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5篇|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一名住院患者白天做了CT和抽血检查,下班时结果还没出来。晚上报告提示明显异常,夜班医师却说:“交班本上没有写。”第二天凌晨,患者突然恶化。

白班医师说:“结果是我下班后才出的。”夜班医师说:“交班记录里没有这件事。”

这是昌博根据常见争议整理的复合场景,不对应具体案件。

昌博先说结论:交接班记录很重要,但它不是责任判决书。真正要查的是异常信息何时出现、谁应当看到、是否完整交接、接班后有无复核处置,以及延误到底改变了什么。

01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到底在防什么?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明确:值班和交接班制度,通过值班和交接班机制保障诊疗连续性。其实,这里最关键的词不是“签字”,而是连续性

它至少包括三条接力线:

  1. 人员接力:谁在岗,谁有资质独立处理问题;

  2. 信息接力:病情、结果、风险和未完成事项有没有传下去;

  3. 责任接力:接班者有没有真正接手观察、复核和处置。

也就是说,交班绝不是把患者名单念一遍。当值人员不得擅自离岗,通讯必须畅通,诊疗活动必须及时记入病历;交接完成前,交班人员不能先走。

而且,这不是医生一个人的制度。临床、医技、护理和诊疗支持部门都要进入全院值班体系。

交班不是把责任甩给下一班,而是让责任不断档地传下去。

02 哪些患者必须交?怎样才算交清楚?

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及其释义,需要重点交班的患者包括:

  1. 新入院、诊断未明或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2. 急危重患者

  3. 当日接受手术或侵入性操作的患者

  4. 当日检查、检验结果为危急值的患者

  5. 科室认为需要特别关注的其他患者

其中,当日四级手术患者和急危重患者必须进行床旁交班

一场合格的交接要有三层:

比如,患者有一项重要检查尚未回报,不能只写“继续观察”。更稳妥的做法是写明:什么项目、预计何时出结果、主要风险是什么、谁负责查看、出现异常后通知谁。

需要注意:国家要点明确写的是“当日危急值患者”,并没有逐字规定所有一般异常结果、所有待回报结果都必须交班。但医院应当结合患者风险和本院制度,把重要的待回报结果纳入交班清单。

签字只能证明表格上有人;真正的交接,要证明信息已被理解、接收并开始处置。

03 异常结果卡在交班前后,责任怎么划分?

先不要争“到底算白班还是夜班”。昌博建议先排一条分钟级四点时间轴

  1. 检查或检验何时开立,预计何时出结果;

  2. 结果何时签发,系统何时推送或电话报告;

  3. 交班何时书写、口头说明和双方签字;

  4. 接班医师何时查看、复核、下医嘱和观察患者。

然后再看四方有没有把自己的环节做完。

交班人员

结果已出,应先评估、处置再交班;结果未出但风险较高,应交代预计时间和跟进人。

接班人员

不能只签名。接班后应核对重点患者和未完成事项;内容不清要追问,病情高危要床旁核实。

检验、检查科室

达到危急值标准的结果,应按照危急值制度完成复核、报告、接收和记录。系统“出了报告”,不等于临床已经收到并处置。

医疗机构

医院应设置结果推送、阅读确认、超时提醒和无人处置升级机制,同时保证夜间有合格人员值班、通讯畅通。

所以,划责任不是先看谁在交班本上签了字,而是先看异常信息在分钟级时间轴上,究竟断在了哪里。

04 两个公开事件:不交班,不只是内部管理问题

2009年,南京市儿童医院发生患儿死亡的严重医疗安全事件。据媒体转述的卫生部会议通报,主管医师未针对患儿血象异常进一步会诊,也未重点交接危重患儿;当值医师未及时观察、识别病情变化。

这不是民事判决,不能推导赔偿比例。但它说明:异常结果未处理、危重患者未重点交班、当班未及时响应,可能层层叠加。

雅安市人民政府2026年1月公布的行政处罚显示,两名医师因未按规定实施“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分别受到警告。同一公示中,涉事医院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多项行为,被警告并罚款3.8万元。

需要说清楚:3.8万元罚款对应多项违法行为,不能全部算在交接班制度头上。公示也未披露诊疗经过和损害因果。但这至少说明,该制度已经进入具体行政执法。

05 交接班记录,真的能决定医疗责任吗?

答案是: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务人员未尽义务并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一起交接班争议至少要审查四步:

  1. 有没有违反具体的值班、交接和复核义务

  2. 违反义务后,有没有发生实际延误或漏诊漏治

  3. 患者有没有出现新的损害,或者原有损害是否加重

  4. 延误与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原发疾病占多大作用

交接班专册缺失、内容不全或无法追溯,会形成重要证据瑕疵。但单纯少一份记录,不能直接等同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推定,更不等于医院全责。

反过来,即使记录写得很完整,如果接班医师实际上没有查看患者、没有复核结果、没有采取措施,也不能凭一个签名自动免责。

发生争议时,建议重点固定以下10类证据:

  1. 值班表、值班人数及人员执业资质;

  2. 医师、护理和床旁交接记录;

  3. 双方签名时间、电子签名及修改日志;

  4. 检查检验结果签发、推送、读取和确认时间;

  5. 危急值复核、电话报告、复读和登记记录;

  6. 医嘱开立、执行、补录、停止和撤销痕迹;

  7. 生命体征、护理巡视和病情变化记录;

  8. 电话、内网、呼叫、门禁和监控记录;

  9. 会诊、手术、转科、转运和急诊响应时间;

  10. 病程记录、实际处置及患者治疗后的反应。

记录是“证据锚”,不是“责任章”。责任最终要落到当时谁负有义务、义务是否实际完成,以及漏交是否改变了患者结局。

这篇建议医务人员、医疗律师和患者家属收藏。发生争议时,别只盯着一个签名,要把结果签发、系统推送、交班确认、实际查看和临床处置的时间逐项排出来。

下一篇,昌博继续讲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6篇——患者病情持续恶化,上级医师没有查房,医院一定要担责吗?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


参考资料

  1.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法规库)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国人大网)

  6. 雅安市人民政府:2026年1月13日行政处罚公示

  7. 新浪新闻转述:卫生部会议通报南京市儿童医院患儿死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