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是不是主要发生在大医院,由主刀医生承担?

昌博整理了72份裁判文书。答案与很多人的直觉不同:定罪者不只有医生,涉案地点也远不只有医院。


01 先把统计口径说清楚

72份文件中存在同案重复和同一事件分别审判的情况。按案号去重后,共得到65宗案件;其中有44宗案件作出了医疗事故罪有罪判决,涉及49名被定罪人员

另外,同一患儿死亡事件中的医生和护士,分别出现在两份不同案号的判决中。因此,分析人员时按44宗案件、49人统计;分析机构时合并为43起医疗事件

这一步很重要。已经生效定罪的人员,应称为“被告人”或“被定罪人员”,不宜再笼统叫“嫌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针对的是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医务人员,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刑法首先追究的是具体责任人员,不是给整家医院“判医疗事故罪”。医疗机构还可能另行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02 年份一拆,看到的是两条不同时间线

分析年份,不能只看判决书落款。案发年份反映医疗事件何时发生,裁判年份反映案件何时进入判决结果,两者不是一回事。

先看44宗有罪案件的裁判年份:

| 裁判年份 | 案件数 | 占比 |

| --- | ---: | ---: |

| 2012—2013年 | 3 | 6.8% |

| 2014—2018年 | 33 | 75.0% |

| 2019—2021年 | 7 | 15.9% |

| 2022—2024年 | 0 | 0 |

| 2025年 | 1 | 2.3% |

裁判高峰出现在2014年和2015年,各有8宗。2014年至2018年合计33宗,占全部有罪案件的四分之三。

再看合并后的43起医疗事件。案发时间最早为2008年,最晚为2025年;其中39起发生于2012年至2019年,占90.7%。按单一年份看,2013年、2014年和2016年各有7起,并列最多;另有1起不安全注射行为从2015年持续到2016年。

按自然年份粗略计算,44宗案件中除去1宗跨年持续事件,其余43宗均能对应单一案发年份。其中,37宗在案发当年或之后两年内作出判决,占86.0%,年份差的中位数为1年。但这不是严格的“审理期限”,因为中间还可能经历事故鉴定、侦查和审查起诉。

这里还有两个数据细节:两份文书的案发年份字符缺损,本文根据到案、羁押和审理时间作了推定,并在统计底表中单独标注;另有1起属于跨年持续事件。

📌 2020年至2024年没有入样事件,不等于全国这几年没有医疗事故罪案件。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检索方式和样本形成时间,都会影响年份分布。它更像这72份文件的“时间画像”,不能直接画成全国发案趋势图。


03 49名被定罪人员,绝大多数仍是医生类人员

| 职业类别 | 人数 | 占比 |

| --- | ---: | ---: |

| 医生、医师及乡村医生类 | 42 | 85.7% |

| 护士 | 5 | 10.2% |

| 药剂人员 | 1 | 2.0% |

| 检验科医师 | 1 | 2.0% |

第一结论很明确:医生类人员仍是绝对主体,但医疗事故罪并不是“医生专属罪名”。

护士错误使用麻醉药、输错药物,药剂人员未审核处方,检验人员在输血环节发生严重查对错误,都可能进入刑事责任评价。

第二个容易误解的地方是:这些人并不等于“无证游医”。样本中既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也有护士、药剂士和检验人员。部分案件确实存在超范围、异地执业或者资质不匹配,但法院最终评价的是其作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

立案追诉标准列举的典型情形,包括擅离职守、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严重违反明确的诊疗规范和常规等。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04 医疗事故罪,更多集中在哪类机构?

昌博按判决记载的责任人所在机构或主要诊疗点,把43起医疗事件分为五类:

| 机构或诊疗场景 | 事件数 | 占比 |

| --- | ---: | ---: |

| 村卫生室、卫生所及乡村诊疗 | 16 | 37.2% |

| 诊所、门诊及个体诊疗点 | 10 | 23.3% |

| 名称为“医院”的机构 | 8 | 18.6% |

| 卫生院、社区中心及服务站 | 7 | 16.3% |

| 按摩店、私人住宅等非医疗场所 | 2 | 4.7% |

把村卫生室、诊所和卫生院、社区站这三类基层、小型诊疗场景合并来看,共33起,占76.7%。如果只问“是否发生在名称为医院的机构内”,那么35起、占81.4%的事件发生在医院之外

所以,这批定罪文书呈现的不是“大医院主刀医生”单一画像,而是更明显的基层化、分散化和单人责任化

不过需要注意:这只是已公开定罪案件的构成比,不是各类机构的犯罪发生率。因为我们没有全国各类机构的诊疗人次、机构数量和全部未公开案件作为分母,不能据此说“村卫生室一定比大医院危险”。


05 大医院案件确实少,多数医生不必被韩杰案吓住

先给大多数医院医生一句话:从这组定罪样本看,韩杰案不是可以随意外推的“医生执业常态”。

43起医疗事件中,只有8起发生在名称为“医院”的机构,占18.6%;其余35起发生在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社区站或者非医疗场所。而且这8起还包括县级医院、企业医院等,并不能全部叫“大医院”。

判决正文又普遍没有记载案发时医院等级。因此,昌博不能硬凑一张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布表。但至少可以确认:大医院相关案件不可能超过8起,在本组样本中显然不是主体。

📌 这里还要防止一个常见误读: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等于一级甲等医院。前者说的是医疗事故损害等级,后者才是医疗机构等级。医院等级需要专门评审,不能凭名称或者事故等级倒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为什么大医院在定罪样本中较少?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大医院通常有会诊、交班、复核、抢救和多学科协作机制。即使发生不良后果,也需要进一步查明:哪名医务人员负有何种具体职责,是否达到“严重不负责任”,这一行为与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刑事因果关系。责任链条越长,越不能简单把医院的整体过错平移给某一个医生。

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或者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医方有责,也不等于具体医生自动构成犯罪。可以记住三个“不等于”:

韩杰案之所以让很多临床医生焦虑,是因为公开报道中的责任人是一名首诊儿科医生,争议又涉及漏诊、会诊和转诊。但目前公开渠道仍未见完整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和刑事鉴定意见,不能只凭一个热点个案,就得出“一次漏诊便可能坐牢”的结论。相关公开报道

所以,大多数医生无需因为韩杰案陷入普遍性恐慌。完成必要检查,病情变化后及时复评,需要时及时会诊、转诊和抢救,把关键判断、交接与告知如实写入病历,通常与这些定罪文书中的“严重失守”并不是同一条责任路径。


06 为什么基层和小型诊疗点在定罪样本中更突出?

从判决反复出现的事实看,风险常集中在几个环节:输液和注射前未充分核查、治疗中离开现场、异常反应识别和抢救不足、该转诊时未及时转诊,以及超出人员或机构能力范围开展诊疗。

大医院案件则更容易出现团队化环节中的责任:比如手术、产科、处方审核、输血查对和护理执行。责任链条更长,也可能出现同案多人被追责。

基层案件往往相反。一名医生从问诊、开药、配药、输液一直做到观察和抢救,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失守,责任会迅速集中到个人身上。

这不代表基层医务人员更不负责,而是提示管理者:人员少、流程短,更需要把查对、留观、急救和转诊做成不能省略的硬流程。


结语

总结一下就是:44宗有罪案件中,75.0%的判决集中在2014年至2018年;43起医疗事件中,90.7%发生于2012年至2019年。49名被定罪人员中,医生类人员占85.7%;但43起医疗事件只有8起发生在名称为“医院”的机构,大医院相关案件还要更少。

这组数据不能计算全国医生的入罪概率,却足以提醒我们:韩杰案值得关注,但不宜被放大为每一名医院医生的日常刑事风险。医疗事故罪真正审查的,仍是具体医务人员是否严重失职、是否造成法定严重后果,以及刑事因果关系能否被充分证明。

下一篇,昌博准备继续拆解:这些案件到底因为什么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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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与参考资料

  1. 裁判文书网医疗事故罪相关裁判文书72份;按案号、判决结果和同一医疗事件进行去重、复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

  4. 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 国家卫健委《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6. 看看新闻Knews:《急诊医生漏诊获刑,追问医疗事故的罪与非罪》

研究说明:本文样本是裁判文书检索集合,不代表全国全部医疗事故罪案件;公开范围、检索方式、重复文书和裁判年份均可能影响样本结构。年份统计区分案发年份与裁判年份;两份案发年份字符缺损的文书采用程序时间推定,另有1起按跨年持续事件编码。统计底表见内部编码文件。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