)个人诊疗行为或医院制度流程中是否存在缺陷;
(六)以后如何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所以,死亡病例讨论不是为了证明医院永远正确,而是为了查明哪些环节做对了、哪些环节还可以改进。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第二版)》还明确,门、急诊区域内已经由医务人员接诊后死亡的患者,以及住院期间死亡的患者,都应纳入讨论。门急诊死亡病例一般由最终接诊医师所在科室完成讨论。
02 死亡记录、首次讨论、尸检后讨论,三个期限不能混
实际发生纠纷时,家属经常会发现:患者已经死亡几天,医院还在继续形成新的病历内容,于是认为所有后续记录都是“补写”。
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第一个期限:死亡记录24小时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重点记载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和死亡诊断,死亡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这份记录反映的是医生根据患者生前临床资料,在当时能够形成的医学判断。
第二个期限:首次死亡病例讨论1周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规定,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在患者死亡后1周内完成。《要点释义(第二版)》进一步将这里的“1周内”解释为5个工作日内。
讨论应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病情和死因复杂、涉及其他专科或者经过多学科诊治的,还应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
第三个期限: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再次讨论
如果进行了尸检,制度要求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
为什么?因为死亡后的病理解剖可能发现临床检查没有揭示的病变。比如肺动脉血栓栓塞、主动脉夹层破裂、隐匿性心肌病,或者感染的真正部位和严重程度。
也就是说,尸检前的死亡诊断是临床判断,尸检后的死因结论增加了法医病理证据。两者出现差异,并不能直接证明医生先前故意写假病历。
真正要追问的是:患者生前是否已经出现足以提示该疾病的症状和检查结果?医生当时有没有条件识别?如果及时识别并治疗,结局是否可能改变?
03 尸检后改变死亡诊断,什么属于正常纠错?
为便于理解,昌博设计一个脱敏复合场景,不对应某一家医院或某一份裁判文书。
一名术后患者突然胸闷、血压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记录写的是“心源性休克”,首次讨论认为不排除急性心肌梗死。数日后尸检发现,患者真正的死亡原因是肺动脉主干血栓栓塞。
医院根据尸检结果再次讨论,认为患者术后已经出现静脉血栓形成的高危因素,生前某些症状和检验变化可能提示肺栓塞,但诊疗过程中没有及时完成相关评估。
这次讨论如果按以下方式进行,属于制度要求下的正常纠错:
(一)保留原死亡记录和首次讨论结果;
(二)明确注明尸检报告的出具时间和新发现;
(三)重新组织讨论,记录主持人、参加人员及形成的新结论;
(四)病历尚未归档的,按本院统一流程补入讨论结果;
(五)病历已经归档的,履行医务管理部门审批和归档病案补充程序;
(六)电子系统保留新增内容、操作人员及操作时间。
其实,医学认识随新证据出现而改变,并不可怕。真正危险的是明明有两个认识过程,却硬要把病历做成“从一开始就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04 哪些做法可能从“纠错”滑向“改病历”?
下面几种情形需要高度警惕:
第一,直接覆盖原死亡原因
尸检报告出来后,医院把原来的“心源性休克”直接改成“肺动脉血栓栓塞”,原内容和修改痕迹均无法查看。
这不是补充新的证据,而是在抹去医生当时的真实判断。
第二,把事后认识倒签到患者死亡当天
讨论明明发生在尸检报告出具之后,记录日期却被写成尸检前,甚至补出一份当时根本不存在的讨论材料。
这种时间倒置,会直接损害病历的真实性。
第三,重新制作首次讨论记录
首次讨论曾认为死亡原因不明,尸检后却重新制作一份“首次讨论”,声称当时已经考虑到尸检所见疾病。
这不叫医学认识更新,而可能涉及对原始证据的替换。
第四,病案已经归档,却没有审批和操作日志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应经医务部门批准,并保留修改痕迹。
2025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再次要求,电子病历历次操作痕迹、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应当可查询、可追溯。
因此,医院不能只拿出一张打印后的“最终版本”,还应当能够说明:是谁增加的、什么时候增加的、增加了什么、依据什么程序增加。
正常纠错是把新证据接在旧记录之后;可疑修改则是让旧记录从证据链中消失。
05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能否成为医疗纠纷证据?
答案是:可以,而且往往很重要,但它不能单独决定医院有没有责任。
核心制度要求实行“两层记录”:讨论情况按照统一模板记入专册,由主持人审核签字;讨论结果还应记入患者病历。
《要点释义(第二版)》明确,记入病历的结果通常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死亡诊断和死亡原因等。更完整的讨论过程,则需要结合科室专册审查。
发生纠纷后,可以从三个角度判断其证明力。
情形一:讨论主动指出诊疗缺陷
比如记录中明确提出“对肺栓塞风险评估不足”“病情变化后会诊不及时”或者“抢救流程衔接存在缺陷”。这些内容可以成为认定医疗过错的重要线索。
但还要结合生前检查、医嘱和时间线,判断缺陷是否真实存在,以及与死亡后果有多大关系。
情形二:讨论只写“诊疗符合规范”
医院不能仅凭自己组织的讨论,就完成对自己的免责证明。
如果监护数据、影像检查和医嘱时间显示患者早已出现异常,而讨论记录对这些问题完全回避,那么一句“抢救积极、诊疗无误”的证明力非常有限。
情形三:首次讨论与尸检后讨论结论不同
结论不同并非当然矛盾。关键要看后一次变化是否有尸检证据支持,是否解释了原诊断为什么改变,以及是否保留了前一次记录。
也就是说,死亡病例讨论是事后复盘证据,尸检报告是死因判断的重要客观依据,患者生前形成的检查、医嘱、监护和抢救记录则是评价诊疗行为的基础。三者必须放在一起看。
06 没有按时讨论,医院就一定要赔偿吗?
不能简单画等号,应当区分三类责任。
第一类:制度责任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讨论、主持人不符合要求、参加人员范围明显不足、尸检后未再次讨论,或者讨论记录缺少签名,都可能构成核心制度或病历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2026年7月,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部门公开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一家医院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缺少医师签名,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这说明,死亡病例讨论绝不是“开不开都行”的内部会议。
第二类:证据责任
如果讨论记录缺失、拒不提供,或者原记录被覆盖、删除、倒签,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就可能受到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或者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第三类:损害赔偿责任
迟开一次讨论会,通常不会导致此前已经发生的死亡。因此,超过期限并不等于医院当然对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如果讨论缺失或记录被改动,导致关键诊疗缺陷无法查清,或者讨论中反映出的漏诊、延误抢救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责任评价就可能完全不同。
记住:讨论超期解决的是制度是否违规;是否赔偿还要继续审查诊疗过错、现实损害和因果关系。
07 发生争议后,重点固定这10类证据
(一)死亡记录及其实际形成时间;
(二)首次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及科室讨论专册;
(三)讨论主持人、参加人员、职称和签名;
(四)尸检委托、尸检实施及报告出具时间;
(五)尸检报告出具后的再次讨论记录;
(六)病历归档时间、病案启封及补充审批材料;
(七)电子病历新增、修改、删除和访问日志;
(八)死亡医学证明、死亡诊断及前后版本;
(九)患者生前的检查、检验、医嘱、会诊、监护和抢救记录;
(十)科室或医院针对该死亡病例形成的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
患方不能只截取前后两个不同的死亡诊断,就认定医院篡改病历;医方也不能只提交一份最终打印版,就要求所有人相信修改过程完全合规。
真正需要查清的是:差异何时出现、依据什么出现、旧版本是否保留、电子后台能否还原整个形成过程。
总结一下就是:尸检后改变死亡诊断,不等于医院篡改病历;但以“再次讨论”为名覆盖原始记录,也绝不是正常纠错。真正的分界线,是原记录保留、补充程序透明、修改全程留痕。
如果临床死亡诊断与尸检结论不同,你认为医疗纠纷处理中应当怎样评价这两份材料?评论区聊一聊。
📚 主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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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第二版)》第74—78页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医疗纠纷技术顾问|前司法鉴定人,曾承办法医临床及法医病理案件近万例。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专注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