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12篇|分级护理制度

一位家属拿着住院医嘱问昌博:

“医院明明写着一级护理,老人半夜自己下床去厕所,摔成了骨折。护士当时不在床边,这还不算失职吗?医院是不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误区。

昌博先说结论:一级护理不是24小时专人盯守,患者跌倒也不当然等于医院全责。但是,如果医院没有识别风险、没有按要求巡视、没有提供必要帮助,或者护理记录与监控、呼叫器日志对不上,医院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01 先纠正误区:一级护理不等于一对一陪护

很多患者家属看到“一级护理”,第一反应是:

既然是一级,护士就应该一直守在床边。

其实不是这样。

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护理级别原则上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四个级别。

2024年2月1日起实施的WS/T 431—2023《护理分级标准》进一步明确:护理级别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自理能力确定。

一级护理主要适用于以下患者:

  1. 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 病情不稳定或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3. 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4. 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

按照《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一级护理包括每小时巡视、观察病情变化、按病情测量生命体征、正确执行治疗和给药、实施基础与专科护理、安全措施及健康指导。

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定时巡视针对性护理

“每小时巡视”不等于护士必须在两次巡视之间始终站在床边。一级护理是重点护理,但并不是为每名患者配一名护士进行一对一守护。

但是,反过来也不能说,护士只要每小时在记录单上打一次勾,就完成了全部义务。

比如,护士已经知道患者高龄、步态不稳,刚使用了镇静类药物,还反复想下床如厕。这时,即使距离下一次巡视还有半小时,也不能对患者的呼叫和现实风险不闻不问。

一级护理不是床边站岗,但也不是每小时打一次卡就完成任务。

02 护理级别不能只看病名,要看两套坐标

分级护理最容易出现的第二个误区,是把护理级别当成一张固定标签。

患者入院时定为一级护理,病情稳定后没有下调;或者入院时定为二级护理,手术、用药和行动能力发生变化后也没有上调。

这两种情况都可能有问题。

第一套坐标:病情严重程度

需要观察的不只是诊断名称,还包括:

这些变化都可能增加患者自行下床、体位改变或者夜间如厕时发生跌倒的风险。

第二套坐标:自理能力

WS/T 431—2023采用Barthel指数评价患者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评估内容包括进食、洗澡、修饰、穿衣、控制大小便、如厕、床椅转移、平地行走和上下楼梯10个项目。

总分不超过40分属于重度依赖;41—60分属于中度依赖;61—99分属于轻度依赖;100分为无依赖。

也就是说,患者能不能自己吃饭,不等于他能够安全下床;能够在白天平地行走,也不等于麻醉后、服药后或者夜间能够独自去卫生间。

还要注意:Barthel指数不等于跌倒风险评估。

它主要评价生活自理能力。患者是否容易跌倒,还要结合既往跌倒史、年龄、意识、肌力、步态、视力、药物、排泄需求和周围环境另外判断。

2025年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专门设置了“手术患者特级护理/一级护理出院率”,用于观察医院是否动态调整护理级别。

这释放了一个很清楚的信号:护理级别不是越高越安全,而是越匹配越安全。

03 患者跌倒后,先查医院有没有完成六步防护闭环

患者在病房跌倒,不能只问“医嘱写的是几级护理”。

实际判断时,昌博建议检查六个环节。

第一步:风险有没有被识别

患者是否高龄、曾经跌倒、意识不清、肌力下降、步态不稳、视力差、存在骨质疏松或者频繁如厕需求?

手术、麻醉、低血压、低血糖、贫血以及相关药物,有没有增加现实风险?

第二步:护理级别和护理计划是否匹配

医师是否及时、合理地开具护理级别医嘱?护士的评估是否与患者实际状态一致?患者病情或者用药变化后,有没有重新评估并调整护理措施?

第三步:风险告知是否真正有效

只让患者或者家属在一张通用的《防跌倒告知书》上签字,并不代表医院已经完成全部义务。

医院还要用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说明:为什么不能独自下床、怎样使用呼叫器、如厕是否需要帮助,以及拒绝床栏、助行器或者陪同可能产生什么风险。

第四步:安全措施有没有落实

除了按要求巡视,还要检查呼叫器是否放在患者够得着的位置,床栏、防滑、夜间照明、警示标识、助行器和协助如厕是否落实。

对于已经出现明显高风险信号的患者,措施还应当进一步加强。

第五步:记录与客观资料能否对上

护理记录写着“巡视正常”,监控却显示长时间没有人进入病房;记录写着“已告知使用呼叫器”,呼叫器却放在患者够不到的位置;记录写着“患者无不适”,呼叫日志却显示患者多次求助无人响应。

出现这种矛盾时,纸面记录的证明力自然会下降。

第六步:跌倒后有没有及时处置

患者跌倒后,医院应及时检查意识、生命体征、疼痛和肢体活动,必要时安排影像检查、会诊和治疗。

发现时间、现场状态、如何搬动、向谁报告以及后续处置,都应当如实记录。符合条件的,还要报告护理不良事件并进行复盘。

所以,跌倒防范不是一张风险评估表,而是识别、告知、措施、巡视、呼叫和事后处置共同形成的闭环。

04 护士不在床边,医院为什么可能担责,却又不一定全责

昌博讲两个已经公开的案例。

案例一:夜间去卫生间摔伤,医院承担5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京02民终13582号案件中,一名70多岁的患者在住院期间被确定为二级护理。

事发当晚,患者服用了相关精神类药物,且没有家属陪护。患者夜间前往卫生间时摔伤。

法院查明,事发期间护士站没有护士,医院也未能证明已经完成相应巡视、帮助和安全措施。司法鉴定认为医方护理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建议为同等原因。

法院结合患者情况、医院过错和鉴定意见,最终确定医院承担55%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还说明,患者住院期间跌倒,可能同时涉及医疗护理义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究竟属于哪一种,不能只看摔倒发生在病房、走廊还是卫生间,而要看损害是怎样发生的。

案例二:未按要求巡视,医院承担30%

武陟县人民法院公开的另一起案件中,患者因右尺骨骨折住院,护理级别后来调整为二级护理。

患者夜间从病房坠楼死亡。医院没有按二级护理要求每2小时巡视,患者坠楼后近4小时才被发现,病房窗口也缺少相应限制和防护。

法院认定医院在护理和管理中存在过错。

但是,患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行为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最终确定医院承担30%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为什么医院存在护理过错,却只承担部分责任?

因为医疗损害赔偿至少要回答三个问题:

  1. 医院有没有过错:护理级别、巡视、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 患者发生了什么损害:跌倒是否导致骨折、颅脑损伤、病情加重或者死亡;

  3. 过错与损害有多大联系:如果医院规范履行义务,是否有较大可能避免跌倒或者减轻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比如,患者意识清楚,已经多次被告知必须呼叫协助,却仍然擅自下床;或者明确拒绝使用助行器、床栏和其他安全措施。这些事实可能影响责任比例。

反过来,如果医院明知患者高龄、服药后意识受影响、行动不稳,却只让家属签一张陪护告知书,没有落实任何专业护理措施,也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患者和家属。

患者自身有过错,不等于医院当然无责;医院有护理缺陷,也不等于患者自身因素全部消失。

05 发生争议,对齐5条事实线、固定10类证据

遇到住院患者跌倒争议,昌博建议先对齐五条事实线:

  1. 病情与自理能力线:入院、转科、手术、用药和病情变化时,患者能否安全独立行动;

  2. 护理级别动态线:护理级别何时开具、执行和调整,医护评估是否一致;

  3. 风险与措施线:跌倒风险何时出现,医院采取了哪些个体化措施;

  4. 跌倒现场时间线:患者何时离床、是否呼叫、何时跌倒、何时被发现和处置;

  5. 过错—损害因果线:缺少的是哪项措施,及时采取是否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

同时,重点固定以下10类证据:

  1. 护理级别医嘱、变更医嘱和执行时间;

  2. 病情、自理能力和Barthel指数评估资料;

  3. 跌倒风险评估、复评和护理计划;

  4. 手术、麻醉、用药和生命体征记录;

  5. 护理、巡视及交接班记录;

  6. 呼叫器日志、床旁呼叫录音和响应时间;

  7. 床栏、防滑、照明、警示、助行器及卫生间设施资料;

  8. 护士排班、护士站和走廊监控、门禁资料;

  9. 风险告知、陪护沟通及患者拒绝措施记录;

  10. 跌倒后的检查、影像、会诊、治疗、不良事件报告和鉴定意见。

对医方来说,应当把护理级别、跌倒评估、个体措施、巡视和呼叫响应做成可追溯闭环,避免模板记录与监控、用药和实际到场时间发生冲突。

对患方来说,不要只抓住“一级护理”四个字。真正需要固定的是:患者当时是什么状态、医院知道哪些风险、实际采取了什么措施,以及这些措施能否从客观资料中得到证明。

对鉴定人来说,既要评价护理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还要回答:缺少的措施能否现实地避免跌倒,患者自身行为、基础疾病和环境因素分别起了多大作用。

总结一下就是:一级护理不是24小时专人看守,也不是医院的“全责承诺书”;但风险越明显,医院越不能只靠一次告知、一次签字和一张巡视表证明自己尽责。

这篇建议护理人员、医务管理者、医疗律师和住院患者家属收藏。遇到患者跌倒争议时,把护理级别、风险评估、实际巡视、呼叫响应、现场环境和患者自身行为逐一对齐,再谈医院是否失职、应当承担多少责任。

下一篇,昌博继续讲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13篇——患者、药物、血型只查错一步,医疗责任可能有多严重?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医疗纠纷技术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


参考资料

  1. 医疗损害技术指引及实务案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要点释义 第二版(清晰优化版).pdf,分级护理制度章节,书内第32—38页。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3. 国家卫生健康委:WS/T 431—2023《护理分级标准》

  4. 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5.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2025年版)》

  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13582号民事判决书公开存档

  7. 武陟县人民法院:患者住院期间坠楼身亡,这个责任谁来担?

  8. 中国法律服务网:精神卫生中心患者住院期间跌倒损害赔偿案

  9.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