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篇文章,昌博分别分析了44宗医疗事故罪有罪案件中的人员、机构和严重失职行为。
但分类统计只能回答“哪些行为多”,不能完全回答另一个更具体的问题:每一宗案件中,法院到底依据什么判有罪?
这一篇不再抽象分类。昌博按照裁判时间,把44宗有罪判决逐案整理出来。
01 先说明:这份44案清单应该怎么看?
原始样本是裁判文书网医疗事故罪相关文件72份。按案号及裁判结果去重、筛选后,共得到44宗医疗事故罪有罪判决。
上一篇统计医疗事件时,将同一患儿死亡事件中分别受审的医生和护士合并计算,因此是43起医疗事件。本文研究的是每份有罪判决的认定依据,所以仍按44宗列示。
每宗案件统一压缩为三部分:
法院认定:判决确认的严重失职行为。
结果与证据:死亡、重伤或者严重残疾,以及法院采用的医疗事故鉴定、尸检、司法鉴定、病历、药品说明书等主要依据。
判决结果:医疗事故罪的最终刑罚。
需要特别说明:本文是对判决内容的研究性摘要,不是对每宗案件全部证据的重新鉴定,也不能代替判决原文。不同年份的药品说明书、诊疗规范和法律规定可能发生变化,不能用今天的规范简单倒推十多年前的个案。
另外,(2015)垣刑初字第2号判决的案号、受理过程均指向2015年,但文书卷尾落款载为“二〇一四年二月三日”,与2014年4月案发及同年11月受理的时间顺序明显矛盾。本文将其列入2015年,并保留这一原始文书异常。
02 2012—2014年:10宗判决
01|2012.09.29|(2012)象刑初字第79号|刘某某
法院认定:被告人雇用无资质人员参与输液;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持续出现异常反应后,仍将其误判为普通发热,未及时停药、规范抢救并呼叫120。法院认为其在药物使用、病情判断和处置方面均存在严重过错。
结果与证据:患者死亡。桂林市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同时采用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疗过错与死亡结果具有主要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
02|2013.01.09|(2013)单刑初字第21号|马某
法院认定:为患者静脉滴注头孢哌酮舒巴坦前,未按要求完成药物过敏试验,患者在输液过程中发生严重过敏反应。
结果与证据:患者死亡。菏泽市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据此认定严重失职行为与死亡结果成立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03|2013.03.25|(2013)安刑初字第00009号|孙某甲
法院认定:在医疗机构外为患者静脉使用较高级别抗菌药物,药物选择和使用不合理;患者出现异常反应后,转送和抢救不及时。
结果与证据:患者抢救无效死亡。河南省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明确医疗过失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未采纳“特殊体质是直接原因、医疗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04|2014.03.24|(2014)泰姜刑初字第0040号|浩某
法院认定:明知患者妊娠已超过五个月,仍在人员和机构均不具备中期妊娠终止条件的情况下,未完成必要术前检查即实施刮宫手术;发生大出血后又隐瞒真实手术情况,影响后续救治判断。
结果与证据:鉴定认定患者在引产过程中发生子宫内壁破损及周围血管断裂,大出血后出现失血性休克并继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最终死亡。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
05|2014.03.25|(2014)蓟刑初字第0047号|冯XX
法院认定:未详细询问病史、未充分查体,在诊断不清的情况下盲目、大剂量用药,并在输液期间离开,未履行持续观察义务。
结果与证据:尸检提示肺淤血、肺水肿并最终发生呼吸、循环衰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06|2014.05.14|(2014)干刑事初字第54号|李某
法院认定:为患儿使用头孢唑林钠前,没有询问并确认相关过敏史和禁忌证,也没有通过其他合理方式排除禁忌。法院特别指出:该案的关键不只是“有没有皮试”,而是是否在用药前确认患者不存在说明书列明的禁忌证。
结果与证据:尸检认定患儿因注射头孢类药物发生急性过敏性休克死亡,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八个月。
07|2014.05.20|(2014)陵刑初字第101号|刘某某
法院认定:检验人员将患者O型血错误检验为B型;输血申请单未填写血型,交叉配血未复核,取血和输血前也未仔细核对。法院认定,多道输血安全防线连续失效。
结果与证据:患者被输入B型血浆及红细胞悬液后发生溶血反应并死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过失行为与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08|2014.09.22|2014年长刑终字第00190号|洛华艳
法院认定:护士在患儿未经医生当面询问、检查的情况下,执行他人开具的输液处方;未充分核查过敏风险,输液后离开,患儿出现异常反应后未得到及时处置。二审认定其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并擅离职守。
结果与证据:司法鉴定认定,患儿自身肺部疾病与输液过程中的药物过敏反应共同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另一司法鉴定认定诊疗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指出,没有单独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不妨碍依据现有证据认定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维持有期徒刑三年。
09|2014.09.28|(2014)望刑初字第41号|王某甲
法院认定:违反药品使用说明书,将安痛定与庆大霉素等药物不当配伍,同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原始诊疗记录。法院将违反明确药品使用规则评价为“严重不负责任”。
结果与证据:黑龙江省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没有因为“次要责任”就当然否定犯罪,而是结合具体违规程度及死亡结果作出判断;同时因市级鉴定的事故等级与法规不符,改采省级鉴定。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10|2014.09.28|(2014)温乐刑初字第998号|包某
法院认定:未测量基本生命体征、未作必要检查即作出粗略诊断,连续静脉使用林可霉素;患者呼吸停止后,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不规范。
结果与证据:浙江省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药品说明书、病历、证人证言和鉴定书共同证明诊疗过错及死亡后果。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十个月。
03 2015—2017年:20宗判决
11|2015.01.19|(2014)花刑初字第00306号|施某
法院认定:施某虽具有医师资格,却未详细询问既往病史,审核处方时照抄无资质人员拟定的用药方案,没有发现剂量过大,并以较快速度静滴林可霉素。法院认为,不能因处方最初由他人拟定,就免除持证医师的审核责任。
结果与证据:马鞍山市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定施某的行为是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案无资质人员王某另以非法行医罪判刑。
12|2015.01.22|(2015)田刑初字第00016号|马某某、费某某
法院认定:值班医生马某某安排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护士费某某实施助产;产程活跃期延缓和胎心变慢后未积极处置,新生儿复苏、转诊和病程记录也不规范。
结果与证据:新生儿重度窒息,造成颅脑损伤、脑瘫。市、省两级医学会分别认定为二级丁等、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均承担主要责任,并认定新生儿窒息与脑瘫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两人均构成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13|2015.02.03|(2015)垣刑初字第2号|乔某某
法院认定:明知静滴头孢曲松前需要重新评估过敏风险,却凭主观判断认为患者前一日在其他医院做过皮试,直接使用头孢曲松。
结果与证据:尸检意见认为不排除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运城市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两类鉴定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14|2015.06.12|(2015)双刑初字第89号|孙茹
法院认定:静滴头孢曲松前未完成过敏试验,又存在不当混合、大剂量用药;患者出现过敏反应后,未采取有效急救措施。
结果与证据:法医鉴定认定患者因过敏性休克死亡,四平市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法院认定违规行为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
15|2015.06.25|(2015)农刑初字第198号|杨某某
法院认定:患者以胸腹不适就诊后,医生未测血压、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也未作必要检查,将急性心肌梗死按急性胃炎处理并错误用药;患者出现休克后,抢救措施不规范。
结果与证据:长春市、吉林省医学会均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认定上述过失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16|2015.07.22|(2015)宝刑初字第230号|张一×
法院认定:不当联合使用阿米卡星、庆大霉素等同类高风险药物,输液速度明显超过诊疗常规;上门输液后离开,患者病情恶化时未能及时识别和抢救。
结果与证据:医疗事故鉴定认定输液速度过快是引发肺水肿的原因之一,本病例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7|2015.08.18|(2015)射刑初字第00183号|刘某甲
法院认定:执业助理医师超出处方和独立执业权限开展诊疗,用药后离开输液现场;患者出现过敏反应后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抢救。
结果与证据:法医学尸体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结果: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另有交通肇事罪缓刑被撤销,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18|2015.08.19|(2015)泗刑初字第0131号|王某甲、张某、戴某
法院认定:影像资料已经提示血胸可能,多名医生仍未及时核实和处理;首诊医师未及时会诊并完成交接,后续医生未复核报告、排除血胸,延误治疗和转院。
结果与证据:患者因胸部严重损伤、大出血发生失血性休克死亡。江苏省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王某甲、张某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19|2016.03.18|(2016)黑1283刑初21号|唐某某
法院认定:对持续腹痛患者检查和评估不足,将阑尾炎按胃肠炎处理;病情持续恶化后仍未及时识别阑尾穿孔、腹膜炎,也未及时转诊。
结果与证据:司法鉴定认定患者因急性化脓性阑尾炎穿孔、腹膜炎及周围脓肿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016.10.08|(2016)辽0881刑初274号|宫某某
法院认定:冠心病诊断依据不足,在未询问相关过敏史、诊所不具备相应用药和抢救条件的情况下使用红花注射液;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后未能得到有效抢救。
结果与证据: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认定,乡村医生宫某某对患者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结合药品说明书、病理鉴定、药物检验及被告人供述认定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1|2016.11.17|(2016)皖0402刑初122号|李克祥
法院认定:药剂人员不了解维库溴铵的药性,未审核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即将药品发放,导致错误药物进入诊疗执行环节。法院明确指出,医院管理是否规范,不影响药剂人员对本人岗位职责承担责任。
结果与证据: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完全责任;即使没有尸检,维库溴铵直接致死或过敏致死两种可能,均指向错误发药行为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22|2016.12.16|(2015)江阳刑初字第561号|黄祖友
法院认定:执业范围和指导条件存在不足,手术前准备、术中操作及术后处理多环节违反诊疗要求,造成胆管损伤、梗阻性黄疸及肝功能损害。
结果与证据:泸州市医学会认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鉴定认为后续多次住院和肝门部胆肠吻合术与涉案诊疗行为具有直接关系,法医鉴定达到刑法要求的严重健康损害程度。
判决结果:拘役五个月。
23|2017.02.09|(2017)浙0782刑初371号|陈贤斌
法院认定:在私人住宅内实施静脉曲张注射治疗,现场没有血管影像监测和完善抢救条件;未进行必要检查,又违反说明书“一日不超过5ml”的要求,一次注射20ml鱼肝油酸钠。
结果与证据:患者发生急性肺栓塞并死亡。金华市医学会认定其诊疗行为存在严重医疗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完全责任。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4|2017.03.24|(2016)津0103刑初679号|唐某某
法院认定:执业助理医师在未经批准的诊所内、没有执业医师指导的情况下独立诊疗,并在静滴头孢曲松前未进行药物过敏试验。
结果与证据:司法鉴定认定患者因头孢曲松钠过敏性休克死亡,医疗行为与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5|2017.03.29|(2016)鄂1122刑初148号|陈国福
法院认定:将本应一次性使用的输液器反复用于不同患者,严重违反感染控制和安全注射底线。
结果与证据:判决记载,38名经疾控部门确认的患者感染急性丙型肝炎。黄冈市医学会认定不安全注射行为造成丙肝疫情,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后果严重、影响极大。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
26|2017.05.10|(2017)吉0323刑初51号|庞美玲
法院认定:仅凭患者主诉作出诊断,未作基础检查、未开具规范处方即混合静脉用药;短暂留观后离开,异常反应未得到及时识别和处置。
结果与证据:死亡原因鉴定认定患者因静滴炎琥宁、利巴韦林发生急性过敏性休克死亡。由于没有病历和处方,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仍依据死亡原因鉴定、现场提取材料、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认定犯罪。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7|2017.06.19|(2017)吉0122刑初129号|陈文民
法院认定:作为卫生所医生,没有当面见到患儿、没有询问完整病史和进行检查,仅凭家属电话描述即开具处方,并安排护士上门输液。
结果与证据:本案与前述洛华艳案源于同一患儿死亡事件。司法鉴定认定患儿自身肺部疾病与输液药物过敏共同造成死亡,诊疗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结合处方、证人证言、司法鉴定和被告人供述认定定罪事实。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8|2017.08.24|(2017)豫0322刑初161号|王利晓
法院认定:护士在推拿按摩店开展静脉输液,超出护理执业边界;使用相关药物前未完成过敏风险筛查。
结果与证据:患者输液过程中出现异常,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认定为过敏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现场勘验、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
29|2017.08.28|(2017)苏0684刑初202号|王某1
法院认定: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却异地在出租房自设无抢救条件的诊疗场所;给未成年人使用禁用药物,输液期间离开去洗澡,患者发生过敏后没有得到及时救治。
结果与证据:司法鉴定认定患者在急性咽喉炎、支气管肺炎基础上因输液发生过敏性休克,过敏反应是死亡的直接因素。因诊疗地点不属于其注册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未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仍认定其属于医务人员,并将检察机关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为医疗事故罪。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30|2017.11.24|(2017)云2822刑初285号|罗云
法院认定:急诊手术本身有明确指征,医生在紧急救护中也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但术中对罕见马蹄肾认识不足,误将畸形肾脏全部切除,且没有按照医院制度及时口头报告、再次告知患方。
结果与证据:云南省医学会认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鉴定认为过失与双肾完全缺失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鉴定认定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法院同时考虑急诊抢救、罕见畸形、后续肾移植和医院赔偿等情节。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04 2018—2020年:12宗判决
31|2018.01.30|(2018)闽0721刑初14号|林峰
法院认定:静滴头孢噻肟前未完成过敏试验,输液期间离开,并将患者交给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看护。
结果与证据:患者发生药物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南平市医学会认定医疗过失与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32|2018.05.18|(2016)皖13刑终25号|梁娟
法院认定:被告人虽具有护士资格,但没有麻醉执业资格,却在人流手术中使用丙泊酚实施静脉麻醉,严重超越岗位和专业权限。
结果与证据:法医尸检认定,患者因静脉推注丙泊酚导致呼吸抑制死亡,并排除毒物中毒、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和原发疾病死亡。二审据此认为其属于医务人员实施诊疗行为,应构成医疗事故罪,而不是非法行医罪。
判决结果:二审撤销原非法行医罪十年刑罚,改判医疗事故罪有期徒刑二年。
33|2018.05.23|(2018)鄂03刑终71号|李兴旺
法院认定:执业助理医师超出注册地点、没有执业医师指导而独立诊疗;患者连续治疗三天仍未好转,没有及时转诊,输液出现异常后又未持续观察并离开。
结果与证据:本案存在相互矛盾的鉴定:四川鉴定认为患者死于自身严重冠心病,与诊疗无因果关系;十堰市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前者采用的患者居住地点、执业条件及处方事实存在错误,改采后者,认定诊疗行为与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患者自身疾病是主要死亡原因。
判决结果:二审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34|2018.06.05|(2018)浙0302刑初528号|赵建安
法院认定:患者因腰背痛就诊,医生仅依据既往肾结石史判断,未作B超、CT、血尿常规等必要检查,也未充分观察、记录和明确建议转诊,漏诊巨大多囊肾破裂出血。
结果与证据:法医鉴定认定患者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浙江省医学会认为,如及时检查、转诊并采取输血、介入栓塞或手术,很有可能挽救生命;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患者疾病严重、进展迅速也是死亡原因之一。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35|2018.12.25|(2018)辽1422刑初284号|孙某某
法院认定:明知静滴头孢曲松前需要进行过敏试验,仍未试验即直接输液。
结果与证据:司法鉴定认定患者因静脉滴注药物发生急性过敏反应死亡。处方、现场材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能够证明用药事实和过敏反应发生过程。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36|2019.04.30|(2018)内0525刑初365号|武某某
法院认定:上门为患者混合静脉用药,输液后离开现场;患者出现异常反应后,未及时采取正确、有效的抢救处置。
结果与证据:通辽市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50%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再次鉴定,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采用自治区医学会意见并结合现场勘验、处方、尸检和证人证言定罪。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
37|2019.08.07|(2019)皖0621刑初27号|李金翠
法院认定:将清开灵注射液和利巴韦林等药物混合静滴,违反药品配伍要求,患者发生严重过敏反应。
结果与证据:司法鉴定认定违规混合用药与过敏反应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75%—8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建议责任程度约80%。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38|2019.09.30|(2019)豫1627刑初433号|焦光辉
法院认定:执业助理医师在没有执业医师指导、本人又不具备静脉输液资格的情况下,为患者实施静脉用药。
结果与证据:患者死亡。周口市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执业证书、医疗机构许可证、处方、120抢救记录和医疗事故鉴定共同证明行为、后果及责任。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六个月。
39|2019.11.13|(2019)辽1321刑初163号|王庆国
法院认定:连续两日将香丹注射液和黄芪注射液混合配伍输注,违反药品说明书及配伍要求。
结果与证据:尸检及临床经过支持患者过敏反应由香丹注射液和(或)黄芪注射液引起;朝阳市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40|2020.05.08|(2020)川0623刑初26号|许志秀
法院认定:诊断和处方评估不足,未按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证、用法、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使用头孢曲松,未作敏试即直接注射;患者随即出现咳嗽、哮喘、出汗和气喘等过敏表现。
结果与证据:法医病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互印证,排除其他物质引发过敏的合理可能;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确认相关鉴定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41|2020.08.24|(2020)豫1302刑初283号|屈丰欣、国磊、张蕾
法院认定:美容诊所不能开展全身麻醉项目,屈丰欣、国磊不具备相应医疗美容手术资格,张蕾未在该诊所注册且明知诊所不具备全麻条件,仍将丙泊酚带入诊所并共同开展全麻美容手术。
结果与证据:法医鉴定认定患者在脂肪填充术中因肺脂肪栓塞发生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三人的行为共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诊疗规范。
判决结果:屈丰欣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国磊有期徒刑一年,张蕾有期徒刑十个月。
42|2020.09.27|(2020)云2626刑初244号|陆素艳
法院认定:胎位不清即使用缩宫素;在宫口开大、宫缩强时人工破膜,短时间内再次使用缩宫素;胎心降至80—90次/分后未采取有效宫内复苏或正确分娩方式,反而实施腹部加压。产妇大出血后,又未亲自检查、未正确判断子宫破裂和失血量,延误止血、输血及抢救。
结果与证据:产妇子宫下段撕裂、大出血死亡,新生儿严重窒息后死亡。两宗死亡均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完全责任。法院认为这是用药、助产、观察、诊断和抢救多环节连续失守。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05 2021—2025年:2宗判决
43|2021.12.08|(2021)辽1481刑初354号|郭明珠
法院认定:护士未执行“三查七对”,将丁卡因误作其他药物输入患者体内。法院认为,错误并非单纯药品摆放问题,执行人员仍负有独立查对义务。
结果与证据:患者形成一级残疾并完全护理依赖。葫芦岛市医学会认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药品、护理记录、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形成证据链。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44|2025.09.15|(2025)黑1124刑初56号|石某
法院认定:医师上门为13岁患者静滴头孢呋辛钠,未进行皮肤过敏试验。输液约一分钟后,患者出现恶心及口唇、耳部青紫等反应,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结果与证据:药品检验确认涉案药品质量符合药典。司法鉴定认定,患者在患有间质性肺炎的基础上,因静滴头孢呋辛发生过敏反应并吸入食糜,最终窒息死亡;医疗行为与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约70%—80%。法院据此认定严重失职、死亡后果和因果关系均成立。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06 把44宗案件放在一起,法院判有罪通常依靠什么?
逐案看完,会发现法院并不是只凭一句“发生了医疗事故”就判有罪。
第一层:先找到一项明确、重要的诊疗义务
有的是药品说明书明确列出的禁忌、剂量和配伍要求;有的是输血查对、护士查对、感染控制、产程观察等强制性制度;还有的是首诊负责、会诊转诊、持续观察和及时抢救等基本职责。
也就是说,法院通常会先回答:被告人当时到底应当做什么?
第二层:证明不是一般偏差,而是严重违反
一次判断没有达到最佳水平,通常还不够。44宗案件中反复出现的是:未作基本检查、明知应当皮试仍不做、严重超剂量、超越资质和场所条件、输液时离开、异常出现后仍不复评转诊,或者多道查对防线一起失效。
换句话说,法院关注的不是“结果不好”,而是基本安全规则被明显跳过。
第三层:证明已经出现法定严重后果
绝大多数案件造成患者死亡;少数案件造成重伤一级、一级残疾、脑瘫,或者多人感染急性丙型肝炎。
普通损害、短期不适或者一般医疗过错,并不能直接满足医疗事故罪的结果要件。
第四层:用证据把严重失职与结果连接起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44宗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但不是唯一证据。
有的案件同时采用尸体检验、法医病理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的案件没有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仍根据死亡原因鉴定、证人证言、处方、病历、药品说明书及被告人供述完成认定。
所以,真正重要的不是鉴定文件叫什么名字,而是证据能否共同证明:具体严重失职行为对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产生了刑法意义上的作用。
第五层:定罪与怎样处罚,是两个问题
44宗判决中,既有实刑,也有缓刑、拘役和免予刑事处罚。
例如,李兴旺案中患者自身严重冠心病是主要死亡原因,法院仍认定医疗行为与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并判决有罪,但最终免予刑事处罚;罗云案中法院考虑急诊背景、罕见马蹄肾、后续肾移植和赔偿等情节,也是在定罪后免予刑事处罚。
这说明:基础疾病、急诊条件、赔偿谅解和过错程度,可能影响因果关系评价及刑罚轻重,但不必然抹去已经成立的严重失职事实。
结语
把44宗案件逐一展开后,昌博最大的感受是:医疗事故罪并不是“患者死亡+医生有过错=犯罪”。
法院真正审查的是一条完整链条:
存在明确职责——严重违反职责——发生法定严重后果——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刑事因果关系。
其中任何一环不能证明,都不应轻易作出有罪判断。
而对多数规范执业的医院医生来说,这44宗案件同样释放出一个相对明确的信息:刑法关注的通常不是医学中的正常不确定性,而是对基本安全底线的严重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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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与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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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医疗事故罪相关裁判文书72份;按案号和裁判结果去重、筛选后得到44宗有罪判决。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医疗纠纷技术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