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9篇|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病历里的《手术安全核查表》三栏全部勾“是”,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也都签了名。

可手术排程却显示:切皮前核查时,主刀还在另一间手术室;三个签名的电子时间,又集中在患者离开手术室之后。

家属认为:“这不就是事后补签吗?”医院则解释:“表格完整,三个人也都签了字。”

这是一个由常见争议要素组合而成的脱敏场景,不对应某一未公开个案。

这其实是医疗纠纷中很典型的一种冲突:一张形式完整的表,能否证明三次核查真实发生?

昌博先说结论:不能只看表格有没有填满。手术安全核查的核心,是让手术团队在不可逆操作前真正停下来、说出来、核对清楚。签名可以证明有人签过字,却不能当然证明签字人当时在场并完成了核查。

不过,核查表存在缺项、补填或者时间矛盾,也不等于医院必然承担全部责任。还要继续判断:漏掉的核查项目,与患者发生的具体损害有没有因果关系。

01 手术安全核查不是一张表,而是三次“安全暂停”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明确,手术安全核查应发生在三个节点: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患者离开手术室前。

第一次,麻醉实施前

要核对患者身份、拟行术式、知情同意、手术部位与标识、麻醉安全、过敏史、备血、植入物和影像资料等。目的就是确保没有从一开始认错患者、搞错部位或者用错麻醉方案。

第二次,手术开始前

三方要再次确认患者、术式、部位与标识,并进行手术和麻醉风险预警。手术室护士还要报告器械、耗材等物品准备情况。

第三次,患者离开手术室前

要核对实际完成的术式、术中用药和输血、手术用物清点、标本处置、皮肤和管路情况,以及患者下一步去哪里。

2010年《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对此还有一条非常关键的要求:

核查应依次进行,确认无误后才能进入下一步,不得提前填表。

也就是说,这三次核查不是术后一起补齐的三行字,而是三个不能错过的时间窗口。

比如,患者已经麻醉后再发现身份不对,风险显然已经增加。皮肤已经切开后再发现左右侧错误,核查也失去了意义。患者已经离室后再确认纱布、器械和标本,纠错成本可能完全不同。

还要注意,《手术安全核查表》和《手术清点记录》不是同一份文书。前者记录三方在三个节点的共同核查,后者另行记录器械、敷料等数量的清点,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一张表可以在一分钟内补齐,三次安全暂停却必须发生在三个不能错过的时间窗口。

02 三个人签了名,还要看三个人当时在不在场

根据国家制度,手术安全核查由具备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共同完成,三方确认后分别签名。

但“共同完成”绝不是一个人先把表勾完,再让另外两个人补签。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强调,应明确核查协调人,由其逐项提问,相关人员逐一口头回答并共同确认。核查表不能只当作一张书面文件。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的2023—2025年手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中,这一要求又被进一步细化:由麻醉医师牵头,以口述方式逐项核对。同时,保障主要术者和麻醉医师在手术过程中全程在场。

虽然该专项行动期已经结束,但它讲清楚了一个最基本的逻辑:真正的核查必须有人发问、有人回答、有人纠错。

为什么要口头说出来?

因为手术团队掌握的信息并不完全相同。比如,手术医师清楚拟行术式,麻醉医师掌握过敏史和麻醉风险,手术室护士负责器械、耗材和标本流程。只有相互回答,才可能发现彼此信息不一致。

2025年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甚至专门设置了两项指标:手术医师手术时间重合率麻醉医师手术时间重合率

简单说,如果一台手术还没有结束,同一名医师的另一台手术已经开始,就需要进一步核查:他是否真实参与了两台手术的安全核查,手术起止时间是否准确,现场又由谁履行职责。

需要注意,时间重合只是质量监测指标和调查线索,不是法院自动判定过错的公式。但如果核查表显示某医师正在A手术间共同确认,客观记录却显示他同时在B手术间操作,表格的真实性当然需要解释。

手术部位标识也一样。

WS/T 813—2023《手术部位标识标准》明确,主刀医师对正确手术部位负最终责任。左右侧器官、多重结构、多节段部位等手术,应按标准完成标识,并在患者进入手术室前进行核实。

不过,不是所有手术都必须在皮肤上画记号。紧急抢救、部分自然腔道手术、心脑血管介入等存在例外,标识还可能采用书面或影像方式。

所以,不能一看体表没有标记就认定违规,也不能一看表格勾了“部位已标识”就停止调查。

03 表格全部勾“是”,仍可能流于形式的6种表现

昌博结合制度要求和实际争议,总结了六种需要重点核查的情况:

第一,提前填表。麻醉尚未实施、手术尚未开始,三个阶段已经全部勾完。

第二,事后补签。患者离开手术室后,由一个人集中填写,再让另外两人签字。

第三,人员缺席。主刀或麻醉医师在关键节点不在现场,甚至同期出现在另一台尚未结束的手术中。

第四,只看不说。没有人逐项提问,也没有三方口头回答,大家只是各自在表格上打勾。

第五,模板化“全是”。不同患者、不同术式的核查内容几乎完全相同,“无”或“不适用”等客观差异没有体现。

第六,表内正确、表外矛盾。核查表写着术式、部位、物品和标本均无误,手术记录、清点记录、病理送检或者植入物追溯资料却显示另一个结果。

这里必须提醒一句:全部勾“是”、笔迹整齐或者签名时间接近,都不能单独证明医院伪造病历。它们只能说明需要进一步核验。

真正有价值的是交叉证据:表格什么时候创建、谁登录系统、是否修改过;签字人当时在哪里;麻醉、切皮、离室时间能否对应;术式、清点和标本记录能否相互印证。

形式合规最典型的样子,往往不是没有表,而是表格完美得与真实手术过程对不上。

04 两则官方通报,分别说明什么?

先看一则行政处罚案例。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2020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件显示,执法检查发现两家关联医院未按规定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清点记录》等病历资料。

检查还发现,医院开展“双侧下颌骨截骨术+外板劈除+部分咬肌切除术”高风险手术时,没有提前预备应对方案;另有未取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处方等问题。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多项违法行为合并给予警告并罚款7万元。

这个案例可以证明:核查表、清点记录缺失,本身就可能进入行政监管和处罚范围。但7万元是多项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不能写成“少填一张核查表就罚7万元”。

再看一则“真实在场”的警示案例。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5年通报,肖某在2024年为患者实施胸腔镜下肺叶切除术时,是主要负责人和主刀医师。患者已经进入麻醉状态后,其仍中断手术进程,擅自离开手术室并带走助手。

官方认定其违反手术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医疗安全风险。后续,肖某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并被给予五年以上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等处罚;医院和相关管理人员也受到处理。

必须说清楚:官方通报没有说该案的手术安全核查表被伪造。这个案例说明的是,手术安全依赖主要人员真实在场和连续履职,任何纸面签字都不能代替实际责任。

两个案例对应两条不同的责任链:

| 责任层次 | 重点判断 |

| --- | --- |

| 行政管理责任 | 制度是否落实,核查表和清点记录是否按规定形成、保存 |

| 民事赔偿责任 | 核查缺陷是否造成具体损害,二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 病历证据评价 | 表格与原始数据是否一致,矛盾是否足以影响真实性和证明力 |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应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违反这些要求,可以产生行政责任,不需要先证明患者已经受到损害。

但民事赔偿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核查制度违反可以支持过错判断,但还要继续证明损害和因果关系

比如,因为没有核对部位而开错侧,因为清点失误导致纱布遗留,因为没有核对标本造成错误诊断,这些损害正是安全核查制度重点防范的风险,因果联系通常更紧密。

反过来,如果患者发生的是与漏核项目无关、即使规范核查也无法避免的并发症,就不能仅凭表格有问题,直接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安全核查可以先产生管理责任,再进入民事因果判断。两条责任链,不能混成一条。

05 发生争议,不要只看勾选:对齐5条线、固定10类证据

怎样判断这张全部勾“是”的表到底有没有证明力?

昌博建议先对齐五条事实线:

  1. 三节点时间线:麻醉开始、切皮、手术结束、患者离室,与三次核查时间能否对应;

  2. 三方在场线: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手术室护士是否在场,有无同期手术重合;

  3. 计划—实际术式线:术前讨论、知情同意、手术通知、核查表与实际术式是否一致;

  4. 物品—标本—植入物线:器械敷料计数、植入物型号和位置、标本交接是否闭环;

  5. 缺陷—损害因果线:漏核项目防范什么风险,该风险是否真正发生,规范核查能否避免或减轻损害。

同时,重点固定以下10类证据:

  1. 核查表原件或电子原始记录,以及创建、修改、签名和归档日志;

  2. 麻醉记录、麻醉机及生命体征监测设备的时间数据;

  3. 手术记录、术后首次病程、实际术式和术者信息;

  4. 手术护理记录与独立的手术清点记录;

  5. 手术通知、排程、手术间使用、门禁及依法保存的监控资料;

  6. 医师和护士的排班、签到、授权及同期其他手术记录;

  7. 患者腕带、手术部位标识、知情同意和术前影像;

  8. 器械、耗材、假体和植入物的批号、条码及追溯记录;

  9. 标本标签、送检登记、交接记录和病理报告;

  10. 离室去向、转运交接、复苏室或ICU记录,以及损害后的检查、再手术和鉴定资料。

对医方来说,不要把补表率当成执行率。真正安全的流程,应当让团队在三个节点停下来,由协调人逐项口述;发现不一致时立即暂停、纠正并留痕。

对患方来说,也不要只拍一张核查表就下结论。应依法申请完整病历,把时间、人员、术式、物品和损害五条线全部对齐。

总结一下就是:核查表上的勾是结论,麻醉、排程、清点、病理和电子日志,才是检验这个结论是否真实的证据链。

手术安全核查的价值,不在于证明“我们签过字”,而在于让团队在错误变得不可逆之前,真正停一次、问一遍、纠正掉。

这篇建议手术团队、医院管理人员、医疗律师和患者家属收藏。遇到争议时,不要只问“表格有没有”,而要问:三次核查是否真的发生,漏掉的环节是否真的影响了患者结局。

下一篇,昌博继续讲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10篇——疑难病例没有组织讨论,是否就能直接认定医疗过错?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


参考资料

  1. 医疗损害技术指引及实务案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要点释义 第二版(清晰优化版).pdf,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章节,书内第86—93页。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3. 原卫生部:《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4. 国家卫生健康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5. 国家卫生健康委:《手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

  6.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2025年版)》

  7. 国家卫生健康委:WS/T 813—2023《手术部位标识标准》

  8.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2020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件

  9.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肖某引发舆情事件调查处置进展情况的通报

  10.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1. 国家行政法规库:《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