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11篇|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2023年,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一家医院因医疗质量落实不到位、造成医疗事故,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同一批公示中,一名医师因违反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及脊柱内镜技术规范、造成医疗事故,被警告、罚款3万元并暂停执业6个月。

官方没有说明这两项处罚是否属于同一事件,但已经提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低年资医生做了高等级手术,出了问题,究竟是医院负责、科主任负责,还是主刀医生个人负责?

昌博先说结论:先别只看职称,也别急着只追主刀。要先查医院能不能做、这名医生有没有逐项授权、谁是实际术者、是否属于紧急越级,再把管理责任、个人责任和民事赔偿分开。

01 先纠正一个误区:手术级别不等于医生职称

很多患者家属判断越级手术,第一反应是查医生职称。

“他只是主治医师,怎么能做四级手术?”

“手术是主任医师签的字,肯定不存在权限问题。”

其实,手术级别与医师职称是两套概念。

手术分级评价的是手术本身。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手术按照风险、难度、资源消耗和伦理风险等因素分为一级至四级。

一级手术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四级手术则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资源消耗多,或者涉及重大伦理风险。

医师授权评价的,则是这名医师在这家医院,能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实施某一项手术。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术者专业技术岗位、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及培训情况,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手术权限;三、四级手术应逐项授权,授权原则上不得与术者职称、职务挂钩。

什么意思呢?

低年资、低职称,不当然等于没有手术权限;主任医师、科主任,也不当然拥有全部四级手术权限。

比如,一名主治医师长期接受专项训练,既往手术数量、效果和质量安全指标均达到本院要求,并经过科室评估、医务部门复核和医院正式批准,他可能获得某项三级或四级手术权限。

反过来,一名主任医师如果没有这家医院对某项手术的有效授权,也不能只凭职称直接主刀。

还要先查清另一个问题:这台手术在这家医院究竟属于几级?

医院应根据自身功能定位、诊疗科目、疾病谱、技术能力和围手术期保障条件,制定本机构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按规定报送、公示三、四级手术目录。

所以,不能仅凭网上流传的一张“全国手术分级表”,就直接认定某医生越级。国家还特别规定,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使用的手术目录,不能作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的依据。

个案中真正应当核对的是三张表:

  1. 医院当时有效的手术分级目录;

  2. 这名医师获得的逐项手术授权;

  3. 手术中谁是真正的主要完成人。

这里的第三张表尤其重要。《办法》所称“术者”,是手术的主要完成人。

年轻医生参加手术、担任助手、完成部分操作,不当然等于他是术者;反过来,病历只写了主任姓名,也不能当然证明整台手术确由主任完成。

2025年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已经单列“实际手术术者与计划手术术者一致率”。也就是说,计划谁主刀和实际上谁主刀,必须能够对得上。

02 取得高等级手术权限,至少要过六道门

有些医院会拿出一张表,说某医生“可以做四级手术”。

这张表是否足够?

答案是:不一定。

一项真正有效的高等级手术授权,至少要过六道门。

第一道,机构能力门。

先看医院有没有能力开展这项手术。诊疗科目、设备设施、麻醉与护理团队、输血和重症保障,都可能影响机构是否具备条件。

个人技术再好,也不能自动补足医院整体能力的缺口。

第二道,目录定级门。

该手术必须进入医院当时有效的手术分级目录。三、四级手术目录还应按规定报送、公示,并根据手术效果和并发症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道,个人申请和科室评估门。

医师申请权限后,应由所在科室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小组,对其培训经历、技术能力、既往手术数量和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道,复核批准门。

科室评估合格后,还要经过医务管理部门复核、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最后由医院以正式文件确认。

也就是说,科主任口头说一句“你可以做”,不能替代正式授权。

第五道,逐项授权门。

三级、四级手术应当逐项授权。不是笼统写一句“可开展四级手术”,就能覆盖所有专业、所有术式。

比如,某医生获得一种脊柱内镜手术权限,不等于其自然获得所有复杂脊柱四级手术的权限。

第六道,动态再评估门。

手术权限不是终身通行证。医院要持续评价医师的技术能力、手术质量安全、围手术期管理和医患沟通能力。

对新获得四级手术权限的术者应重点评估,四级手术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发生严重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后,还应暂停相关手术,重新评估手术技术和术者能力。

如果评估认为术者能力不足,应取消相应授权;如果技术本身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缺陷,则应停止临床应用并按规定报告。

这里还要提醒两类特殊人员。

第一类是外院专家。非主执业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手术授权管理应当与本机构医务人员保持一致。所谓“飞刀专家”名气再大,也没有绕过本院授权管理的免检通道。

第二类是首次开展新技术。如果某项手术技术已经证明安全有效,但在本机构是首次开展,医院还要论证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省级以上限制类技术涉及的手术,则按四级手术管理。

记住:有效的手术权限不是一张职称证书,而是一条能追溯、会更新、必要时会被收回的授权链。

03 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吗?法律留了一扇很窄的门

现实中最常见的解释是:“当时情况紧急,医生只能先做。”

紧急情况下,确实存在超权限实施手术的例外。但这扇门很窄。

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少要同时核对三个条件:

  1. 患者属于急危重症;

  2. 确需立即实施急诊手术以挽救生命;

  3. 现场没有具有相应手术权限的术者。

三个条件缺一,就不能轻易套用紧急越级。

比如,一台择期手术早已安排,只因原计划术者迟到、请假,或者临时去做另一台手术,便让无权限医师顶上,通常不能仅凭一句“情况紧急”完成解释。

再比如,医院长期人员配置不足,把超权限手术做成常态排班,也不属于为抢救生命设置的例外。

即使确实需要紧急越级,也不等于可以不留记录。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第二版)》提出,遇到此类情况,应按院内制度向医务管理部门或夜间总值班报告,并立即协调有权限医师到场。

如果手术尚未结束,可由有权限医师接续;如果已经完成,则应评估手术情况并指导后续治疗。

因此,发生争议时应继续核对:

这里还要区分两个问题。

紧急越级制度解决的是“现场谁可以先实施手术”;民事责任中的紧急救治免责还要求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也就是说,允许越级不等于技术操作、风险判断和术后处置自动免责。

紧急越级制度是为抢救生命开的门,不是为排班失控、授权缺位或临时换人开的后门。

04 出了问题到底算谁的责任?要分开算三本账

这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

未经授权实施高等级手术后发生损害,不能只问“主刀个人赔不赔”,而要分开算三本账。

第一笔:医院和科室的管理账

医院承担手术分级管理的主体责任,至少要查:

2026年5月,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公示了一起处罚:某医疗美容门诊虽然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但因病历管理不完善,并安排资质有瑕疵的执业医师实施医疗美容手术,被认定未按规定实施病历管理制度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受到警告并罚款2万元。

这则案例没有披露患者是否受到损害,却说明了一点:行政执法可以先检查制度有没有真正落实,不必等到民事赔偿结论出来。

有制度文件,不等于制度已经落地。

第二笔:术者和相关人员的执业账

如果医师明知自己没有某项手术权限,仍独立作为主要完成人实施手术;或者在遇到超出能力的困难后,没有及时请求有权限医师支援,就可能面临个人执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被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被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开头提到的2023年处罚中,一名医师正是因违反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规范、造成医疗事故,被警告、罚款并暂停执业6个月。

但需要注意:医院管理责任和医师个人责任可以并存,不是只能二选一。

第三笔:面对患者的民事赔偿账

对患者而言,谁承担外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医师作为医院工作人员实施诊疗,原则上由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院内部如何处分、考核或者追究相关人员,是另一层问题。

但是,未经授权也不能直接跳成“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实际办案时,仍要继续追问五个问题:

  1. 实际主要完成人是否确实没有该项有效权限?

  2. 无权限背后对应真实能力不足,还是只有文件、流程缺陷?

  3. 手术指征、技术操作、术中判断或术后处理,具体错在哪里?

  4. 如果由有权限、能力匹配的术者实施或及时到场指导,是否有现实可能避免或减轻损害?

  5. 患者基础疾病、手术固有风险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对结局有多大作用?

比如,无权限术者在复杂解剖结构中误伤重要器官,又没有及时识别和请上级支援,授权缺陷、能力不足与具体技术错误相互印证,其与损害的联系就可能较强。

反过来,如果手术指征正确、操作符合规范,损害属于当时医疗水平下难以完全避免的风险,那么授权文件上的缺陷可能构成管理问题,却未必当然产生较高的民事原因力。

对外赔偿看医疗机构,对内追责看授权、排班与实际操作;是否赔、赔多少,最终仍要落到具体过错和因果关系。

05 发生争议,对齐5条事实线、固定10类证据

遇到“年轻医生主刀”“主任只在场指导”或“临时换术者”的争议,昌博建议先对齐五条事实线。

  1. 机构与目录线:医院有没有能力开展该手术,事发时哪一版目录有效,这项手术属于几级;

  2. 个人授权线:实际术者何时申请、评估、批准和再评估,授权是否逐项、是否仍然有效;

  3. 计划与实际术者线:术前计划谁主刀,手术中谁是主要完成人,主任在场究竟是主刀、指导还是没有实际参与;

  4. 紧急例外与支援线:为何不能等待有权限术者,向谁报告,谁被呼叫、何时到场、如何接续;

  5. 能力—损害因果线:无授权或能力不足具体造成什么错误,有权限术者介入是否可能改变结局。

同时,重点固定以下10类证据: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及涉案技术的机构准入、备案或论证资料;

  2. 事发时有效的手术分级制度、目录及三、四级手术报送、公示版本;

  3. 实际术者的医师资格、执业注册、专业岗位、培训和考核资料;

  4. 个人逐项授权文件,以及申请、科室评估、医务部门复核和委员会批准记录;

  5. 个人技术档案、既往手术数量与效果、并发症及动态再授权记录;

  6. 手术医嘱、手术通知单、术前讨论、四级手术MDT、手术计划和知情同意资料;

  7. 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安全核查表、护理记录及必要的视频、门禁和系统日志;

  8. 当日排班、值班表、人员呼叫和到场记录;

  9. 紧急超权限报告、临时变更原因、有权限术者接续或事后评估记录;

  10. 术后并发症、抢救、非计划再次手术、不良事件报告、暂停与重新评估资料,以及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对医方来说,应把目录、逐项授权、术前拦截、实际术者确认、动态再评估做成信息化闭环,不能只靠科主任记忆守住权限边界。

对患方来说,不要只拿医生职称证书判断越级,也不要只盯手术记录上的一个签名。真正要查的是:谁是主要完成人,他在当时有没有这项有效权限。

对鉴定人来说,既要评价制度是否违反,也要继续说明该违反对应什么能力缺口、改变了哪一环诊疗,又如何影响患者结局。

总结一下就是:手术权限不是论资排辈,也不是一纸终身通行证;它应当跟着能力、质量和患者安全动态升降。

这篇建议外科医生、医务管理人员、医疗律师和患者家属收藏。遇到类似争议时,把医院目录、个人授权、实际术者、紧急报告和损害因果五条线全部对齐,再谈责任。

下一篇,昌博继续讲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12篇——医院写着“一级护理”,患者跌倒后为什么不一定由医院承担全责?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医疗纠纷技术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


参考资料

  1. 医疗损害技术指引及实务案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要点释义 第二版(清晰优化版).pdf,手术分级管理制度章节,书内第94—106页。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4.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2025年版)》

  5.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2023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6. 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2026年5月11日—15日一般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7.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8. 国家行政法规库:《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9.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