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10篇|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2026年6月,一则卫生行政处罚引发关注:某县医院一名患者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官方通报指出,某外科原科主任对疑难病例讨论、值班和交接班等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及时充分评估病情严重性,也未及时严格按照脓毒性休克治疗措施处理,最终被警告并暂停执业9个月。

那么问题来了:病历中只要找不到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就能直接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吗?

昌博先说结论:没有讨论,可能先暴露制度和诊疗程序上的过错;是否产生民事赔偿责任,还要看这次缺失究竟让患者失去了哪一次改变诊断、治疗或转诊的机会。

01 什么样的病例才算“疑难”?先看四类触发情形

很多人一听“疑难病例”,想到的就是罕见病。

其实,疑难病例不等于罕见病例。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规定,疑难病例讨论是为了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基本范围至少包括四类:

第一,诊断不明确或者诊疗方案难以确定。

第二,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比如,按原诊断抗感染后,患者体温、炎症指标和循环状态反而继续恶化。

第三,发生非计划再次住院或者非计划再次手术。这往往说明原来的判断、疗效或并发症处置需要重新审视。

第四,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

国家给出的是基本范围。医院还应结合诊疗能力制定院级识别指征,临床科室再按专业特点细化。

也就是说,个案审查不能只问“国家文件有没有写这个病必须讨论”,还要调取医院制度和科室标准,看患者何时越过启动线。

2018年国家《要点》没有为所有疑难病例设置统一的24小时或48小时时限,但制度目的非常清楚:尽早,而不是等患者严重恶化以后再补开一次会。

2025年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又分别设置了非计划再次住院/手术患者的讨论完成率、讨论记录完整率,并观察高额异常费用患者进行讨论的占比。

这说明,开过会和把结论完整记入病历,是两个检查层次。不过,这些指标是质量监测工具,不是法院自动认定个案责任的公式。

02 真正完成一次讨论,至少要过六道门

有些病历里确实有一页“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否就算完成?

答案是:不一定。

一次真正有临床价值的讨论,至少要过六道门:

  1. 识别门:在仍有机会改变方案时识别,而不是患者进入不可逆状态后才补列为疑难病例。

  2. 组织门:由科室或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病情复杂、超出本科能力时,应邀请相关科室或院外人员。

  3. 主持门: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不能履职时,应按院内流程报告并指定负责人。

  4. 人员门:原则上全科人员参加,参会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资格

  5. 内容和记录门:记录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及职称、各发言人要点和明确结论;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签字,结论还要记入病历

  6. 执行闭环门:结论应落实为检查、用药、会诊、手术、转诊或观察计划,并根据病情变化复评。

这里的结论,不能只有“继续观察”“对症处理”几句空话。它至少应回答:考虑什么诊断、补什么检查、调整什么治疗,以及出现哪些变化时立即升级处置。

比如,会议决定完善血培养、升级抗感染方案并请重症医学科会诊,那么医嘱和执行记录中应当看到这些措施真正发生。

如果专册写得很完整,后续诊疗却没有任何变化,就要追问:这是一次临床决策,还是事后形成的一页材料?

三级查房、普通会诊或者MDT也不能只换个名称,就当然视为疑难病例讨论。三者可以交叉,但仍要核对组织、人员、主持、记录及结论是否符合本院制度。

急危重状态下则应先实施必要抢救,不能以“等讨论”为由延误即时救治。

03 没有记录:没讨论、漏记录,还是形式化讨论?

实际发生纠纷时,要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确实没有组织讨论。达到启动标准,却没有专册、参会记录、主持人审核和病历内结论。

第二,讨论了但记录不完整。会议记录或电子日志能够证明实际讨论,但结论没有进入病历,或者缺少主持人签字、发言要点等内容。

第三,形式上讨论、实质上空转。记录看似完整,内容却高度模板化;结论只有“密切观察”,讨论后没有新增检查、调整治疗或启动转诊。

需要提醒患方:没有讨论结论,是重要异常,但不能不经核查就直接说医院伪造病历。

同样也要提醒医方:仅凭一句“查房时口头讨论过”,很难形成完整证据链。真正有证明力的,是讨论记录能否与病程、医嘱、检查、会诊和转诊资料相互印证。

04 2026年这则处罚,真正值得警惕的是什么?

再回到开头的案例。

峨山县卫生健康局公开信息显示,某县医院外科多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涉及首诊负责、三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和值班交接等。该病例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同一事件中,某外科原科主任还被认定未及时充分评估病情严重性,未及时严格按照脓毒性休克治疗措施处置。

这个案例最值得警惕的,不是“少了一张讨论记录”,而是制度没有落实,与未及时识别严重性、未及时调整治疗同时出现。

这里必须区分三层责任:

第一,医疗质量和行政管理责任。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实施制度或填写、保管病历,可以被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情节严重时还可能处理责任人员。

也就是说,病例达到院内启动条件却没有讨论,行政管理问题就可能成立,不必先证明患者已经获得民事赔偿。

第二,民事医疗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违反,可以成为过错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推定过错,不等于把损害、因果关系和全部责任一起推定出来。

第三,损害与因果关系。

还要继续问:如果及时讨论,最可能重新考虑什么诊断?是否会追加检查、启动会诊或转诊、调整药物或手术方案?当时是否仍有实施这些措施的时间窗口?患者自身疾病是否仍可能导致相同结局?

比如,患者已经出现感染加重、低血压和器官灌注不足。若及时讨论很可能识别脓毒性休克,并在有效窗口内升级治疗,那么制度缺失与损害的联系就可能更强。

反过来,如果即使规范讨论,也缺少能够改变结局的有效措施,讨论缺失可能构成管理瑕疵,却未必对最终损害承担较高原因力。

没有讨论可以先证明管理和程序出了问题;要进一步落到民事赔偿,还必须说清楚:这次缺失究竟让患者错过了什么。

05 发生争议,对齐5条事实线、固定10类证据

怎样把“应该讨论却没有讨论”查清楚?

昌博建议先对齐五条事实线:

  1. 触发线:何时出现诊断不明、疗效不佳、非计划再次住院/手术或严重并发症;

  2. 组织时间线:谁识别、谁上报、何时讨论,是否发生在仍可调整方案的节点;

  3. 人员与意见线:主持人、参会人员及职称是否合格,是否提出不同诊断和方案;

  4. 结论执行线:结论是否进入病历并转化为医嘱、会诊、手术、转诊或监护;

  5. 缺失—损害因果线:规范讨论可能采取什么措施,当时是否来得及,又有多大可能避免或减轻损害。

同时,重点固定以下10类证据:

  1. 医院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识别指征和流程文件;

  2. 临床科室的细化标准及上报规则;

  3. 疑难病例讨论专册、主持人签字和原始会议记录;

  4. 记录的电子创建、修改、签名和归档日志;

  5. 病历内讨论结论、病程记录及形成时间;

  6. 三级查房、会诊、MDT和术前讨论记录;

  7. 参会人员职称、执业信息、排班和出勤资料;

  8. 非计划再次住院、再次手术及异常费用监测资料;

  9. 检验、影像、病理、生命体征和疗效评估资料;

  10. 讨论后的医嘱执行、手术、转诊、监护、抢救记录及鉴定意见。

对医方来说,应把触发、上报、讨论、结论入病历、执行、复评做成闭环,不要只追求专册有记录。

对患方来说,不要只争论“有没有那张记录”。应先证明病例何时进入疑难范围,再核对谁参加、提出什么方案、是否真正执行。

疑难病例讨论的价值,不是等患者出事后证明“大家研究过”,而是在诊断和治疗仍可改变时,把一个人的迟疑及时升级为团队的决策。

这篇建议临床医生、医务管理人员、医疗律师和患者家属收藏。遇到争议时,把病例触发、讨论组织、人员意见、结论执行和损害因果五条线全部对齐,再判断没有讨论究竟意味着什么。

下一篇,昌博继续讲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11篇——低年资医生实施高等级手术,出了问题到底算谁的责任?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医疗纠纷技术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


参考资料

  1. 医疗损害技术指引及实务案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要点释义 第二版(清晰优化版).pdf,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章节,书内第50—55页。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2025年版)》

  4. 国家卫生健康委:《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实施细则》

  5.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6. 峨山县卫生健康局:某县医院未严格遵守医疗诊疗规范常规案

  7. 峨山县卫生健康局:某外科原科主任未严格遵守医疗诊疗规范常规案

  8.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9. 国家行政法规库:《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