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8篇|会诊制度
先看一个常见的争议场景:一名住院患者突然腹痛加重、血压下降。管床医师发出急会诊,受邀科室医师却在35分钟后才到场。
家属认为:“超过10分钟,医院当然要负全责。”医院则解释:“会诊医师最终还是来了,患者本身病情就很重。”
这其实是医疗纠纷中非常典型的争议。
昌博先说结论:超过10分钟,首先说明急会诊流程可能失守;但要进一步认定医疗损害责任,还必须回答一个更关键的问题——这25分钟的延误,是否让患者失去了一个真实存在的诊断、手术或抢救机会。
01 10分钟和24小时,究竟怎样计算?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明确:
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这句话里有三个关键词:发出、到位、完成。
急会诊看的是“到位”。患者所患疾病超出本科室诊疗范围和处置能力,而且可能随时危及生命,需要其他科室立即协助诊疗或参与抢救,才属于急会诊。
也就是说,不是医生觉得“比较急”,就可以随意勾选急会诊;但如果患者已经出现休克、严重呼吸困难等危险征象,也不能仍按普通会诊慢慢等待。
医院还应明确“会诊发出”的节点。比如,以电话接通、电子申请送达或者纸质申请被接收为准。急会诊必须采取电话等即时通知方式,申请时间和到达时间都应具体到分钟。
普通会诊看的是“完成”。根据2025年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病历中会诊医师的电子签章时间,就是普通会诊完成时间。
需要注意,有人查阅2010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时,会看到普通会诊“48小时内完成”的旧表述。但2018年核心制度要点和2025年版监测指标均已明确为24小时。本文以现行核心制度的24小时为准。
10分钟盯的是急救协作能否及时到场,24小时盯的是普通会诊能否形成正式意见。两只时钟,不能混着算。
02 医生来了,就算完成会诊了吗?
答案是:不一定。
一次真正完成的会诊,至少要过五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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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征门:该请会诊时不能拖,也不能滥用急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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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门:应由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医师提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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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场门:院内会诊医师应亲自诊查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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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门:原则上申请人员应陪同,急会诊申请方应全程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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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门:申请原因、时间、意见、签名及完成时间均应能够追溯。
其中最常见的误区,是把电话交流当成正式会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医师实施医疗措施,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
所以,紧急抢救时可以先在电话里交流病情,让对方先给出初步提醒。但受邀医师仍应尽快赶到现场,电话不能代替床旁诊查,更不能代替急会诊10分钟到位要求。
比如,麻醉科医生在电话中提醒先开放静脉、补液和准备升压药,这可以为抢救争取时间;但不能因为“电话里已经说过”,就一直不到场评估患者。
院外会诊也不是专家私下答应过来就行。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邀请外院医师原则上应履行患者说明和同意、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书面邀请等程序。电话或电子邮件先行邀请的,还应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会诊不是“打过一个电话”,也不是病历里多了一张单子,而是另一名有相应能力的医师真正进入患者的诊疗决策。
03 有了会诊意见,为什么还不算结束?
不少病历里,会诊单写得很完整:“建议完善检查”“建议调整用药”“必要时手术”。但翻遍后续病程,却找不到这些意见有没有执行。
这正是会诊制度最容易断开的地方。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要求:会诊情况写入会诊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写入病程记录。
会诊意见并不是必须照单全收的命令。经治团队可以根据患者病情、其他检查结果和诊疗规范决定不执行,但应在病程中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最危险的不是“没有全部采纳”,而是既不执行,也不解释。
2025年版监测指标还设置了两个很值得关注的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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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会诊是否在申请后40分钟内开具相关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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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诊是否在申请后24小时内开具相关医嘱。
为什么要盯住医嘱?因为会诊的目的不是完成一张文书,而是让新的专业判断真正进入治疗。
比如,会诊意见是立即做增强CT、转ICU或者急诊手术,病程里也写了“同意会诊意见”,医嘱却几个小时后才开,仍然可能发生实质性延误。
当然,这些指标是医院质量管理工具,不是法院的自动归责公式。会诊医师如果认为继续观察、维持原治疗即可,本来就可能没有新增医嘱。
会诊结束于书面意见,患者安全却不能停在书面意见。真正的闭环,是意见被执行、被验证,或者被有依据地否定。
04 两个公开案例,为什么责任意义完全不同?
上一期讲术前讨论制度时,昌博提到过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的一起案例。其实,同一个案件里还有一条很容易被忽视的会诊证据链。
一名颅脑损伤患者住院期间,ICU于2019年8月31日15时邀请检验科和临床药学科会诊。
其中一名医师及时完成会诊,临床药学科医师直到9月2日9时21分才会诊,已经超过24小时。两名医师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也没有写入病程记录。
调查还发现,医院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时,存在未经医务管理部门批准、没有规范发出书面邀请等问题。
卫健部门将会诊制度和术前讨论制度落实问题合并评价,对医院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告知和病历填写问题另行处罚。
这个案例直接说明:普通会诊超过24小时、会诊意见处置没有记录、院外会诊程序缺失,本身就可能触发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但要注意,该患者发生的是脑棉片遗留等复杂医疗事件。湖南省医学会认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是对整个诊疗过程的评价。官方材料并没有说,药学会诊超时就是患者损害的单独原因。
再看另一个“关键时刻没有请对科室”的案例。
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案例库收录的一起鉴定显示,一名患者因尿频、尿急和所谓“盆腔包块”住院。泌尿系检查已经提示输尿管末段结石、肾积水,妇产科却仍按“子宫肌瘤、盆腔包块”实施全子宫及双附件切除术。
更关键的是,术中根本没有找到所谓盆腔包块时,医院仍未请泌尿外科等相关科室上台会诊。
鉴定分析认为,医院还存在检查和鉴别诊断不足、未行术前讨论、手术适应证错误、术后未充分告知及延误泌尿系梗阻治疗等一系列过错。
最终,鉴定意见认为,整组错误医疗行为与子宫及双附件切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90%—100%;对泌尿系梗阻加重的后果起主要作用,参与度拟为70%。
这里同样不能误读。90%—100%不是单独给“未会诊”的责任比例,而是对多项错误行为的综合评价。
但它说明了另一种情况:如果在诊断或手术的关键转折点及时请对专科,本可能改变诊断方向和手术决定,那么会诊缺失就可能与误诊、错误手术和治疗延误一起进入损害因果链。
同样是一处会诊缺口,有时主要证明医院管理失守,有时却可能切断患者获得正确诊断和治疗的最后机会。区别就在因果关系。
05 怎样判断这10分钟或24小时有没有影响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违反会诊制度可以成为判断过错的重要依据,但赔偿责任还要继续审查损害和因果关系。
昌博建议先对齐五条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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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变化线:何时出现跨专科问题、危急征象或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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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通知线:何时决定会诊、何时发出、何时被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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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场意见线:会诊医师何时到床旁、何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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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执行线:何时开立检查、用药、手术、转科或抢救医嘱,何时真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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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窗口线:如果按时会诊,是否可能改变诊断、治疗时机或损害程度。
同时重点固定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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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申请、会诊单及电子病历创建、修改、签章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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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短信、院内会诊平台的通知和接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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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到场和完成的分钟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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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程、抢救、护理和生命体征监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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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影像等提示会诊指征的客观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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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后医嘱、执行单、手术、转科及转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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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的排班、资质及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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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科会诊组织记录和医务部门审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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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会诊的患者同意、审批、邀请及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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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会诊能否改变结局的指南、专家意见和鉴定材料。
对医方来说,应把“申请—接收—到场—意见—医嘱—执行”做成可追溯闭环。会诊意见执行或不执行,都应记录理由和效果。
对患方来说,不要只盯会诊单上的一个签名。真正要追的是:什么时候该会诊、什么时候发出、谁何时到场、提出了什么意见、医院又在什么时候真正采取措施。
总结一下:10分钟和24小时是制度时钟;它们是否进入赔偿责任,要看延误有没有真正剪断患者的诊疗机会。
会诊制度的本质,不是让医生多签一张单,而是在单一专科能力到达边界时,让另一种专业判断及时接住患者。
这篇建议临床医务人员、医疗律师和患者家属收藏。发生争议时,先把六个节点全部对齐,再判断这次超时只是形式缺陷,还是一次真正影响结局的诊疗延误。
下一篇,昌博继续讲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9篇——手术安全核查表全部勾了“是”,为什么医院仍可能违反安全核查制度?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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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技术指引及实务案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要点释义 第二版(清晰优化版).pdf,会诊制度章节,书内第23—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