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涉案医务人员却被判无罪。
这不是假设,而是真实判决。
昌博梳理72份医疗事故罪相关裁判文书后发现,去重后的65宗案件中,有6份判决最终宣告被告人无罪。更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些案件并非“诊疗完全没有问题”,而是存在误诊、漏诊、用药不规范或者抢救制度执行不严格等过错。
既然医疗有过错,为什么仍然判无罪?
01 先说明:6份无罪判决,涉及5起医疗事件
这6份判决涉及5起医疗事件、9名被告人。
之所以判决数比医疗事件数多1份,是因为刘希河案与张超英案来自同一名患者死亡事件,但法院分别立案、分别判决。
另外,6份判决中有5份审理的是医疗事故罪,张超英案审理的是非法行医罪。之所以仍将其纳入,是因为它与刘希河医疗事故罪案源于同一医疗事件,也集中反映了刑事责任与普通医疗过错之间的边界。
| 判决时间 | 案号 | 被告人 | 最终结果 | 法院认定无罪的核心理由 |
| --- | --- | --- | --- | --- |
| 2013年 | (2013)白洮刑重审初字第5号 | 刘莉、郭锋 | 无罪 | 诊疗问题未被证明是死亡原因,也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 |
| 2016年 | (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3261号 | 谢房检 | 无罪 | 存在一定过失,但严重失职和刑事因果关系证据不足 |
| 2017年 | (2016)鲁0102刑初645号 | 刘希河 | 无罪 | 技术和业务过失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程度 |
| 2017年 | (2016)鲁0102刑初646号 | 张超英 | 无罪 | 临时抢救系履行职责,不具有非法行医故意和严重情节 |
| 2018年 | (2018)吉0322刑初5号 | 刘汉利、赵亮、翟冶 | 无罪 | 鉴定和程序材料复杂,法院认为程序、实体均不足以定罪 |
| 2020年 | (2017)闽01刑终1458号 | 李建雪 | 二审改判无罪 | 诊疗符合常规,医方责任不能直接等同个人责任,且死因不明 |
02 逐案来看:法院为什么判无罪?
第一案:鉴定指出用药问题,却没有证明这些问题造成死亡
(2013)白洮刑重审初字第5号案件中,患者因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呼吸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等多种严重疾病住院,最终死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出,诊疗中存在肺栓塞诊断依据不足、药物使用针对性不强、利多卡因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并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但法院注意到:鉴定并没有确认上述哪一项诊疗问题导致了患者死亡。患者本身存在多种足以致死的严重疾病,判决也没有认定两名医生存在错用药物、擅离职守、当班失职等严重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二人的行为既没有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也没有建立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最终宣告刘莉、郭锋无罪。
值得注意的是,医生虽然无罪,判决仍认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医院承担民事责任,与医生个人构成刑事犯罪,是两个不同问题。
第二案:鉴定认为过错参与度80%,法院为什么仍然判无罪?
(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3261号案件中,一名患儿就诊后病情恶化死亡。东莞市医学会、广东省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先后作出鉴定。
几份鉴定均不同程度指出漏诊、误诊、用药不够规范或者抢救措施存在不足,但对死亡原因、过错作用大小的判断明显不同:医学会认为患儿自身疾病是主要原因、医方过失是次要原因;司法鉴定意见则认为医方过错是主要因素,参与度达到80%。
法院没有简单地选择“参与度最高”的鉴定意见,而是继续审查具体诊疗行为。
判决认为,谢房检接诊时进行了体征检查,病情变化后也采取了应对措施,并组织医护人员抢救。其诊疗中确实存在一定过失,但主要表现为对病情发展预见不足、对自身技术过于自信,并不能据此直接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同时,多份鉴定都没有认定争议药物非那根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明确因果关系。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谢房检无罪。
这个案件特别典型:鉴定意见中的“医疗过错”“主要因素”或者“参与度”,仍然需要法院结合行为严重程度、证据矛盾和刑法构成要件进行审查。鉴定意见不能代替法院定罪。
第三案: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医生仍然无罪
(2016)鲁0102刑初645号案件中,一名高龄患者突发疾病后死亡。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刘希河存在诊断错误、用药不当、未完成必要检查和抢救措施、转送条件不足等问题,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卫生所承担主要责任。
单看这些描述,问题似乎非常严重。
但法院进一步审查发现:事发时虽然已经下班,刘希河接到值班人员电话后作出用药和检查指示,并在约十分钟后赶到现场;患者转送途中病情加重后,他也赶到接诊医院参与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法院最终将其问题评价为技术水平不高、临床经验不足、诊疗和抢救制度执行不严格,认为这些属于业务过失,但尚未达到严重违反明确诊疗规范的程度。
判决中的区分非常关键:
技术上的失误、经验不足和一般业务过失,不当然等于刑法上的严重不负责任。
因此,刘希河被宣告无罪。
第四案:没有医师资格,参与抢救也不一定构成非法行医
与刘希河案同一天宣判的(2016)鲁0102刑初646号案件,被告人张超英因没有医师资格,被自诉人指控犯非法行医罪。
张超英当时是单位值班人员。患者突发疾病后,她赶到患者家中吸氧、询问病情,并电话请示医生,按照医嘱给药和做心电图。转送途中患者突然恶化,她决定就近送医,并及时向医生报告。
鉴定认为,她存在未测血压、未作心肺物理检查、未建立静脉通道等抢救制度执行不严格的问题。
但法院认为,这些行为发生在值班期间,是患者突发疾病时偶然实施的抢救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张超英没有反复、持续地擅自开展医疗活动,不能认定具有非法行医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认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
所以,没有医师资格,并不意味着在任何紧急抢救场景中实施任何救助行为都构成非法行医。法院还要审查行为发生的背景、持续性、主观目的和严重程度。
第五案:多份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只挑一份定罪
(2018)吉0322刑初5号案件中,患者因头晕、呕吐、昏迷和休克先后在两家医院接受治疗,之后转至上级医院,最终因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引起的休克死亡。
该案先后出现多份结论不同的鉴定:有鉴定认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有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后来的司法鉴定又认为两家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且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相关民事案件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检察机关此前也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最后认为,本案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上,均不能认定刘汉利、赵亮、翟冶构成医疗事故罪,三人均被宣告无罪。
需要说明的是,这份判决的最终说理相对简略。不能把它简单理解成“只要民事案件已经判过,就绝对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它真正反映的是:当鉴定结论相互冲突,既有程序材料又无法形成稳定、排他的有罪证据链时,法院不能只挑选其中一份最不利于被告人的鉴定来定罪。
第六案:一审有罪,二审为什么改判无罪?
(2017)闽01刑终1458号李建雪案,是6份判决中唯一一宗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件。
一审曾认定李建雪构成医疗事故罪。二审法院重新审查病历、鉴定意见、专家意见及诊疗过程后认为,李建雪已经完成产程观察、检查、产后出血处理、补液和报告上级医生等工作;产妇回病房前病情趋于平稳,交由护士继续一级护理符合制度。病情异常报告后,她也立即到场并报告上级医生组织抢救。
二审还特别指出,医疗事故鉴定认定的是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却将医方责任直接等同于李建雪个人责任,缺乏依据。
更关键的是,患者死亡后没有进行法医尸检。不同鉴定及专家对死亡原因存在明显分歧,既可能是产后出血性休克,也不能排除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法院认为,单纯根据临床表现推断死亡原因,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最终,二审认定李建雪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且患者死因不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当然,没有尸检不等于医生必然无罪。如果病历、鉴定、药品检验、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仍可能认定犯罪。本案的问题在于,缺少尸检后,几种死亡原因之间的矛盾无法被排除。
03 医疗有过错,为什么仍然可能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立案追诉标准,还列举了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危急救治、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严重违反明确诊疗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情形。
结合这6份无罪判决,医疗事故罪至少要过四道门:
第一,必须证明是被告人个人的行为
医疗活动是团队行为,鉴定中的“医方责任”或者“医院责任”,不能不经区分就全部压到某一名医生身上。
比如李建雪案,二审法院就明确指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不等于值班医生个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过错必须严重到刑法介入的程度
误诊、漏诊、技术水平不足、经验欠缺、制度执行不够严格,都可能构成医疗过错。但医疗事故罪要求的是“严重不负责任”。
也就是说,刑法不是给所有不完美的医疗行为兜底,而是处罚对重要、明确诊疗义务的严重违反。
第三,严重失职必须与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接受过诊疗”和“后来死亡”只是时间上的先后,不等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当患者存在多种严重基础疾病,或者同时存在数种可能死因时,控方还要证明:究竟是哪一项严重失职造成了法定后果。
第四,有罪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指控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鉴定意见很重要,但它只是证据的一种。鉴定依据是否可靠、不同意见能否解释、过错能否落实到个人、死因是否具有唯一性,仍然需要法庭审查。
04 这6份判决,能让医生放心一点吗?
答案是:可以,但不能因此放松。
可以放心的是,法院并不是看到患者死亡、看到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或者看到鉴定书上写着“医疗过错”,就直接把医生送进监狱。
这6份判决反复审查的,是医务人员有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有没有及时到场、观察、请示、报告、会诊、转诊和抢救;具体违规是否严重;医方责任能否落实到个人;以及死亡结果到底能不能归因于该行为。
所以,大多数正常履职的医生,不需要因为一次误诊、一次抢救失败,或者某个受到高度关注的个案,就自动把自己代入医疗事故罪被告人的位置。
但不能放松的是,无罪案件同样提醒医务人员:病历记录、危急值处理、病情复评、上级请示、会诊转诊和抢救过程,都可能成为几年后证明自己是否尽责的关键证据。
对患方而言,也不能把无罪理解为“医院没有责任”。刑事无罪之后,医疗机构仍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行政管理或者内部责任。
总结一下就是:
医疗事故罪惩罚的不是所有医疗过错,而是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的、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法定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6份无罪判决真正划出的边界是:有不良后果,不等于有犯罪;有医疗过错,也不等于已经达到刑事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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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医疗纠纷技术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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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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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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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网站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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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刑重审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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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326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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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刑初645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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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刑初646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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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22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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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终1458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