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被判赔146万余元,首诊医生已经交班,后来却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刑拘、批捕。最近,这起江西抚州2岁患儿死亡案,再次在医护圈引发热议。

有人认为医生被追责理所当然,也有人担心临床漏诊就要坐牢。昌博先提醒一句:截至本文发稿,尚未查询到本案有罪判决。批捕,不等于定罪。


01 这起案件到底发生了什么?

根据公开报道,2024年2月17日,一名2岁患儿因腹胀、呕吐就诊。影像提示肠梗阻,首诊医生韩某将其收入院治疗。

患儿后来病情恶化,转院途中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最终死亡。上级医院发现,其右侧腹股沟存在不可回纳包块。

鉴定认为,医方没有详细查体,病历中没有腹股沟区描述,导致漏诊嵌顿性腹股沟斜疝;考虑肠梗阻后,又没有及时请外科会诊,转诊也存在不当。

本例被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医院承担85%的责任,判赔146万余元。

公开报道显示,2025年6月,韩某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刑拘、批捕。2026年7月,该案再次引发热议。


02 医院赔146万,不等于医生就一定构成犯罪

这是本案最容易被混淆的地方。

很多人看到“一级甲等”“主要责任”,就认为医生肯定犯罪。答案是:不能这样推导。

医疗纠纷中的责任至少分为三层:

| 责任类型 | 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

| --- | --- |

| 民事责任 | 医院应当赔多少钱、承担多大比例 |

| 行政责任 | 是否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

| 刑事责任 | 医务人员个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最关键的六个字是:严重不负责任。医疗事故鉴定评价医方整体责任,刑事案件追究具体医生的个人责任。

医疗事故不等于医疗事故罪,医方主要责任也不等于某名医生必然有罪。


03 漏做腹股沟查体,算不算“严重不负责任”?

从公开材料看,韩某最核心的问题是:患儿已经出现肠梗阻,却没有完整排查常见原因,病历中也没有腹股沟区查体记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案的争议可能主要集中在第六项。控方可能认为,排查嵌顿疝属于不能省略的基础动作,遗漏并延误手术,可能构成严重违反诊疗常规

但从辩护角度,仍有两个问题:没有记录,能否直接认定没有查体?一次漏诊,是否已经严重到需要动用刑法?

“我做过,只是没写”很难被采信。但刑事案件也不能只凭病历缺失作简单推定。

比如河南吴某案中,医生未规范做青霉素皮试,又混合使用抗生素,且没有相应处方权。患者过敏死亡,吴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韩某案究竟属于临床判断失误,还是突破基本诊疗底线,需要法院结合完整证据判断,不能只看死亡结果倒推有罪。


04 已经交班,为什么还可能被追责?

韩某申辩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自己已经交班,患儿病情恶化时并不在场。

国家卫健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规定:

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者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

也就是说,交班可以转移后续观察和处置义务,却不能自动消除交班前已经发生的诊疗过错。

但也不能把“首诊负责制”理解成首诊医生无限负责制

接班医生有没有重新查体?上级医生有没有查房?为什么没有及时会诊、手术或者转院?这些同样需要调查。

医疗是团队行为。首诊医生是否有错,与后续人员是否存在独立过错,是两回事。

刑事责任必须落实到个人,不能因为医院承担85%的民事责任,就把责任自动全部压到首诊医生身上。


05 真正决定罪与非罪的,是刑事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罪还要求医生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这起案件至少还有四个问题:

第一,是否进行过尸体解剖?公开报道使用的是“死亡原因推断”。没有尸检不代表不能查清死因,但证据链能否完整、排他,非常重要。

第二,如果及时手术,死亡能否避免?“一般预后较好”与“本案患儿一定能够获救”,不是相同命题。

第三,后续诊疗是否扩大损害?观察、会诊和转诊,都可能影响结果。

第四,“主要责任”能否代替刑事因果关系?不能。二者评价对象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也就是说,医院承担85%的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得出首诊医生有罪的结论。


06 这起案件给医患双方什么提醒?

对医务人员来说,至少有三点值得警醒:

第一,基础查体不能省。越是基础的诊疗动作,遗漏后越难解释。

第二,做过一定要记录。病历既是医疗文书,也是保护医生自己的证据。

第三,交班不能只交诊断,还要交风险。已经排除什么、尚未排除什么、下一班重点观察什么,都应当写清楚。

对患方来说,一级甲等、主要责任只是重要证据。还要证明具体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并与死亡存在刑事因果关系。

总结一下就是:医院赔钱、医生受行政处罚和医生构成犯罪,是三道不同的门槛。

刑法既不能成为一般医疗过失的放大器,也不能成为严重失职行为的避风港。

昌博不预判最终结果,但会继续关注案件后续。

💬 你认为,漏做一项基础查体并最终导致患儿死亡,是否已经越过医疗事故罪的红线?评论区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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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3. 国家卫健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5. 2岁男童呕吐送医遭漏诊不幸死亡,医院被判赔146万,首诊医生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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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