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保安遭人拳脚殴打,8天后因持续腹痛切除脾脏。原鉴定却认为他伤前存在“病理性脾肿大”,伤情仅为轻伤二级

问题来了:第一次CT根本没有写“脾肿大”,这个诊断到底从哪里来?


01 脾脏都切除了,为什么只算轻伤二级

2024年4月,王某因琐事对年过六旬的保安黄某拳脚相加,致其头、胸、腹部多处受伤。相隔8天后,黄某因持续腹痛再次就医。医院发现其脾脏血肿,随后实施了脾脏切除手术。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后,得到的结论却是:黄某伤前存在病理性脾脏肿大,自身因素与外伤共同作用,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原本认罪认罚的王某据此翻供,辩称自己无罪。

脾脏已经切除了,为什么不是重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c规定:脾破裂,须手术治疗,属于重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3c规定: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属于轻伤一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4c规定: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属于轻伤二级。

如果外伤直接造成脾破裂,而且确实需要手术治疗,通常应当评定为重伤二级

但是,本案真正的争议不是“有没有做手术”,而是:脾破裂究竟是外伤造成的,还是自身疾病造成的?


02 “8天后才发现”,就能否定外伤吗

答案是:不能。

腹部受到外力后,有时不会立即发生大量腹腔内出血,而是先形成脾实质内或者包膜下血肿。随着血肿扩大,之后才可能出现明显腹痛,甚至发生迟发性破裂。

也就是说,症状出现得晚,不等于损伤发生得晚;手术相隔数日,也不等于因果关系自动中断。

比如,一个人挨打后腹痛逐渐加重,数日后复查发现脾脏血肿。鉴定时应当审查外伤部位、症状变化、连续影像、手术所见和病理结果,不能只凭“已经过了好几天”就排除外伤。


03 所谓“病理性脾肿大”,究竟从哪里来

江岸区检察院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疑点,于是委托武汉市检察院提供法医技术支持。

摆在审查人员面前的第一个问题是:黄某首次就诊的CT报告中,并没有“脾肿大”的记载。

第二个问题是:黄某全部医疗记录中,也没有发现足以引起病理性脾肿大的既往疾病。

其实,肝硬化、门静脉高压、血液系统疾病等,都可能导致脾脏肿大。但要认定这些疾病参与了损伤后果,至少应当有既往病史、伤前影像、实验室检查或者病理结果支持。

不能因为后期看到脾脏体积增大,就倒推出伤者在外伤前已经脾大。


04 一张病理切片,如何补全证据链

检察法医重新审查了全部病历、CT影像和原始鉴定材料,还专门到医院调取黄某被切除脾脏的组织切片。

显微镜下,法医发现了伤后修复性纤维组织。相关组织学变化与受伤后7至14天的修复过程相吻合,为判断脾内血肿的形成时间提供了关键证据。

真相由此逐渐清楚:

原鉴定所说的“脾肿大”,实际更符合脾脏破裂后慢性出血形成的脾内血肿。黄某并不是因为伤前存在脾脏疾病而发生“自发性破裂”,而是外伤导致脾脏破裂并持续出血。

当然,标题所说的“一张切片”是形象表达。病理切片是关键证据,但仍须与外伤史、症状、连续CT影像、手术记录和既往病史共同分析。

最终,检察法医认为黄某遭受殴打与脾脏破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伤情应为重伤二级,并建议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果印证了这一意见,法院予以采信,王某最终被判处故意伤害罪。


05 伤病关系,不能凭一句“存在基础疾病”就降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1规定:损伤为主要作用,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2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二者作用相当的,可以依据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3规定: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存在基础疾病”确实可能影响伤情等级,但前提是:疾病必须真实存在,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对损伤后果发挥了相应作用。

如果既往病史没有记载,首次影像不支持,病理切片也不能证明原有疾病,仅凭推测就把重伤二级降为轻伤二级,显然不够严谨。

遇到类似争议,昌博建议核对四点:既往疾病有没有证据,前后影像是否连续,手术和病理能否区分外伤与疾病,鉴定书是否说明伤、病各自的作用程度。


06 轻伤二级与重伤二级,法律后果差多少

伤情等级改变,会直接影响故意伤害案件的法定刑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轻伤二级变成重伤二级,意味着案件可能从“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进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鉴定既关系到被害人的伤害后果能否被准确评价,也关系到被告人应当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


总结一下就是:

外伤8天后才发现脾破裂,不能据此否定因果关系;后期脾脏增大,也不能直接倒推出伤前存在病理性脾肿大。

轻伤与重伤之间,差的可能不只是一个等级,而是鉴定人有没有把病历、影像和病理切片真正串起来。

这类案件对刑事律师、办案人员和法医同行都很有参考价值,建议收藏。遇到过类似“以基础疾病为由降低伤情等级”的鉴定,也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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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1. 湖北武汉:强化检察技术服务为两级院提供可共享可复用办案资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2. 从医疗记录中查明因果避免“重罪轻判”——长江日报

  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PDF——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