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已经废止的行业标准,竟然成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的关键争点。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件:某商铺户外招牌坠落后,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相关人员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关键鉴定意见依据的2010年行业规范已经废止,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公诉人则回应:涉案招牌建成时间长,改造次数多,鉴定时不仅要参照现行规范,也要参考其建造、改造和使用期间的规范。

案件尚未宣判。昌博只讲一个问题:标准已经废止,鉴定意见就一定无效吗?


01 先说结论:不一定

答案是:标准废止,不等于鉴定意见自动失效;鉴定人引用了旧标准,也不等于鉴定意见当然正确。

为什么?

因为鉴定书里引用的“标准”,可能在做两件完全不同的事。

一种是作为行为评价标准。比如,判断某个招牌在2017年改造时,是否符合当时的设计、施工和安全要求。这种情况下,当时有效的规范自然具有重要意义。不能拿后来出台的新标准,简单倒推多年前的行为必然违法。

另一种是作为鉴定方法标准。比如,鉴定人现在怎样测量、计算、取样和分析。这时原则上要关注鉴定实施时适用的技术规范。如果还使用已经被替代的方法,就应说明为什么旧方法仍然科学、可靠。

也就是说,看到“已废止”三个字,先别急着下结论。第一步应该问:鉴定人究竟用这个旧标准评价过去的行为,还是指导现在的鉴定?

这两个问题,完全不是一回事。

02 判断有没有用错标准,要看四个时间点

实际办案时,至少要把下面四个时间点列出来:

第一,设施最初建成的时间;

第二,设施加装、改造的时间;

第三,事故发生的时间;

第四,检验鉴定实施的时间。

比如,一块招牌最初按照旧规范建成,几年后又被加长、加重,此后继续使用,最后发生坠落。此时不能只问“旧标准还有效吗”,而要分别追问:

改造时应遵守什么要求?事故发生前有没有检查、维护义务?鉴定时采用什么检测方法?新旧标准之间到底改了什么?

新旧差异也必须核对:若只是调整编号、细化表述,旧标准的核心原理可能仍有参考价值;若因技术缺陷而废止,继续使用的风险就完全不同。

所以,标准的效力状态只是表面,标准为什么被替代、新旧内容有何变化,才是实质。

03 “标准已废止”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哪一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将鉴定意见列为法定证据,同时明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意见即使带着“科学”的外衣,也不能跳过质证和审查。

法释〔20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要求审查鉴定资质、检材、程序和方法,以及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第九十八条进一步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需要注意: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只要引用的标准已经废止,鉴定意见一律排除”。真正需要判断的是:

一是证据资格。使用旧标准是否造成鉴定方法严重失范?

二是证明力。它对事故原因究竟能证明到什么程度?

三是个案适用性。标准所针对的设施、材料、荷载和使用场景,与涉案对象是否一致?

如果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技术标准的采用顺序。但并非所有事故技术报告都受该《通则》调整,仍要查清证据名称、出具主体和法律性质。

能不能作为证据,与这份证据最终能证明什么,是两个不同问题。

04 鉴定能回答“为什么掉下来”,却不能直接回答“谁该获刑”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往往高度依赖专业意见。

招牌为何坠落、结构有无缺陷、加长外挑是否增加风险,需要专业人员分析。

但鉴定人不能代替法院判断:被告人承担什么安全管理义务、有没有违反义务、这种违反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全案证据能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明确,有关部门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仍需经过法庭查证,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才可能成为定案根据。

也就是说,鉴定意见能够分析技术原因,却不能直接签发一张“刑事责任证明书”。

昌博一直强调,鉴定意见再专业,也只是证据之一。把技术原因直接等同于刑事因果关系,很容易出现“以鉴代审”。

05 遇到“引用废止标准”的鉴定意见,重点问这六个问题

不要只在质证意见里写一句“标准已经废止,所以鉴定无效”。这种质疑太空,很容易被一句“该标准在当时有效”挡回来。

真正有效的审查,应当追问下面六点:

一问:引用的是哪个标准?要核对完整名称、编号、版本、实施及废止日期。

二问:标准在鉴定中起什么作用?是评价当年的建设改造行为,还是指导现在的检验计算?

三问:时间能否对应?标准有效期间,是否覆盖涉案设施的建设、改造或者使用阶段?

四问:对象是否匹配?标准适用的设施类型、材料、规模和使用场景,是否与本案一致?

五问:新旧标准差在哪里?如果改用现行标准,关键数据、事故原因和鉴定结论会不会改变?

六问:结论能否被其他证据印证?现场勘验、设计图纸、改造记录、维护记录和证人证言,是否支持同一个结论?

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真正要审查的,是鉴定从材料、方法到结论的完整推理链。


最后

本案仍在审理,最终如何认定,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但这个案件至少提醒我们:鉴定书后面列了多少标准,并不代表它就天然可靠;标准显示“已废止”,也不代表其中的全部技术内容自动归零。

标准是否废止,只是审查鉴定意见的入口;能否科学、准确地解释本案,才是决定其证明力的关键。

这份“六问清单”建议收藏并转给刑事律师和鉴定同行。遇到类似意见时,别只争论一个“废”字,要顺着标准追到证据链的深处。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检察院:庭审中出现新证据怎么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性证据——构建以可靠性为核心的实质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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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