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8篇|会诊制度

先看一个常见的争议场景:一名住院患者突然腹痛加重、血压下降。管床医师发出急会诊,受邀科室医师却在35分钟后才到场。

家属认为:“超过10分钟,医院当然要负全责。”医院则解释:“会诊医师最终还是来了,患者本身病情就很重。”

这其实是医疗纠纷中非常典型的争议。

昌博先说结论:超过10分钟,首先说明急会诊流程可能失守;但要进一步认定医疗损害责任,还必须回答一个更关键的问题——这25分钟的延误,是否让患者失去了一个真实存在的诊断、手术或抢救机会。

01 10分钟和24小时,究竟怎样计算?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明确:

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这句话里有三个关键词:发出、到位、完成。

急会诊看的是“到位”。患者所患疾病超出本科室诊疗范围和处置能力,而且可能随时危及生命,需要其他科室立即协助诊疗或参与抢救,才属于急会诊。

也就是说,不是医生觉得“比较急”,就可以随意勾选急会诊;但如果患者已经出现休克、严重呼吸困难等危险征象,也不能仍按普通会诊慢慢等待。

医院还应明确“会诊发出”的节点。比如,以电话接通、电子申请送达或者纸质申请被接收为准。急会诊必须采取电话等即时通知方式,申请时间和到达时间都应具体到分钟。

普通会诊看的是“完成”。根据2025年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病历中会诊医师的电子签章时间,就是普通会诊完成时间。

需要注意,有人查阅2010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时,会看到普通会诊“48小时内完成”的旧表述。但2018年核心制度要点和2025年版监测指标均已明确为24小时。本文以现行核心制度的24小时为准。

10分钟盯的是急救协作能否及时到场,24小时盯的是普通会诊能否形成正式意见。两只时钟,不能混着算。

02 医生来了,就算完成会诊了吗?

答案是:不一定。

一次真正完成的会诊,至少要过五道门:

  1. 指征门:该请会诊时不能拖,也不能滥用急会诊;

  2. 人员门:应由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医师提出、完成;

  3. 到场门:院内会诊医师应亲自诊查患者;

  4. 陪同门:原则上申请人员应陪同,急会诊申请方应全程陪同;

  5. 记录门:申请原因、时间、意见、签名及完成时间均应能够追溯。

其中最常见的误区,是把电话交流当成正式会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医师实施医疗措施,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

所以,紧急抢救时可以先在电话里交流病情,让对方先给出初步提醒。但受邀医师仍应尽快赶到现场,电话不能代替床旁诊查,更不能代替急会诊10分钟到位要求。

比如,麻醉科医生在电话中提醒先开放静脉、补液和准备升压药,这可以为抢救争取时间;但不能因为“电话里已经说过”,就一直不到场评估患者。

院外会诊也不是专家私下答应过来就行。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邀请外院医师原则上应履行患者说明和同意、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书面邀请等程序。电话或电子邮件先行邀请的,还应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会诊不是“打过一个电话”,也不是病历里多了一张单子,而是另一名有相应能力的医师真正进入患者的诊疗决策。

03 有了会诊意见,为什么还不算结束?

不少病历里,会诊单写得很完整:“建议完善检查”“建议调整用药”“必要时手术”。但翻遍后续病程,却找不到这些意见有没有执行。

这正是会诊制度最容易断开的地方。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要求:会诊情况写入会诊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写入病程记录。

会诊意见并不是必须照单全收的命令。经治团队可以根据患者病情、其他检查结果和诊疗规范决定不执行,但应在病程中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最危险的不是“没有全部采纳”,而是既不执行,也不解释。

2025年版监测指标还设置了两个很值得关注的口径:

为什么要盯住医嘱?因为会诊的目的不是完成一张文书,而是让新的专业判断真正进入治疗。

比如,会诊意见是立即做增强CT、转ICU或者急诊手术,病程里也写了“同意会诊意见”,医嘱却几个小时后才开,仍然可能发生实质性延误。

当然,这些指标是医院质量管理工具,不是法院的自动归责公式。会诊医师如果认为继续观察、维持原治疗即可,本来就可能没有新增医嘱。

会诊结束于书面意见,患者安全却不能停在书面意见。真正的闭环,是意见被执行、被验证,或者被有依据地否定。

04 两个公开案例,为什么责任意义完全不同?

上一期讲术前讨论制度时,昌博提到过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的一起案例。其实,同一个案件里还有一条很容易被忽视的会诊证据链

一名颅脑损伤患者住院期间,ICU于2019年8月31日15时邀请检验科和临床药学科会诊。

其中一名医师及时完成会诊,临床药学科医师直到9月2日9时21分才会诊,已经超过24小时。两名医师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也没有写入病程记录。

调查还发现,医院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时,存在未经医务管理部门批准、没有规范发出书面邀请等问题。

卫健部门将会诊制度和术前讨论制度落实问题合并评价,对医院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告知和病历填写问题另行处罚。

这个案例直接说明:普通会诊超过24小时、会诊意见处置没有记录、院外会诊程序缺失,本身就可能触发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但要注意,该患者发生的是脑棉片遗留等复杂医疗事件。湖南省医学会认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是对整个诊疗过程的评价。官方材料并没有说,药学会诊超时就是患者损害的单独原因。

再看另一个“关键时刻没有请对科室”的案例。

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案例库收录的一起鉴定显示,一名患者因尿频、尿急和所谓“盆腔包块”住院。泌尿系检查已经提示输尿管末段结石、肾积水,妇产科却仍按“子宫肌瘤、盆腔包块”实施全子宫及双附件切除术。

更关键的是,术中根本没有找到所谓盆腔包块时,医院仍未请泌尿外科等相关科室上台会诊。

鉴定分析认为,医院还存在检查和鉴别诊断不足、未行术前讨论、手术适应证错误、术后未充分告知及延误泌尿系梗阻治疗等一系列过错。

最终,鉴定意见认为,整组错误医疗行为与子宫及双附件切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90%—100%;对泌尿系梗阻加重的后果起主要作用,参与度拟为70%。

这里同样不能误读。90%—100%不是单独给“未会诊”的责任比例,而是对多项错误行为的综合评价。

但它说明了另一种情况:如果在诊断或手术的关键转折点及时请对专科,本可能改变诊断方向和手术决定,那么会诊缺失就可能与误诊、错误手术和治疗延误一起进入损害因果链。

同样是一处会诊缺口,有时主要证明医院管理失守,有时却可能切断患者获得正确诊断和治疗的最后机会。区别就在因果关系。

05 怎样判断这10分钟或24小时有没有影响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违反会诊制度可以成为判断过错的重要依据,但赔偿责任还要继续审查损害和因果关系

昌博建议先对齐五条时间线:

  1. 病情变化线:何时出现跨专科问题、危急征象或生命危险;

  2. 申请通知线:何时决定会诊、何时发出、何时被接收;

  3. 到场意见线:会诊医师何时到床旁、何时签署意见;

  4. 医嘱执行线:何时开立检查、用药、手术、转科或抢救医嘱,何时真正执行;

  5. 损害窗口线:如果按时会诊,是否可能改变诊断、治疗时机或损害程度。

同时重点固定以下证据:

  1. 会诊申请、会诊单及电子病历创建、修改、签章日志;

  2. 电话、短信、院内会诊平台的通知和接收记录;

  3. 申请、接收、到场和完成的分钟级时间;

  4. 病程、抢救、护理和生命体征监测资料;

  5. 检验、影像等提示会诊指征的客观资料;

  6. 会诊后医嘱、执行单、手术、转科及转院时间;

  7. 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的排班、资质及执业范围;

  8. 多学科会诊组织记录和医务部门审批资料;

  9. 院外会诊的患者同意、审批、邀请及补办手续;

  10. 及时会诊能否改变结局的指南、专家意见和鉴定材料。

对医方来说,应把“申请—接收—到场—意见—医嘱—执行”做成可追溯闭环。会诊意见执行或不执行,都应记录理由和效果。

对患方来说,不要只盯会诊单上的一个签名。真正要追的是:什么时候该会诊、什么时候发出、谁何时到场、提出了什么意见、医院又在什么时候真正采取措施。

总结一下:10分钟和24小时是制度时钟;它们是否进入赔偿责任,要看延误有没有真正剪断患者的诊疗机会。

会诊制度的本质,不是让医生多签一张单,而是在单一专科能力到达边界时,让另一种专业判断及时接住患者。

这篇建议临床医务人员、医疗律师和患者家属收藏。发生争议时,先把六个节点全部对齐,再判断这次超时只是形式缺陷,还是一次真正影响结局的诊疗延误。

下一篇,昌博继续讲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9篇——手术安全核查表全部勾了“是”,为什么医院仍可能违反安全核查制度?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


参考资料

  1. 医疗损害技术指引及实务案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要点释义 第二版(清晰优化版).pdf,会诊制度章节,书内第23—31页。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2025年版)》

  4. 国家卫生健康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5.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6.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7.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某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和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

  8. 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案例库: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对输尿管梗阻误诊为盆腔肿物并摘除子宫及附件的医疗纠纷鉴定

  9.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0. 国家行政法规库:《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