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做完甲状腺手术后声音嘶哑。医院说:“喉返神经损伤是手术并发症,术前已经告知。”这是不是意味着医方可以免责?

答案是:不一定。

这里最容易混淆的,其实是三个不同层次的概念:手术并发症、医源性损伤、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

三者可能重叠,但绝对不能画等号。


01 先把三个概念说清楚

什么是手术并发症?

不同教材和文件使用“手术并发症”时,口径并不完全相同。

人民卫生出版社《外科学》第10版在“术后并发症的防治”一节指出,术后并发症可以由原发病、手术或者其他因素引起。也就是说,在临床教材中,它往往是一个比较宽泛的不良病症或者情况的分类

《医疗损害鉴定技术指引》则从医疗损害鉴定角度,将手术并发症概括为手术操作引起的其他组织器官损伤、缺失或者功能障碍等。但该书紧接着强调:并发症有的可以避免,有的难以避免,不能把“并发症”一概作为医方过错的豁免理由。

所以,两种口径虽然宽窄不同,却指向同一个结论:

“属于手术并发症”只是临床判断的起点,不是医疗责任判断的终点。

什么是医源性损伤?

“医源性损伤”强调的是损伤来源,通常是指因手术、检查、治疗或者其他诊疗操作造成的组织器官及功能损害。

比如,腹腔镜胆囊切除术中损伤胆管,从临床结果看可以称为手术并发症;从致伤来源看,又属于医源性胆管损伤

但“医源性”只说明损伤由医疗行为引起,并不自动等于医生存在过错。规范操作下仍难以避免的损伤,可以是医源性损伤;因辨认错误、操作失当造成的损伤,同样也属于医源性损伤。

什么是难以完全避免?

“难以完全避免”讨论的不是损伤名称,而是它的可预见性、可防范性以及医方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 概念 | 主要回答什么问题 | 能否直接说明医方无过错 |

| --- | --- | --- |

| 手术并发症 | 手术过程中或术后发生了什么不良情况 | 不能 |

| 医源性损伤 | 损伤是不是由诊疗行为造成 | 不能 |

| 难以完全避免 | 规范诊疗并充分防范后,损伤是否仍可能发生 | 需要结合证据判断 |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5年医疗质量监测口径,甚至把手术意外穿刺伤或撕裂伤列入手术并发症统计范围。这更加说明,“手术并发症”可以包含医源性损伤事件,但它本身不是“没有过错”的鉴定结论。


02 并发症本身,就有“可以避免”和“难以避免”之分

《医疗纠纷的鉴定与防范》从医疗损害鉴定角度,将并发症分为三类:

(一)可以预见、可以避免;

(二)可以预见、难以避免;

(三)难以预见、难以避免。

这个分类很重要。

如果某项损伤可以预见,也可以通过规范措施避免,那么它即使被病历写成“手术并发症”,也不当然排除医疗过错。

反过来,如果损伤确实来自严重粘连、解剖变异或者肿瘤侵犯,医方又采取了当时医疗水平下合理的防范措施,仍然未能避免,才可能属于真正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也就是说:“并发症”是名称,“能否避免”才是需要证明的事实。


03 判断是否难以避免,至少要过“三道门”

昌博认为,实际办案时不能只问一句“这种手术会不会发生这种并发症”,而要连续审查下面三层问题。

第一扇门:是不是这类手术公认的固有风险?

首先要看损伤部位与手术区域、术式和疾病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的医学联系。

比如,甲状腺手术可能涉及喉返神经,盆腔手术可能涉及输尿管、膀胱或者直肠。但知情同意书列有某个风险,只能证明医方进行过一般性提示,不能证明这个风险在本次手术中必然无法避免。

第二扇门:这个患者有没有客观的高风险因素?

同一种手术,在不同患者身上的难度可能完全不同。

严重粘连、解剖变异、肿瘤侵犯重要组织、既往手术改变正常解剖,都可能增加损伤风险。但是,这些因素不能等到出事以后才补一句“患者情况特殊”。

它们应当在术前影像、术前讨论、手术记录、术中影像或者病理资料中得到印证。

如果病历写的是“解剖清楚、手术顺利”,事后却解释为“局部结构复杂、损伤无法避免”,两者之间的矛盾就需要审查。

第三扇门:医方有没有把合理的防范措施做到位?

这是最关键的一道门。

要审查手术指征和术式选择是否合理,术中有没有正确辨认、显露和保护重要神经、血管及脏器;遇到解剖不清或者粘连严重时,有没有调整方案、请上级医师协助,必要时中转开放手术。

国家卫生健康委《甲状腺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在谈到喉返神经损伤时,也同时提到肿瘤粘连、侵犯和手术操作等不同原因,并列举精细解剖、显露神经、规范使用能量器械及术中神经监测等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法律并不要求医生保证手术“零风险”,但会追问:一个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医师,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否已经采取?

只有三道门都基本通过,医方提出“难以完全避免”的解释才具有较强的证据基础。


04 同一个损伤,可以既是并发症,又是存在过错的医源性损伤

昌博团队曾办理过一起脱敏后的医疗纠纷案件。

患者因阴道肿瘤接受手术,术后发生直肠阴道瘘,并经历多次修复手术。院方认为,这是知情同意书中已经告知的手术并发症。

从临床结果看,直肠损伤确实可以被归入手术并发症;从发生来源看,它也属于与手术操作相关的医源性损伤

但案件审查发现,病历没有充分反映肿瘤与直肠存在严重粘连,也没有证明医方采取了哪些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术后识别和处理也存在不足。

最终,医疗损害鉴定认为医方存在过错,并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

为什么?

因为医院只能证明“这种损伤在手术中可能发生”,却没有证明:即使规范操作、充分防范,本次损伤仍然难以避免。


05 损伤本身难以避免,不等于严重后果也无法避免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单独分析。

某些血管、肠道、胆管或者神经损伤本身可能难以完全避免,但如果术中及时发现、及时修补,患者未必会出现严重后果。

因此,鉴定时还要把两个问题拆开:

第一个问题:损伤的发生能否避免?

第二个问题:损伤发生后的扩大后果能否避免?

前者难以避免,不代表后者也无法避免。如果医方术中未能识别,术后观察不足,或者发现以后延误处置,仍可能对扩大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对高风险诊疗活动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也就是说,知情同意只能证明履行了部分告知义务,不能替代防范义务和损伤发生后的救治义务。


06 最后,用这5个问题快速判断

遇到医院以“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进行解释时,可以先核对:

(一)这种损伤是不是该手术公认的固有风险,有没有指南、教材或者专业文献依据?

(二)患者是否存在增加手术难度的特殊因素,有没有影像、术中记录或者病理资料支持?

(三)手术指征、术式选择及具体操作,是否符合当时的诊疗规范和医疗水平?

(四)针对已经预见的风险,医方有没有采取必要、具体且可以核验的防范措施?

(五)损伤发生以后,医方有没有及时识别、及时处置,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

如果关键问题得不到肯定回答,就不能仅凭“手术并发症”五个字直接得出免责结论。

总结一下就是:手术并发症是临床上的不良事件称谓,医源性损伤说明损伤的来源,而“难以完全避免”必须接受具体病情、诊疗规范和病历证据的检验。

记住一句话:

同一个术中损伤,可以既是手术并发症,也是医源性损伤;但它是否难以避免,必须另行证明。

这份“三个概念+三道门+5个问题”的判断清单,建议收藏,也可以转给正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朋友。


📚 参考资料

  1. 陈孝平、张英泽、兰平主编:《外科学》第10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24年,第178页。

  2. 夏文涛、徐洪新等主编:《医疗损害鉴定技术指引》,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145—147页。

  3. 夏文涛、朱广友、杨小萍主编:《医疗纠纷的鉴定与防范》,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208—211页。

  4.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2025年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5. 《甲状腺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7.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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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