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分钟才开始溶栓,第91分钟才完成动脉穿刺,患者又留下严重残疾——医院是否就一定存在过错?

答案是:不能只凭这两个数字直接下结论。

但昌博也要提醒:60分钟、90分钟虽然不是“一分钟定责任”的硬尺,却很可能成为今后审查脑梗救治延误的重要证据尺度。


01 60分钟、90分钟,到底在计算什么?

2026年7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国卫办医政函〔2026〕246号《医疗机构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2026年版)》

文件在“脑梗死相关质控指标”中列出了两个关键时间:

静脉溶栓的脑梗死患者到院至给药时间<60分钟的比例

发病24小时内脑梗死患者行血管内治疗,从入院到完成动脉穿刺时间<90分钟的比例

这里要分清脑梗救治中的“三只钟”:发病时钟、院内溶栓时钟DNT、院内取栓时钟DPT。

前者用于判断治疗窗口;后两者分别计算到院至给药、入院至完成动脉穿刺的时间。

所以,60分钟、90分钟不是从发病时开始计算。同时,发病在4.5小时或者24小时内,也不等于患者当然适合溶栓或者取栓,仍需结合症状、影像、禁忌证和医疗条件进行筛选。


02 为什么不能把它直接当成鉴定“硬尺”?

最关键的两个字,是“比例”

新版《指导原则》将60分钟和90分钟放在卒中中心的质量控制指标中,统计的是一组患者中达到目标时间的比例。文件同时说明,其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时参考使用。

这与“超过一分钟即构成医疗过错”,不是一回事。

比如,发病时间不明、血压需要处理、正在服用抗凝药、影像提示出血风险、生命体征不稳定或者家属暂时拒绝治疗,都可能影响治疗决策和时间。

反过来也一样。即便57分钟内完成溶栓,如果患者没有适应证,或者用药、监护存在错误,也不能因为“没有超时”就认定救治规范。

所以,第61分钟不等于当然有过错,第59分钟也不等于当然无过错。

鉴定审查的对象,不能只有秒表,还必须包括患者病情和整个诊疗过程。


03 不是硬尺,为什么仍可能成为重要证据?

因为判断医疗过错,本来就要回答一个核心问题:医院是否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的核心是:医务人员应当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SF/T 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也将违反相关诊疗护理规范,或者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作为审查医疗过错的重要内容。

新版《指导原则》将60分钟和90分钟列入质控指标,至少提供了三个鉴定抓手:

一是看绿色通道是否真正运行。具备溶栓、取栓能力,患者适应证又明确,却长时间停留在挂号、缴费等环节,院内延误就很难解释。

二是看延误能否说明原因。病历只写“积极完善检查”,却无法解释每个环节为什么耗时,很难令人信服。

三是看时间记录能否相互印证。新版文件要求统一记录救治时间,确保关键节点准确、可追溯。

也就是说,今后鉴定不能只看病程记录中一句“积极抢救”,还要核对分诊、影像、检验、用药、转诊和介入手术的真实时间线。

60分钟、90分钟真正改变的,不是责任认定公式,而是医院解释延误的难度。


04 昌博团队办理过一个真实案例

此前,昌博团队办理过一起急性脑梗救治延误案件。

患者男性,45岁,因头晕住进A医院。次日上午8时54分,查房已经发现患者肢体肌力下降,并考虑脑梗死可能,但直到12时20分才转往上级医院。

患者随后接受动脉取栓,最终仍遗留四肢瘫痪、严重认知障碍等后果,mRS评分5分、NIHSS评分30分。

鉴定审查的是整条诊疗链:是否及时识别卒中、评估溶栓,不能救治时是否及时转诊,以及延误是否影响了有效治疗机会。

最终,当地医学会认定A医院存在诊疗过错,患者构成一级伤残,医疗过错的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这起案件发生在2026年版《指导原则》发布之前,不能把新文件直接追溯适用于旧案件。昌博引用它,只为说明鉴定逻辑:

医疗过错不是看一个数字,因果关系更不是看一个数字。

即使查明延误,仍要分析患者是否具有治疗机会、及时治疗能否改善预后,以及原发疾病本身的作用。


05 真正进入鉴定,应当审查这四步

第一步:先判断有没有治疗机会

要核对发病及最后正常时间、神经功能、影像、血压、凝血、既往用药和禁忌证。

如果患者本来就不符合治疗条件,仅凭超过60分钟、90分钟,不能证明医院让患者丧失了相应治疗机会。

第二步:把延误拆到每一个环节

患者何时分诊、完成CT和检验?何时联系卒中团队、告知家属并启动转诊或者介入手术?

只有把时间线拆开,才能判断延误究竟发生在哪里,又应当由谁解释。

第三步:分析延误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发现延误,只完成了过错分析的一半。

鉴定还要回答:如果及时溶栓、取栓或者转诊,患者是否存在现实获益机会?不合理延误是否使预后进一步恶化?

也就是说,延误存在,不等于全部后果都由延误造成。

第四步:再评定医疗过错的原因力

最后还要综合闭塞部位、梗死范围、侧支循环、就诊时间和基础疾病,判断医疗过错究竟起多大作用。

实际办案时,昌博建议重点调取:急诊分诊及首次接诊记录、HIS日志、CT申请和PACS影像时间、检验时间、溶栓告知及给药记录、转诊记录、导管室启动及穿刺记录。

病历写的是“经过”,时间戳有时才是真正的“证据”。


写在最后

总结一下就是:60分钟、90分钟不能成为按一下就得出结论的“责任按钮”,但会成为照亮卒中救治全过程的一把时间标尺。

医院应当建立高效、可复核、可追溯的救治流程;患方和代理人也不能只盯着“超了几分钟”,而要围绕适应证、延误原因、治疗机会、损害后果和原因力形成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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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2026年版)》的通知

  2. 《医疗机构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2026年版)》政策解读

  3. SF/T 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 中国卒中学会《中国急性缺血性卒中血管内治疗中国指南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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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医疗纠纷技术顾问|前司法鉴定人,曾承办法医临床及法医病理案件近万例。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专注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