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根肋骨骨折,轻伤二级,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可昌博团队审阅全部材料后,却发现最关键的一环并没有被真正证明:这些骨折,真是这次冲突造成的吗?
最终,经过多番周折,检察院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不是靠运气“翻盘”,而是昌博团队专家辅助人把鉴定背后的致伤方式疑点,转化为办案机关能够审查的专业问题。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人物、地点、时间及部分影像细节作了脱敏处理,不影响案件核心逻辑。
01 两根肋骨骨折,让当事人面临刑事追诉
当事人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此后,对方到医院检查,被发现存在两处肋骨骨折。司法鉴定机构随后将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 b)项:
肋骨骨折2处以上,构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据此立案侦查,随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昌博必须提醒:伤情等级,只回答伤有多重;它并不当然回答伤是谁造成的。
02 骨折存在,不等于骨折就是当事人造成的
昌博团队专家辅助人没有只看鉴定意见最后一页,而是对病历、原始影像、鉴定意见、询问笔录以及双方发生冲突的过程进行了系统审查。
审查肋骨骨折,至少要分清三个问题:
第一,骨折是否真实存在。
不能只看影像报告,还要结合原始影像,判断是新鲜骨折、陈旧性改变,还是其他易混淆的影像表现。
第二,骨折是否达到轻伤二级标准。
本案原鉴定正是以两处肋骨骨折为依据,评定为轻伤二级。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骨折能否归因于本次冲突。
也就是说,即使骨折存在、数量达到标准,仍要核对外力部位、方向、骨折形态、检查时间和案发经过能否相互印证。
比如,伤者陈述的受力方式能不能形成这种骨折?冲突动作与骨折部位是否对应?有没有其他不能排除的致伤可能?这些问题没有查清,就不能直接从“有骨折”跳到“是当事人打断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例也曾强调,确定肋骨骨折成因时,应注意区分病理性、陈旧性及发育变异等因素。骨折认定不能只数数量,更要审查来源。
03 昌博团队专家辅助人,找到了致伤方式的关键疑点
经过逐项比对,昌博团队认为:本案肋骨骨折的致伤方式存在重大疑点。
按照当时能够取得的材料,涉案当事人的行为与两处肋骨骨折之间,缺少可靠的法医学对应关系。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这两处骨折就是当事人在本次冲突中造成的。
需要注意,这不是简单替当事人说一句“不是我打的”。
专家辅助人要做的,是把情绪化辩解转换成可以核验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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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鉴定有无遗漏关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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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部位、形态与所述外力是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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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分析了损伤时间和致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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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排除了其他合理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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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能否支持对致伤行为的归因。
在此基础上,昌博团队专家辅助人出具了书面专家意见书,对上述疑点逐项进行了分析和说明。
专家意见书不代替鉴定机构作结论,更不能替检察机关决定结果。它的价值,是揭示原鉴定没有回答、却可能影响定性的专业问题。
04 申请重新鉴定,不能只写一句“我不服”
发现问题只是第一步,让专业疑点进入办案程序往往更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但是,申请重新鉴定并不等于一定会被批准。
如果申请书只有“我不认可”“鉴定不公平”,办案机关很难判断问题在哪里。有效申请必须把材料、医学事实、致伤机制和鉴定结论逐项对应。
昌博团队继续指导当事人围绕核心疑点,整理重新鉴定申请及说明,明确提出:原鉴定对致伤方式和案件关联性论证不足,应重新审查关键专业问题。
其间经历了反复沟通、补充材料和说明理由,但团队始终抓住一个核心:不能只证明伤者有两处骨折,还必须证明骨折确由本案当事人的行为造成。
05 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昌博团队专家辅助人形成的专业意见,与重新鉴定申请及其他案件材料一并进入审查视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需要做到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并且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什么意思呢?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仅证明对方存在轻伤二级还不够。行为、损伤结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形成完整、可靠的证据链。
经过多番周折,检察院最终综合全案证据,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昌博必须客观地说:不起诉决定由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全案后作出,不能简单归功于某一份材料。但本案中,昌博团队专家辅助人的专业审查、专家意见书及重新鉴定申请指导,推动了致伤方式这一关键问题得到实质审查。
这正是专家辅助人的价值。
06 这起案件,给当事人和刑辩律师三个提醒
第一,不要把“轻伤二级”当成无法质疑的最终答案。
鉴定意见只是刑事证据之一,可能解决了损伤程度,却未解决致伤时间、方式或因果关系。
第二,质疑鉴定必须落到专业问题上。
要核对原始影像、病历时间线、骨折形态、外力方式及其他受伤可能。只喊“鉴定错了”,通常没有用。
第三,专家辅助人应当尽早介入。
越早发现问题,越有机会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材料、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案件起诉甚至判决后再介入,难度会大得多。
总结一下就是:骨折存在,不等于骨折就是被指控者造成的。刑事案件既要查明“伤是什么”,更要查明“伤从哪里来”。
法医学上的一个关键疑点,有时关系到一个人会不会被起诉,甚至会不会被定罪。
如果你身边有人正因轻重伤鉴定、致伤方式或者重新鉴定问题陷入困境,可以把这篇文章转给他。专业问题越早审查,越可能避免程序走到无法挽回的一步。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医疗纠纷技术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