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鉴定意见,九级伤残可以评,“48%—55%原因力”却不能评。更意外的是,这还是法院正式委托的鉴定。

2026年7月27日,重庆市司法局公开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被处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一名鉴定人被警告并责令改正。

罚单没有否定九级伤残或48%—55%的技术结论,而是划出了一条常被忽略的边界:

有资格做A,不等于顺手就能做B;法院委托,也不能替鉴定机构扩充业务范围。

01 一份委托,为什么部分能评、部分不能评?

公开处罚决定显示,2025年11月,重庆某区法院委托当地一家司法鉴定所,对一宗纠纷中的四类问题进行鉴定,主要包括:

一是伤残等级;

二是右肩损伤与某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三是住院时间是否合理、必要;

四是相关检查、用药和治疗措施与肩袖损伤是否有关、是否合理。

2026年1月,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被鉴定人右肩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九级伤残;不良后果由自身疾病与外力共同造成,外力参与度为48%—55%;前160天住院与损伤关系密切;部分检查项目与损伤关系存疑或基本无关。

但重庆市司法局调查发现,这家机构和涉案鉴定人登记的业务范围只有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和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并没有0203和0207。

最终,机构被停业三个月,鉴定人被警告。

昌博提醒:这不是在争论某个百分比算得准不准,而是在追问一个更前置的问题——你有没有资格回答这个问题?

02 0201、0202、0203、0207、0209,到底分别管什么?

法医临床鉴定不是拿到一张许可证就能什么都评。不同事项对应不同类别。

| 代码 | 鉴定项目 | 主要解决的问题 |

| --- | --- | --- |

| 0201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 轻微伤、轻伤、重伤等损伤程度 |

| 0202 |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 | 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 |

| 0203 | 赔偿相关鉴定 |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以及诊疗的合理性和相关性等 |

| 0207 | 医疗损害鉴定 | 医疗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 |

| 0209 | 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 | 前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专门性问题 |

这里最容易踩坑的,就是把0209理解成“万能兜底项”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二十三条对0209的表述,前面有四个关键字:

“除上述以外”

已经被0203、0207明确覆盖的问题,不能因为有0209,就重新装进“其他”这个口袋。

03 同一份意见,越界发生在哪里?

先看九级伤残。判断右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并评定伤残等级,属于典型的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涉案机构和鉴定人登记有0202,因此行政处罚并没有把这一项认定为超范围。

再看“48%—55%”。

单看鉴定意见里的“自身疾病与外力”,有人可能会想到0209中的“外伤与疾病因果关系”。但鉴定事项不能只看结论用了哪个词,更要看法院到底委托鉴定什么

本案委托的是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重庆市司法局据此认定,这一事项属于0207医疗损害鉴定

同理,住院160天是否合理、检查用药是否相关,解决的是治疗合理性和相关性问题,属于0203赔偿相关鉴定

所以,本案不是“有法医临床资质就能评”,而是要把每一个委托事项、每一个结论,与许可证上的业务代码逐项对齐

04 法院委托,为什么也不能突破资质边界?

有些人会问:这是法院正式委托的,鉴定机构照单完成,为什么还会受罚?

因为法院发出委托,只是鉴定程序的起点,不是临时增发许可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

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机构收到一揽子委托后,应逐项核对。比如,只能做0202,就可以受理伤残等级;对医疗原因力、治疗合理性等事项,则应拒绝受理或请法院调整委托。

而且,本案并非第一次出现类似问题。处罚决定记载,在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司法行政机关已经三次查实同类超范围执业并责令整改。仍然继续受理,性质自然不同。

05 超范围鉴定,意见会不会自动无效?

这里一定要分清行政监管诉讼证据审查两条路径。

行政处罚确认超出登记范围,不等于整份鉴定意见自动无效。哪些部分能够使用,仍应由法院结合委托事项、签字人员资质、鉴定程序和意见可分性审查。

但这绝不是“小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也就是说,如果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与实际鉴定事项对不上,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调取机构和每名签字鉴定人的执业证明,并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至于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则是另一条监督路径。投诉不能代替庭审质证,行政处罚也不能代替法院作出证据判断。

06 拿到鉴定意见,先做这四步资质核查

第一步:查机构。

不要只看有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要看许可证背面登记的具体业务代码。

第二步:查鉴定人。

机构有资质,不代表每一名签字鉴定人都有对应项目。机构资质和个人资质,要同时匹配。

第三步:拆委托、对结论。

把法院委托事项逐条拆开,再把鉴定意见逐条对应。伤残、原因力、治疗合理性,可能分别属于不同代码。

第四步:及时提出程序性意见。

发现不匹配,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鉴定人说明、出庭,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涉嫌违法执业的,再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昌博最后再总结一句:

法院委托决定“要鉴定什么”,执业许可决定“你能鉴定什么”。前者不能越过后者。

这张重庆罚单值得医疗律师、司法鉴定人和纠纷当事人收藏。以后拿到鉴定意见,别只盯着“九级”“48%—55%”这些结论,先翻到最前面,看看回答这些问题的人,究竟有没有对应资质。

如果觉得有用,欢迎收藏并转发给办理医疗损害、人身损害案件的朋友。一次资质核查,可能就决定鉴定意见能否站得住。

参考资料

· 重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司罚决字〔2026〕第9号)

· 重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司罚决字〔2026〕第12号)

· 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