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诊所”治疗后,患者死亡。公安机关究竟该委托死因鉴定、伤情鉴定,还是医疗损害鉴定?

有人认为,只要发生在诊疗过程中,就该做医疗损害鉴定;也有人认为,行为人没有合法资质,所以根本不能鉴定。这其实是两个极端。

昌博先说结论:非法行医致损并非不能鉴定,但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必须走不同的鉴定路径。


01 第一步不是选机构,而是先问“为什么鉴定”

非法行医案件可能同时涉及三类问题:

行政程序:确认有无资质、是否违法执业。

刑事程序:查明死亡、残疾及功能障碍后果。

民事程序:评价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和原因力。

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将死亡原因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分别列项。

也就是说,不能把所有问题都塞进一个“医疗损害鉴定”里。

昌博建议先画一条分界线:刑事鉴定主要查后果,民事鉴定才重点评诊疗。


02 刑事案件致人死亡:核心是完整查明死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很多人看到“直接、主要原因”,第一反应就是要求鉴定机构评原因力,甚至写出“参与度70%”。昌博认为,这种做法需要谨慎。

从鉴定边界看,昌博认为刑事死亡案件首先应当委托死亡原因鉴定

法医不能只写一个疾病名称。根据GA/T 1968—2021《法医学 死亡原因分类及其鉴定指南》,还应构建完整死因链。

其中需要梳理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死因、联合死因和死亡诱因。

比如,无证行医者给患者输液后,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同时又患有严重冠心病。

法医要回答:冠心病是否足以独立致死?二者是主次关系,还是共同作用?完整死因链已经能够反映输液行为、基础疾病与死亡的医学联系。

没有必要再套用医疗损害鉴定的“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模式。

还要注意:法医学上的“直接死因”,通常指过敏性休克、失血性休克等最终致命状态。

司法解释中的“直接、主要原因”,则是法律评价。

两个“直接”不是一回事。最终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条件,应由司法机关结合鉴定意见和全案证据判断。


03 刑事案件没有死亡:不能习惯性只评轻伤、重伤

司法解释第六条已经给出了一条很容易被忽略的规则:

“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和“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也就是说,不能只套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评轻伤、重伤。为判断非法行医罪所要求的后果,还要看是否达到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一名无资质人员在发艺店开展激光祛斑,造成顾客左眼损伤并遗留明显视力障碍。法院正是围绕“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评价其行为。

所以,更准确的委托问题应当是:

“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定就诊人的损害后果是否达到以下情形:

(一)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二)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案件还涉嫌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确需评定轻伤、重伤的,可以另行委托。两项鉴定不能互相替代。


04 民事赔偿案件:才进入医疗损害鉴定框架

如果诉讼目的是要求赔偿,法院通常需要查明诊疗行为是否违反规范、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同时,还要评价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这些才是典型的医疗损害鉴定问题

SF/T 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明确了医疗损害的定义。

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患者不利的事实。

该指南同时规定:“其他类似鉴定参照执行。”

如果是合法医疗机构使用无资质人员,机构的人员准入、科室管理和抢救条件仍可成为评价对象。

个人在住宅、美容机构或者“黑诊所”独立诊疗,民事程序仍可能需要评价诊疗过错和因果关系。

但是,不能以“类似鉴定”之名突破执业范围。


05 非法行医鉴定最容易踩中的3个坑

第一个坑:无资质,就等于全部损害都是他造成的

无资质是违法事实,但不等于当然存在全部医学因果关系。

比如,患者本身患有晚期恶性肿瘤,无证者又实施了不规范治疗。鉴定仍要分析该行为究竟造成新损伤、加重病情,还是延误了有效治疗。

鉴定意见要说清楚无资质如何通过误诊、误治、用药错误、设备缺失或者抢救不及时作用于损害后果。

第二个坑:没有正规病历,就肯定鉴定不了

没有完整病历,不代表必然无法鉴定。处方、药品包装、转账和聊天记录、视频、证人陈述、执法笔录及后续病历,都可能成为材料。

关键在于能否证明用了什么药、剂量多少、做了什么操作、先后发生了什么

第三个坑:让鉴定人直接写“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适用哪一档刑罚,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

鉴定人可以回答死亡原因、功能障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医学联系,却不宜直接写“构成非法行医罪”。

同样,民事医疗损害鉴定评定的是原因力,不应直接写成最终赔偿比例。专业归因与法律归责之间,必须留出边界。


最后,记住这张“鉴定路线图”

刑事案件致人死亡:做死亡原因鉴定,通过完整死因链反映各因素的医学作用。

刑事案件造成非死亡后果: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价功能障碍,必要时分析事实因果关系。

民事赔偿案件:评价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和原因力。

总结一下就是:刑事鉴定查后果,民事鉴定评诊疗。

非法行医案件最怕的,是一开始就问错问题。建议法医、律师和办案人员收藏并转发给同行,需要时对照这张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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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3. SF/T 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4.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5. GA/T 1968—2021《法医学 死亡原因分类及其鉴定指南》

  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7.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