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医疗纠纷发生后,临床科室写经过,医务科接投诉、谈赔偿,实在谈不拢再找律师——这种处理方式,可能要变了。

2026年8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国卫办法规发〔2026〕9号《关于加强医院法治建设的意见》

文件明确:2026年底前,医院要有效实施涉法重大事项报告、典型案例评析、法律风险评估、年度述法四项制度。

先说清楚,《意见》是政策文件,并不是新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但它释放的信号很明确:医疗纠纷不能再只靠医务科事后“灭火”,而要建立全流程、全员参与的风险防控体系


01 这份文件真正新在哪里?

官方解读指出,这是首次对医院法治工作体系作出总体部署,普遍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

《意见》强调预防性法治,要求把合规嵌入业务流程,推动“全员主动合规”。文件制定、合同订立、医疗纠纷处理、科研伦理等重点领域都要开展合规审核。

也就是说,法律风险不应等到患者投诉后才被看见。它可能从一次告知、一条护理记录或者一次电子病历修改中就已经产生。

这就是昌博所说的“医疗纠纷不再只是医务科的事”。注意,这是实务解读,不是《意见》原文。


02 2026年底前,医院要落实哪4项制度?

第一项:医院涉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意见》要求,医院按照主管、主办权限,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涉法事项。

达到相应标准的纠纷,不能长期停留在临床科室或者医务科内部,医院管理层和法治部门需要尽早研判。

但要说准确:普通投诉并不当然属于“重大涉法事项”,具体范围仍需配套制度明确。

第二项:涉法典型案例评析制度

新规要求剖析投诉、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典型案例,做到“剖析一个,防范化解一类问题”

比如,一起漏诊纠纷背后,究竟是个人判断失误,还是分诊、会诊和危急值传递同时存在漏洞?只处理个人、不修补流程,同类问题还会发生。

第三项:法律风险评估制度

《意见》要求医院开展依法执业自查自纠,排查风险点,完善内控和合规治理机制。

其实,风险评估不是泛泛地写“加强管理”,而要找出纠纷高发科室、知情同意缺项、病历补记和新技术准入等具体隐患。先找到风险,才可能堵住漏洞。

第四项:年度述法制度

医院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年终述法,法治建设情况还将进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

也就是说,依法治院不能只是法务部门写总结。主要负责人要说明风险在哪里、整改是否落地。医疗纠纷管理由此上升为医院治理责任


03 医务科不负责了吗?当然不是

“不再只是医务科的事”,不等于医务科以后不管医疗纠纷。

医务科仍然是事实调查和纠纷协调的重要部门。真正变化的是:不能让它一个部门承担全部风险。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早已规定,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还要建立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机制,以及临床、护理、医技、后勤等部门的联动机制。

比如,一场纠纷可能同时涉及:

临床科室是否规范诊疗;

护理部门是否及时观察、报告病情;

检验、影像部门是否准确传递危急信息;

病案、信息部门能否保证病历真实、完整、可追溯;

法务和投诉管理部门能否固定证据、研判风险并衔接调解、鉴定和诉讼。

所以,医务科应当是重要协调者,而不是全院风险的“最终接盘者”。


04 一个真实案例:病历修改不规范,医院承担80%责任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2026年6月刊发了一则普法案例,并注明案例选自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决书。公开材料经过匿名处理,页面未提供具体案号。

患者因腹痛就诊,两天后手术发现肠道大面积坏死,最终因肠系膜动脉栓塞伴肠坏死死亡。鉴定发现,急诊抢救病历存在增写、修改,医院又不能证明修改符合规范,导致诊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无法鉴定。

法院综合病历问题和患者自身疾病因素,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判令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这个案例最值得警醒的,不只是“病历不能乱改”。它说明技术争议可能因为病历管理失范,直接演变成举证风险。病历由谁修改、系统能否追溯、纠纷后如何封存,显然不是医务科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的。


05 对医院、医务人员和患方意味着什么?

对医院:不能再用“结案”代替“整改”

昌博建议医院先抓住四个动作: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标准,建立案例复盘模板,列出年度风险清单,把整改结果纳入述法。

这是操作建议,不是四部门发布的统一模板,医院仍需结合主管部门要求细化。

对医务人员:法律风险就藏在日常诊疗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要求,医疗机构规范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完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

所以,依法执业不是“出事以后学法”。比如,知情同意是否充分、病历补记是否规范、患者隐私是否被泄露,都是日常法律问题。

对患方和代理律师:程序更规范,不等于当然获赔

《意见》要求推动投诉、信访、人民调解、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赔偿等流程有序衔接。

但医院没有落实某项内部制度,并不当然等于赔偿责任成立。实际办案仍要围绕诊疗过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判断;符合特定法律条件时,才可能适用过错推定。


总结一下就是:这份新规真正改变的,不是医院多设一个法务岗位,而是把医疗纠纷从医务科的“事后灭火”,变成医院全流程、全员参与的“事前防火”。

建议医院管理者、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收藏,并转发给同事。2026年底前,这4项制度值得逐项对照。


📚 参考资料

  1. 《关于加强医院法治建设的意见》国卫办法规发〔2026〕9号

  2. 《关于加强医院法治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4.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5.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病历修改不合规,推定医院有过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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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前司法鉴定人|医疗纠纷技术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