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写着: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为70%

保险公司随即提出:既然只有70%,全部赔偿款都应当扣掉30%。真的是这样吗?

答案是:不一定。

这其实是个非常典型的误区。很多人把损伤参与度、事故责任比例和赔偿责任比例,混成了同一个数字。

01 三个“比例”,回答的是三个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回答谁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比如机动车负主要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

损伤参与度,回答交通事故外伤对伤残、疾病加重或者死亡后果发挥了多大医学作用。

赔偿责任比例,则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和保险合同,最终确定谁赔、赔什么、赔多少。

也就是说,鉴定人解决的是医学专门性问题,法官解决的是法律责任问题。参与度70%,不是鉴定机构替法院盖好的“七折章”。

比如,一位老人本身存在骨质疏松,被汽车轻微碰撞后发生骨折。鉴定人可以分析外伤和骨质疏松分别发挥了什么作用,但老人是否应当因为骨质疏松少获赔30%,还要看其对事故及损害扩大有没有法律上的过错。

02 最高法指导案例:鉴定75%,法院却没有打七五折

这里先说明,标题中的70%是一种常见问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4号中,鉴定意见实际写的是:损伤参与度75%,个人体质因素占25%

案件中,一位老人在斑马线上被汽车碰撞,交警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老人无责。鉴定机构评定其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同时给出了上述参与度。

一审法院据此将残疾赔偿金扣减25%。二审法院却认为,这种算法适用法律错误,改判不再按照参与度扣减。该案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指导案例24号。

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人年纪大、骨质疏松,是客观身体状态,却不是法律上的过错。她没有制造事故,也没有故意扩大损害,就不能仅因身体“不如年轻人结实”而自行承担25%的伤残后果。

03 医学原因力,不等于法律赔偿责任

昌博打个比方:同样一脚踩下去,普通地板没事,已经存在细小裂纹的地板可能断裂。裂纹解释了“为什么后果这么严重”,却不当然证明被踩的一方有过错。

损伤参与度的价值,在于帮助法庭查清外伤与既往疾病如何共同形成损害后果。但它不能直接回答受害人有没有过错、交强险如何赔付,以及哪些损失属于法律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确定的基本顺序是: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依合同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法指导案例24号还特别指出,在该案事实下,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体质因素作相应扣减。

04 是不是所有参与度都不能影响赔偿?也不是

不能机械打七折,也不能反过来说参与度永远没用。

如果原有疾病只是让受害人更容易受伤,事故又是现实损害的直接原因,通常不能把特殊体质直接当成减责理由。

但如果原有疾病已经独立造成部分损害,或者事故只对远期死亡发挥轻微促进作用,法院就要判断:哪些损失确由事故造成,哪些即使没有事故也会发生。部分法院在远期死亡案件中,也会结合医学意见和全案证据酌定原因力。

再比如,受害人闯红灯或者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那是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可能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但这属于事故过错比例,不是把医学参与度直接搬过来。

记住:参与度可以成为法院认定因果关系的证据,却不是当然适用的赔偿系数。

05 总损失100万元,能不能直接乘以70%?

不能上来就乘。

正确顺序应当是:

第一步,确定损失范围。哪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伤残后果与事故有关?

第二步,确定保险赔偿顺序。先处理交强险,再看商业三者险和侵权人责任。

第三步,确定事故过错。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或者损害扩大是否存在过错?

第四步,审查参与度。剩余30%究竟是特殊体质,还是能够独立造成损失的既往疾病?

比如,100万元诉请中有20万元是治疗与事故无关的原有疾病,这部分应先进行因果关系审查,而不是把100万元整体乘以70%。相反,如果原有疾病只是增加了受伤概率,并未独立产生此次损失,就要认真对照指导案例24号,不能轻易扣减。

06 看到“参与度70%”,重点追问这五件事

一问:70%针对什么?是本次损伤、伤残等级,还是死亡结果?

二问:另外30%是什么?是特殊体质、退行性改变,还是已经独立存在的疾病损害?

三问:没有本次事故,当前损害是否仍会发生?如果会,何时发生、严重到什么程度?

四问:鉴定依据是否充分?有没有事故前后的影像、病历和客观检查支持?

五问:鉴定是否越界?如果鉴定书直接写“侵权人承担70%赔偿责任”,就要审查其是否从医学判断跨进了司法裁判。

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把70%的推理过程问清楚,而不是只盯着最后那个数字。


最后

总结一下就是:损伤参与度是医学上的因果刻度,不是法院手里的赔偿折扣券。

见到“参与度70%”,不要直接按计算器。先分清体质、疾病、事故过错和法律因果关系,再谈赔偿比例。

这份判断顺序建议收藏,也可以转给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师和保险理赔人员。少乘一个错误的百分比,可能就是数万元甚至更多的差别。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害人远期死亡,保险如何担责?

昌博往期相关文章

· 当交通事故遭遇医疗事故(损害)时怎么办?

· 工伤九级伤残,交通事故伤残为何“够不上”?一探究竟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