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7篇|术前讨论制度

前几天,一位患者家属拿着复印病历问昌博:“手术后出了严重并发症,病历里却没有术前讨论记录,医院是不是肯定全责?”

医院却解释:“医生口头讨论过,只是少写一份记录,和并发症没有关系。”这其实是医疗纠纷中非常典型的争议。

昌博先说结论:没有术前讨论记录,不是医院全责的自动按钮;但一场本应集体把关的手术,如果连谁决定、依据什么决定、风险如何预判都无法还原,也绝不是一句“书写不规范”就能带过。

01 不是“大手术”,也可能必须术前讨论

不少人以为,只有重大、疑难或高风险手术才需要讨论。其实,现行制度的范围比这广得多。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明确:

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

也就是说,判断标准不是手术“大不大”。日间手术、医学影像下的介入诊疗、内镜下手术等,也在制度覆盖范围内。

需要注意,“急诊手术”不是统一豁免词。只有为紧急抢救生命而立即实施的急诊手术,才可以不按通常流程先完成讨论。其他急诊手术仍应讨论。

患者存在影响手术的合并症或涉及多个学科时,还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或者事先完成会诊。

如果属于四级手术,要求更高。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每例四级手术实施前都应进行多学科讨论,确定手术方案和围手术期管理方案,并按规定记录。

术前讨论不是高难度手术的“加分项”,而是绝大多数住院手术进入手术室前的必经决策程序。

02 有一张表,不等于完成了术前讨论

那么,病历里有一份《术前讨论记录》,是不是医院就完成任务了?

答案也是:不一定。

一份合格的术前讨论,至少要过五道门:

  1. 时间门:在手术医嘱和手术同意书之前完成;

  2. 人员门:术者必须参加,全科讨论由科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主持;

  3. 内容门:分析诊断、指征、禁忌证、术式、替代方案、风险及预案;

  4. 层级门:高风险、毁损性、非计划再次手术等,应按规则升级讨论;

  5. 记录门:结论记入病历,由管床医师记录、术者签名确认。

2025年,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发布《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

其中不仅监测完成率,还监测术者参加率、计划术式一致率、计划术者一致率和四级手术多学科讨论完成率

更关键的是,除抢救生命的急诊手术外,如果讨论完成时间晚于手术医嘱开具时间和手术同意书签署时间,在监测口径中就视为未完成。

比如,上午9点先让患者签了手术同意书,10点开出手术医嘱,下午才补开“术前讨论会”。即使病历里最后多了一份讨论记录,顺序仍然倒了。

正常逻辑应当是:先评估能不能做、怎么做、出事怎么办,再开医嘱并告知患者。先决定、后讨论,很容易让讨论变成给既定方案补手续。

当然,监测指标是医院质量管理工具,不是法院计算赔偿比例的公式。不能简单理解成“记录晚一分钟,医院就必然构成侵权”。

术前讨论的关键,不是术前多了一张纸,而是手术决定必须经过评估,再进入医嘱、告知和实施。

03 少了记录,医院就会全责吗?

发生争议时,首先要分清四种完全不同的情况:

  1. 讨论过但未记录:属于病历和管理缺陷,医院仍需用会诊、术前小结、电子日志等还原过程;

  2. 根本没有讨论:属于核心制度缺失,如同时存在错误决策,过错评价会加重;

  3. 记录流于形式:复制模板、术者未参加或未分析特殊风险,一张表也不能免责;

  4. 术后倒填或不规范修改:还可能引发病历真实性和举证妨碍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确立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要求医务人员尽到相应诊疗义务。

核心判断是:医务人员是否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并因此造成患者损害。

所以,医疗损害责任不能只问“有没有记录”,至少还要追四层问题:

  1. 制度层:本例是否必须讨论,人员、时间、层级和内容是否合规;

  2. 决策层:是否漏评禁忌证、替代术式、手术耐受能力或预案;

  3. 损害层:是操作损伤、固有并发症、救治延误,还是疾病发展;

  4. 因果层:充分讨论是否可能改变术式、术者、时机或风险处置。

比如,患者存在明显凝血障碍,却因未讨论而漏评出血风险、未准备足够血源,最终发生难以控制的大出血。此时因果联系就可能很强。

反过来,如果指征明确、方案合理,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处置又及时,记录缺陷不能自动解释全部损害。

缺少记录,证明的是决策链出现了缺口;这个缺口是否变成赔偿责任,还要看它有没有真正改变患者的手术结局。

04 官方案例:术者没参加讨论,和脑棉片遗留是同一层责任吗?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过一起很有代表性的案例。

一名患者摔倒后颅脑受伤,接受脑内血肿清除及去骨瓣减压手术。术中清点发现少了一小块脑棉片,经多次探查和再次手术,最终由上级医院医生取出。患者术后处于睁眼昏迷状态。

湖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该案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调查还发现,两名外院术者均未参加术前讨论,院外会诊、告知和部分病历填写也存在问题。

卫健部门对未按规定实施会诊和术前讨论制度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告知和病历违法另行处罚,合并罚款5万元。

这个案例不能简化成“因为术者没参加讨论,所以脑棉片遗留”。它至少包含三个层面:

  1. 医疗事故层面:重点评价脑棉片遗留、清点、探查和后续处置与患者损害的关系;

  2. 行政管理层面:术者未参加术前讨论、会诊程序不规范,本身就可能触发行政责任;

  3. 民事因果层面:还要分析规范讨论是否可能改变人员安排、手术准备、风险预案或后续处理。

也就是说,同一次手术可以同时存在操作过错、制度违反、告知缺陷和病历问题,但证明对象并不相同。

术前讨论缺失可以单独触发管理责任;要进入医疗损害赔偿比例,仍须走完“过错—损害—因果关系”这条路。

05 发生争议,要对齐这5条时间线

昌博建议对齐五条时间线:

  1. 病情检查线:诊断、检查、合并症和耐受性何时明确;

  2. 讨论决策线:何时讨论、谁参加、最终结论是什么;

  3. 医嘱告知线:医嘱、通知单和同意书的时间顺序;

  4. 实际手术线:术式、术者和麻醉方式与计划是否一致;

  5. 并发症处置线:风险何时出现,预案是否及时启动。

同时重点固定以下证据:

  1. 术前讨论记录、专册及电子病历日志;

  2. 术前小结、病程和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3. 手术医嘱、手术通知单及开立时间;

  4. 手术同意书和替代方案告知材料;

  5. 麻醉前评估、术前风险评估及护理记录;

  6. 会诊、四级手术多学科讨论及医务部门审批资料;

  7. 计划术式、术者与实际手术、麻醉记录;

  8. 器械清点、用血用药、抢救及再次手术资料。

对医方来说,最危险的做法就是先签同意书、先开医嘱,再回头补讨论。也不要让没有参加讨论的实际术者,事后补一个签名。

对患方来说,也不要只问“有没有一张表”。真正应当追的是:这台手术由谁决定、依据什么决定、风险有没有被看见,手术又是否按照讨论方案实施。

总结一下:术前讨论不是手术前的集体签字,而是把可以提前发现的风险,尽量挡在手术室门外。

这篇建议手术科室医务人员、医疗律师和患者家属收藏。发生争议时,先把讨论、医嘱、告知、实际手术和术后处置的时间顺序全部对齐,往往更接近真相。

下一篇,昌博继续讲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8篇——该会诊时没有会诊,10分钟和24小时为何可能决定医疗责任?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


参考资料

  1. 医疗损害技术指引及实务案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要点释义 第二版(清晰优化版).pdf,术前讨论制度章节,书内第65—73页。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2025年版)》

  4.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5.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某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和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

  6.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7. 国家行政法规库:《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