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患者清醒时说过“不抢救”,后来失去意识,家属却要求全力救治。医生该听谁的?关键在患者的决定能力、生前意愿能否执行,以及当时是否属于紧急状态。

患者清醒时说:“如果心跳停了,不要插管,也不要心肺复苏。”后来患者昏迷,家属却要求医生“不惜一切代价抢救”。

医生如果不抢救,担心家属追责;如果实施抢救,又可能违背患者本人的意愿。

这时,医生究竟该听谁的?

昌博先说答案:不是谁声音大就听谁。先看患者有没有决定能力,再看“不抢救”的意愿能不能被证明和执行,最后看是否属于必须立即处置的紧急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场景是为了讲清规则而设置的假设情形,并非引用某个真实判例。


01 患者还能清楚决定:原则上听患者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确认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只有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才转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也采用了相同的基本顺序。

什么意思呢?患者本人是医疗决定的第一顺位主体,家属不是患者的当然“上级”。

比如,一名意识清楚的成年患者,能够理解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的作用和拒绝后的后果,经过充分沟通后仍明确拒绝,原则上应当尊重其决定。家属不能只因为不同意,就替他作出相反选择。

但医生不能只写一句“患者拒绝抢救”。还要记录患者是否意识清楚、能否理解信息、是否受谵妄或严重情绪影响,以及医生具体告知了什么。

尊重自主的前提,是这个决定真实、清楚而且经过充分知情。


02 患者已经昏迷:“他以前说过”够不够?

真正困难的,往往不是患者当面拒绝,而是患者已经失去表达能力后,亲属说:“他以前提过,不想抢救。”

一句口头上的“不抢救”,还要回答几个问题:

第一,表达时是否具备决定能力?患者当时神志清楚,还是正处于谵妄等异常状态?

第二,意思是否足够具体?“不要受罪”与“发生心搏骤停时拒绝心肺复苏”,法律和医学含义并不相同。

第三,意愿是否仍然有效?患者后来是否改变想法?当前病情是否符合预设情形?

第四,能否被可靠证明?有没有病历记录、书面文件、见证人或者录音录像?

这里还有一个常见误区:DNR,也就是拒绝心肺复苏,不等于拒绝一切治疗。

拒绝胸外按压和电除颤,并不当然意味着拒绝吸氧、镇痛、抗感染、护理和舒适治疗。插管、呼吸机、升压药等措施也应分别确认,不能用一句“不抢救”全部打包。


03 深圳有明确规则,但不能直接套用到全国

目前,深圳对生前预嘱的执行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地方立法安排。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患者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状态下,符合条件的生前预嘱,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尊重。

其要求并不低:意愿要明确到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措施;文件应经过公证或者由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见证,并采用书面、录音或录像等形式。

也就是说,在深圳,如果患者的预嘱形式合格、内容明确,而且当前病情符合适用条件,家属后来反对,并不当然能够把患者本人的意愿一笔勾销。

但是,这属于深圳地方规定。全国层面的现行法律,尚未像深圳一样统一规定生前预嘱的形式、范围和执行程序。外地医院不能简单照搬深圳条文,也不能完全忽视患者先前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


04 意愿不清、家属又争执,医生能不能先等等?

不能把争议当成延误抢救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医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采取紧急措施,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此,患者已经失去决定能力,只留下一句模糊、无法核实的口头表述,而家属又明确要求抢救时,医生通常不能仅凭这句转述停止必要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近亲属联系不上、拒绝表态或者无法形成一致意见,都可能属于不能取得近亲属意见。

比如,患者已经昏迷,只有一句多年前、语境不明的口头表述,几个家属又各执一词,此时发生心搏骤停。医院不能等家属解决争议后再抢救。

更稳妥的处理是:先依法启动必要的紧急处置,同时核实患者既往意愿,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并视情况启动医务、伦理和法律会诊。

但要记住,紧急救治规则解决的是“意见无法取得或者无法形成”的问题,不能反过来成为强行否定清醒患者当下明确拒绝的理由。


05 真正保护医生的,是一条完整的记录链

处理这类争议,最危险的做法不是选错一张签字表,而是整个决定过程没有留下证据。

昌博建议至少完成“五步记录”:

一是评估能力。记录患者能否理解病情、权衡方案并稳定表达决定。

二是充分告知。说明接受或拒绝抢救的后果及替代方案。

三是划清边界。把心肺复苏、插管、机械通气和舒适治疗分别说清楚。

四是固定意愿。尽可能形成书面文件,并通过签名、见证、录音录像等方式留痕。

五是动态复核。情况变化时重新确认,并记录院内请示和处置依据。

其实,真正保护患者和医生的,从来不是家属在最后一刻匆忙签下的一张“同意”或者“拒绝”抢救书。

而是从患者决定能力、充分告知、生前意愿,到病情变化和紧急处置的一整条证据链。


写在最后

总结一下就是:患者清醒并具有决定能力时,患者本人优先;患者失去决定能力后,要审查生前意愿是否真实、明确、有效并适用于当前病情;意愿无法可靠核实、家属冲突又情况紧急时,医生不能因为害怕担责而延误必要救治。

生老病死并不容易谈。但与其把决定留到抢救室门口,不如在意识清楚时把意愿说具体、写清楚,并让家人和医生知道。

你认为,患者明确留下的“不抢救”意愿,家属是否有权推翻?评论区聊一聊。


📚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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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医疗纠纷技术顾问|前司法鉴定人,曾承办法医临床及法医病理案件近万例。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专注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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