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博接触过不止一个类似咨询:初次鉴定认定轻伤二级,家属质疑因果关系;申请重新鉴定,却迟迟没有机构受理。
案件仍在往前走。对鉴定人,这可能只是数百份中的一份;对当事人,却可能关系到自由和整个家庭的未来。
鉴定人签下的只是一个名字,名字的另一端,却可能是一个人的余生。
01 一纸“轻伤鉴定”,为什么可能改变一家人的命运?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是否达到轻伤,常常是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分界点之一。
当然,构成轻伤不等于当然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审查主观故意、正当防卫、因果关系及其他证据。但“轻伤二级”一旦作出,案件走向往往会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将鉴定意见列为法定证据之一,同时明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也就是说,鉴定意见不是“证据之王”,更不是天然正确的科学判决。
但鉴定意见专业门槛高,办案人员很难完全脱离鉴定人的判断,独立分析影像、成伤机制和伤病关系。
所以,鉴定意见虽然只是证据之一,却可能成为影响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证据。
02 最容易出问题的,往往不是标准,而是因果关系
昌博审核过大量轻重伤案件后发现,很多争议并不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条款本身。
比如,骨折数量或者面部创口长度达到什么等级,标准通常写得比较清楚。真正困难的是:这处损伤,到底是不是本次冲突造成的?
骨折是新鲜还是陈旧?由直接打击还是倒地形成?伤者是否存在骨质疏松等疾病?影像、病历与受伤经过能否相互印证?
不能因为两个人发生过冲突,冲突后又检查出了骨折,就直接倒推出:骨折一定是对方打出来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过一起案例:伤者在受到较轻外力后出现骨折,初次鉴定评为轻伤二级。检察技术人员审查病历和影像后发现,伤者存在骨质疏松,损伤与自身疾病属于共同作用,最终建议降为轻微伤,案件也因此作出不捕决定。
这个案例说明,只看到“骨折”,不分析成伤机制和伤病关系,鉴定意见就可能偏离事实。
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相关规定,专门要求审查成伤机制、新旧伤、伤病关系、医疗介入因素,以及病历和影像是否完整、可靠。
因为一张CT只能告诉你“这里有骨折”,却未必能直接告诉你“是谁、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造成的”。
看到损伤,是检查;解释损伤为何形成,才是鉴定。
03 为什么初次鉴定一旦出错,纠正往往非常困难?
有人会说:“第一次鉴定有问题,再做一次不就行了吗?”
其实,远没有这么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但“可以申请”,不等于一定能够启动,更不等于一定有机构受理。
有些案件因检材不足、伤情变化或者因果关系难以明确,被拟委托机构退回;还有些转了几家机构,仍找不到受理的地方。
需要说明:重新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不等于初次鉴定意见已经被证明正确。
退回只能说明新的鉴定没有做成,不能自动补足初次鉴定中缺失的影像复核、成伤机制分析和因果关系论证。
可是,如果没有新的鉴定意见能够与初次鉴定抗衡,办案人员又缺少相应专业知识,初次鉴定就很容易产生一种“锁定效应”。
错误可能从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再从审查起诉进入审判。
到了这个时候,被改变的就不只是一份鉴定书,而可能是一个人的前途和一家人的生活。
04 鉴定人应当把怎样的“敬畏”带入刑事案件?
昌博个人建议:鉴定人在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时,应当把一种“疑罪从无式的审慎”带入技术判断。
这里一定要说清楚:鉴定人不负责认定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疑罪从无”的最终适用属于司法机关的职责。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应当排除合理怀疑。
如果鉴定意见是关键证据,鉴定人就不能把科学上的“不确定”,轻易写成法律上的“确定”。
昌博认为,至少应守住下面四条底线:
第一,能够确定的,要把依据写清楚。
不能只写“依据某条款,评定为轻伤二级”,却不解释病历、影像和成伤机制。
第二,不能确定的,要如实说明局限。
证据不足就是证据不足。写出“不能明确”并不丢人,硬把不确定写成肯定,才危险。
第三,存在其他合理成因的,不能故意忽略。
陈旧伤、摔跌伤、自身疾病和医疗介入只要具有合理可能,就应分析,不能只选择最方便的一种解释。
第四,要经得起质证和追问。
鉴定人应当敢于说明用了什么材料、什么方法,排除了哪些可能,为什么作出这个意见。
这种审慎不是偏袒犯罪嫌疑人,也不是遇到争议就一律降低伤情等级。
它真正要求的是:鉴定意见不能越过科学证据能够支持的边界。
05 鉴定意见不能成为“披着科学外衣的终局答案”
鉴定人要有敬畏之心,办案人员也不能只看鉴定书最后一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要求,法院审查鉴定资质、检材、程序、方法,以及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
这意味着,程序合法、人员有资质,只是审查的起点,不是审查的终点。
实际办案时,至少还应追问:
(一)原始影像和完整病历是否调取;
(二)损伤形成时间与案发时间是否吻合;
(三)致伤方式与损伤形态是否一致;
(四)是否排除既往损伤、自身疾病等合理原因。
鉴定意见存在实质性疑点,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必要时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也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记住:重新鉴定不是唯一的纠错方式,实质性质证同样重要。
最后
鉴定人不是法官,不负责给任何人定罪。
但鉴定人的一个技术判断,可能把案件推向完全不同的方向。
对普通人来说,“轻伤二级”只是四个字;对一个家庭来说,它后面可能连着羁押、刑罚、工作和孩子的人生。
所以,越是涉及刑事案件,鉴定人越要敬畏科学、敬畏证据,也敬畏自己笔下每一个人的命运。
鉴定人的笔下,不只是“轻伤二级”几个字,而可能是一个人的余生。
如果你是鉴定人、律师或者办案人员,欢迎把这篇文章转给同行。让每一份可能影响人身自由的鉴定意见,都经得起专业追问,也经得起时间检验。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 《伤情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助力检察官精准科学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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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