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份鉴定卷宗,发现343个问题。这个数字能否说明大量鉴定结论有错?答案可能和很多人想的不一样。
南京市司法局公开披露:2025年以来,共开展检查抽查52次,检查鉴定卷宗452份,发现问题343条,并限期整改到位。
但昌博必须提醒:343个问题,不等于343份鉴定结论错误。一份卷宗可能有多个问题,问题也可能只是归档、程序或者文书不规范。不能用343除以452,得出所谓“75.9%的鉴定错误率”。
那么,不服司法鉴定,到底该投诉司法局,还是申请重新鉴定?
昌博先说结论:投诉解决“有没有违法违规执业”,重新鉴定解决“原鉴定意见还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01 投诉与重新鉴定,完全不是一回事
| 对比项目 | 投诉司法局 | 申请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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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对象 | 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执业行为 | 原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和可靠性 |
| 向谁提出 | 鉴定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 民事诉讼中通常向审理法院提出 |
| 可能结果 | 整改、行政处理或移送处罚 | 补充鉴定、出庭质证或重新鉴定 |
| 能否直接改结论 | 一般不能 | 新意见由办案机关审查采信 |
也就是说,司法局不是“鉴定结论复审委员会”,不能代替法院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应当采信。
而且,《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针对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公安机关内部鉴定、医学会组织的鉴定等,应另外核对主管机关和救济程序。
02 哪些情况可以投诉?哪些投诉不会受理?
2026年4月,司法部更新了《司法鉴定投诉情形和方式》。可投诉情形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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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和范围问题:无证人员参与,或者超范围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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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和收费问题:私自接受委托、无故拒绝委托、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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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问题: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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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纪律问题:支付回扣、虚假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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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问题: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无故拒绝出庭或者故意虚假鉴定。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在执业中存在违反程序规则、不负责任、故意作虚假鉴定等情形的,可以投诉。
关键词是: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比如,鉴定人有没有相应资格,机构是否超范围,鉴定材料是否依规审查,应当履行的告知、听证程序是否落实,这些都可能进入投诉审查。
但如果只是认为“责任比例太低”“伤残等级评轻了”或者“鉴定人的医学观点不对”,通常不够。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不予受理。对办案机关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也不属于投诉处理范围。
南京市司法局也明确表示:司法行政机关无权撤销或者改变鉴定意见,也无权要求鉴定机构撤销、改变鉴定意见。
所以,投诉书不要请求司法局“撤销鉴定”“认定鉴定结论错误”或者“责令法院重新鉴定”。正确的请求应当是:调查具体违规事实、依法处理并书面告知结果。
03 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重新鉴定?
医疗损害、人身损害等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明确了四种情形:
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四种情形: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四)鉴定意见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这四种情形并不包括“我不认可”或者“我觉得不公平”。申请人必须把异议转化为资格、严重程序、鉴定依据或者证据能力问题。
比如,鉴定意见遗漏决定性影像资料,对关键病历完全没有分析,鉴定结论与论证相互矛盾。这些问题经过专业梳理,才可能成为重新鉴定的理由。
但发现瑕疵也不等于必然重新鉴定。能够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解决的,法院可以不准许重新鉴定。
因此,更稳妥的顺序是:书面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解释或者出庭,再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仍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再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法院准许并完成重新鉴定,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04 两种问题同时存在,能不能两条路一起走?
答案是:可以分别提出,但不能把两份材料写成同一封信。
昌博近期碰到过这样一类咨询:患者因急性心脏疾病死亡。家属认为医疗损害鉴定中的临床专家构成、咨询意见签名可能不符合当地规定,同时认为鉴定意见遗漏了关键诊疗事实,因果关系分析不足。
这是脱敏后的典型场景,不针对具体机构作事实认定。
按照江苏省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应选择相关二级学科3名以上单数专家;涉及多学科时,主要学科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鉴定意见书还应附专家签名的咨询意见。
遇到这种情况,应当拆成两条路径:
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写清违反哪项程序、对应哪条规定、有什么证据,请求调查处理。
向法院提出鉴定异议或者重新鉴定申请:说明程序问题为什么达到“严重违法”,材料遗漏为什么影响鉴定可靠性,以及为什么不能通过简单补正解决。
投诉书解决“有没有违规”;重新鉴定申请书解决“原意见还能不能用”。同一事实可以作为两条路径的证据,但请求事项必须分开。
05 不服鉴定,按这5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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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管辖:核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信息,向鉴定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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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材料:保存委托书、受理通知、鉴定意见书、材料清单、收费票据、听证通知和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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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对照表:逐项写清“违反哪条规定、发生什么事实、由什么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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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专业意见:把“我认为错了”转化为“错在哪里、为什么影响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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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紧期限:司法鉴定投诉原则上应在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3年内提出;诉讼中的鉴定异议,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书面提出。
不要因为等待投诉结果,错过法庭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的时机。
总结一下就是:投诉不是重新鉴定的替代品,重新鉴定也不是处罚鉴定机构的工具。找对机关、写对事实、提出对的请求,才能避免维权程序空转。
这篇建议正在处理司法鉴定异议的当事人和律师收藏。如果身边有人不知道该投诉还是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把文章转给他,先把两条救济路径分清楚。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