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已经交稿完毕。今日昌博就今年法医病理中的医疗损害鉴定题目,跟大家简单交流一下。

这道题很有代表性:患者手术前已经发现双下肢深静脉血栓,为何最后仍然死于肺血栓栓塞?医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又该如何判断?

本文仅依据现有能力验证题目材料作初步分析,不是正式标准答案。最终结论以主办方公布的标准答案为准。


01 案情简介

患者林某,男,66岁,体重80 kg。

2022年11月2日,患者因摔伤后四肢麻木、刺痛、无力,被送入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脊柱外科治疗。入院后诊断包括颈椎、胸椎损伤及脊髓损伤,需要长期卧床。医院对其进行Caprini评分为7分,评估为静脉血栓栓塞极高危

入院后,医方给予达肝素钠5000 IU皮下注射,每日1次。

11月4日,下肢静脉超声已经发现患者左侧大隐静脉起始部、股总静脉、腘静脉,以及右侧股静脉、腘静脉存在附着血栓。也就是说,患者当时已经不是单纯的“血栓高危”,而是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已经形成

介入科会诊建议,排除禁忌证后按体重规范抗凝,同时评估下腔静脉滤器及血栓清除。11月7日,双下肢静脉造影仍然发现血栓,但因当时静脉血流通畅,暂未置入下腔静脉滤器。

11月8日,医院为患者实施第一次颈椎前路减压、融合及内固定手术。术后医嘱记载“低分子肝素钠1支、每12小时1次”,但没有写明每支的具体规格,因此无法仅凭这份医嘱判断是否达到了治疗剂量。

值得注意的是,当天下午的医嘱中还有一项肢体气压治疗,执行记录显示已经实施。但院方另一份VTE告知书却写着:患者已经存在双下肢血栓,栓塞风险较高,“暂不气压泵治疗”。两份病历记录出现了明显矛盾。

11月9日,患者抗凝血酶Ⅲ活性仅为26%,D-二聚体升至6.11 mg/L。此后血小板也持续下降,但现有材料中未见医方进一步评价抗凝效果或者排查肝素相关风险。

11月17日,也就是确诊双下肢DVT后的第13天,医院又为患者实施第二次胸椎椎板切除减压、内固定及融合手术。手术持续5小时39分钟。术后医嘱再次使用达肝素5000 IU、每日1次,同时安排患者穿戴弹力袜。

11月18日,因24小时引流量约310 ml,医院停止使用达肝素。当天患者D-二聚体已升至58.71 mg/L,抗凝血酶Ⅲ活性约25%,血小板降至122×10⁹/L。

此后患者的引流量逐渐下降,但直到死亡前,现有材料中未见恢复治疗性抗凝、改用其他抗凝药物、复查下肢血栓或者再次评估下腔静脉滤器的记录。

11月23日,患者在进食过程中突然出现恐惧、口唇发绀及呼吸循环崩溃,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解剖发现:患者气管及支气管内没有食物等异物,排除了进食噎呛导致的机械性窒息;双下肢深静脉内存在混合血栓;肺动脉主干及左右分支被混合血栓充填、堵塞。


02 昌博团队的分析

一、患者的死亡原因

本例患者的死亡原因比较明确:双下肢深静脉血栓脱落,引起致死性肺血栓栓塞。

尸检发现的“下肢DVT—肺动脉主干及分支血栓堵塞—急性死亡”,构成了一条完整的病理链。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虽然也是患者的自身疾病,但不能替代大块肺栓塞这一直接死亡原因。

二、医方可能存在的主要诊疗过错

1. 确诊DVT后,未形成连续、清楚、可以核验的治疗性抗凝方案

《深静脉血栓形成的诊断和治疗指南(第三版)》指出,抗凝是DVT的基本治疗,可以抑制血栓蔓延,降低肺栓塞的发生率和病死率。

本案患者体重80 kg。病历中多个阶段能够看到的达肝素剂量仍是5000 IU、每日1次;另一个阶段只写“低分子肝素1支”,却没有药物规格。到底有没有达到治疗剂量,仅凭现有记录无法核实。

其实,预防血栓的剂量与治疗已经形成的血栓,不是一回事。比如,不能把常规预防剂量直接当成确诊DVT后的治疗剂量。既然DVT已经确诊,诊疗思路就应当从“预防”转入“治疗”。

2. 多项异常指标没有触发进一步复评

患者抗凝血酶Ⅲ活性长期只有约25%,血小板也由225逐渐下降至122×10⁹/L。

这些结果不能直接证明患者发生了肝素诱导的血小板减少症,也不能仅凭一个指标认定抗凝无效。但是,在血栓持续存在、用药剂量记录又不完整的情况下,至少应当进一步评价抗凝效果、出血风险及是否需要调整药物。

3. 第二次手术可能有阶段性必要,但近期手术时机选择欠妥

第二次胸椎手术不能简单认定为“完全没有必要”。患者存在双下肢僵硬、沉重及行走不稳等表现,术中也确实发现硬膜囊受压,减压后硬膜囊搏动恢复。因此,胸椎减压可能具有阶段性治疗价值。

但另一个需要单独回答的问题是:这台手术是否必须在11月17日立即实施?

第一次颈椎手术后,11月9日至16日的多次查房记录显示,患者双下肢沉重、僵硬等症状正在改善,双下肢肌力为5级,Babinski征阴性,未见进行性瘫痪、大小便功能障碍等神经功能急剧恶化。第二次手术距离第一次手术仅9天,手术记录也明确不属于急诊手术。

本案关键的问题是,患者11月4日已经确诊双下肢多发DVT,11月17日手术时距离确诊仅13天,仍处于血栓脱落和复发的高风险期。相关围手术期抗栓指南一般建议,急性静脉血栓栓塞后应尽量将非急诊择期手术推迟至少3个月。这里的“3个月”并不是绝对禁区;如果存在进行性脊髓压迫等紧急情况,仍可权衡后提前手术。但是医方必须说明手术为什么不能延期,并对抗凝何时停止、何时恢复以及停药期间如何保护作出完整安排。

现有材料既不能证明患者当时存在必须立即手术的神经外科急症,也未见脊柱外科、血管外科、麻醉科围绕上述风险形成完整的多学科决策。因此,第二次手术可能具有治疗必要性,但在急性DVT尚未稳定、神经症状并未进行性恶化的情况下仓促实施,近期紧迫性论证不足,手术时机选择欠妥。

4. 第二次手术前未重新评估并采取下腔静脉滤器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发现DVT并不等于必须一律置入下腔静脉滤器。相关指南并不推荐对能够持续接受有效抗凝的患者常规放置滤器。因此,不能仅凭11月7日没有置入滤器,就直接认定医方存在过错。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11月7日介入科作出“暂不置入滤器”的判断,是以当时下肢静脉血流通畅为基础。到了11月17日第二次手术前,风险条件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患者的双下肢DVT仍处于急性期,未见复查证实血栓消失;又将接受历时5小时39分钟的胸椎手术,围手术期必然面临抗凝中断或者降低强度的问题。术后患者还确实因为引流量较大而停止达肝素。

下腔静脉滤器的主要适用情形之一,正是患者已经发生急性近端DVT,但因手术、活动性出血等原因暂时不能进行充分抗凝。滤器不能溶解血栓,也不能代替抗凝,但可以在高危阶段拦截部分脱落血栓,降低发生肺栓塞的风险。

因此,第二次手术前应当重新请介入科或者血管外科评估:患者是否需要置入可回收的临时下腔静脉滤器,何时置入、何时取出,以及何时恢复抗凝。不能把10天前基于不同风险条件作出的“不放滤器”意见一直沿用下去。

现有材料中未见医方在第二次手术前重新复查下肢血栓,也未见针对滤器适应证、禁忌证及并发症进行新的专科评估。此后抗凝又因术后出血而停止,患者最终发生致死性肺血栓栓塞。医方的过错重点不是第一次必然要放滤器,而是在急性DVT患者再次接受大手术、充分抗凝可能中断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动态复评,也没有建立滤器或者其他替代保护方案。

5. 已经形成DVT后,机械预防措施的使用欠谨慎

《静脉血栓栓塞症机械预防中国专家共识》将逐级加压袜、间歇充气加压装置和足底加压泵均列为机械预防措施,并明确指出:新发DVT患者不推荐机械预防。

本案在血栓尚未清除的情况下,出现了气压治疗的执行记录;院方自己的告知书却又写着“暂不气压泵治疗”。这需要医方解释。

至于弹力袜,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有血栓就绝对不能使用”。不同阶段、不同目的可能存在差别。但在急性DVT尚未稳定、又缺少专科复评的情况下,把弹力袜等机械措施直接当成抗凝治疗的替代方案,显然是不够的。


03 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本案患者自身存在外伤、脊髓损伤、长期卧床、高龄及两次手术等因素,这些都是DVT形成和肺栓塞发生的重要基础风险。

因此,不能把患者发生血栓及死亡的全部原因都归于医方。

但是,医方在已经发现双下肢DVT后,仍存在抗凝剂量不清或者可能不足、异常指标未进一步复评、第二次手术时机选择欠妥、术前未重新评估可回收下腔静脉滤器、停药后未见替代保护,以及机械预防措施使用欠谨慎等问题。

也就是说,医方过错虽然不是血栓形成的唯一原因,但可能使患者原本已经很高的血栓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并最终发展为致死性肺栓塞。

参照SF/T 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昌博团队初步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相关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倾向为同等原因。


昌博个人总结一下就是:这道能力验证题真正考查的,不是“肺栓塞能不能百分之百避免”,也不是“有没有放滤器”这一个问题,而是发现DVT以后,医院有没有把抗凝、手术、停复药、滤器评估和机械措施做成一个完整闭环。

昌博个人预判为同等原因。不知道参加今年能力验证的朋友会给出什么答案?欢迎在评论区交流。等正式标准答案公布后,昌博也会继续进行对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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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前司法鉴定人|医疗纠纷技术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


参考资料

  1.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2026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报名工作即将启动

  2. 中华医学会外科学分会血管外科学组:《深静脉血栓形成的诊断和治疗指南(第三版)》

  3. 《静脉血栓栓塞症机械预防中国专家共识》

  4. 《间歇充气加压用于静脉血栓栓塞症预防的中国专家共识》

  5. 《血管压力治疗中国专家共识(2021版)》

  6. 司法部:SF/T 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7. Clinical Guideline for Treatment of Symptomatic Thoracic Spinal Stenosis

  8. American College of Surgeons' Guidelines for the Perioperative Management of Antithrombotic Medication

  9. Society of Interventional Radiology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 for Inferior Vena Cava Filt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