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2篇|危急值报告制度

医疗纠纷中常见这样的争执:危急值已经报出,护士也签了字,患者却仍然抢救无效。检验科和临床,到底谁负责?

昌博先说结论:危急值报告不是“打完一个电话”,而是完成一条救命闭环。电话接通,只能说明信息开始传递,不能证明风险已经得到处置。

01 危急值“报了”,为什么还不算完成?

所谓危急值,不是普通的“箭头向上”或者“箭头向下”。它是提示患者可能处于生命危急状态,需要临床及时评估和干预的检查、检验结果。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把危急值报告制度定义为:对提示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的检查、检验结果,建立复核、报告、记录等管理机制。

什么意思呢?

一项危急值真正形成闭环,至少要经过下面这些环节:

结果触发危急值 → 报告部门复核或必要时复检 → 报告 → 接收人员记录并复读 → 立即通知医师 → 医师评估患者 → 采取措施 → 复检、观察并记录。

比如,检验科把结果发到了系统里,但系统弹窗一直无人点击;或者护士接了电话,却没有立即通知值班医师。表面看,检验科都可以说“我报了”,实际上,患者的风险并没有得到处理。

所以,危急值管理要看的不是一个动作,而是三个关键词:准确、及时、可追溯。

还要注意,危急值是一种安全预警,并不等于最终诊断。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不一致时,可以复核、复检,但不能因为“看起来不太像”就直接忽略。

危急值不是一张异常化验单,而是一声必须有人回应的生命警报。

02 检验科、护士、医生和医院,分别负责哪一步?

危急值可能来自检验科,也可能来自影像、心电、内镜等检查部门。为了方便理解,下面以检验科为例。

第一,检验科负责“核准并报出去”

报告部门应先核对患者、标本、仪器和结果。报出前应当双人核对并签字;夜间或者紧急情况下,可以单人双次核对。确认无误后,及时报告并留下报告人、报告时间、接收人和报告内容。只推送系统却不确认接收,可能仍不算完整报告。

第二,接收人员负责“听准并转到位”

国家制度明确要求,临床科室任何接收到危急值信息的人员,都应当准确记录、复读、确认,并立即通知相关医师

患者姓名、床号、数值或者小数点听错一个,后果就可能完全不同。也就是说,护士签字只能证明“接到过”,还要证明“复读确认过”和“立即通知过”。

第三,临床医师负责“评估并处置”

医师应结合病情核对结果,及时评估,决定是否用药、抢救、复检、会诊或者升级监护。核查重点不是病程里有没有一句“已知危急值”,而是:几点看了患者,几点开了医嘱,几点真正执行,处理后有没有复查。若暂不处理,也应记录医学理由和观察计划。

第四,医院负责“把流程接起来”

医院应制定符合本机构诊疗特点的危急值清单,并定期调整。同时分别建立住院、门急诊和外送检查检验的流程。

比如,门诊患者已经离院或者系统报警无人回应,医院应有备用通知和升级报告机制,不能让危急值停在某个人的手机或电脑里。

所以,标题问“检验科和临床谁负责”,答案不是简单二选一:

哪个环节中断,哪个环节就要进入过错评价;但对患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通常是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患者通常不需要在医院内部替检验科、护士和值班医师“分家”。先由医院对外承担相应责任,再根据院内管理查明具体断点。

03 最危险的不是“没报告”,而是这4种假闭环

1. 系统显示“已发送”,但没有人确认接收

系统推送只能证明信息发出,不当然证明医护人员已经看到。若本院流程还要求电话报告、人工签收或者超时升级,就要继续核查。

2. 护士接到危急值,却没有立即通知医师

“登记过”不等于“转告过”,“转告过”也不等于“医师已评估”。实际办案时,昌博会把危急值登记、电话详单、病程和医嘱时间放在一起比对。

3. 医师知道结果,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危急值管理的目的不是留下签名,而是让患者及时得到处理。医师接到通知后未评估、未解释为何不处理,或者医嘱迟迟未执行,“已经报告”就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4. 门急诊患者离院后,只打了一次电话

门急诊患者离院后更容易失联,因此医院必须另设门急诊流程。外送项目也应事先约定通知方式,确保临床科室或者患方及时接收并留痕。

需要说明的是,各医院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置响应和升级时限。某家医院规定5分钟、15分钟或者30分钟,不代表这是全国统一的法定时限。真正判断过错时,要结合国家制度、本院流程、项目性质和患者病情综合分析。

04 一个公开案例:检验结果出来了,为什么医院仍担责45%?

2025年4月,乌海中院公开报道了一起医疗损害案件。

患者因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再次入院,夜间突发大量呕血,检验显示血红蛋白降至50g/L。报道显示,医院未及时采取有效止血措施,患者次日死亡。

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与死亡有因果关系,原因力介于次要至共同之间。法院综合疾病严重程度和医院过错,判令医院承担45%的责任,赔偿36.7万余元。

公开报道没有披露危急值报告每一个环节的原始记录,因此不能擅自断言到底卡在检验科、接收人员还是临床处置。但法院案例至少说明了一点:

检验结果出来,不等于诊疗义务完成。法院和鉴定机构还会继续追问,结果出现后有没有及时、有效的临床行动。

那么,违反危急值报告制度,医院是否一定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是:不一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要求,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分析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的责任程度。

因此要分三步看:

  1. 找断点:报告、接收、转告、评估、医嘱、执行和复检,究竟卡在哪里?

  2. 算延误:如果没有这个断点,患者原本可以提前多久得到诊断或者治疗?

  3. 评原因力:患者本身疾病有多危重?及时处理能否避免死亡或改善预后?

如果危急值漏报、迟报或者未处置,确实让患者丧失了本可获得的救治机会,医院就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反过来,如果报告、评估和处置流程完整,时间合理,医务人员也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患者主要因疾病本身凶险而发生损害,就不能只因出现过危急值而机械判医院担责。

记住:核心制度不是“全责开关”,而是判断诊疗义务有没有落实的重要标尺。

05 真发生纠纷,先固定这8类时间证据

其实,危急值争议经常是一场“分钟级时间线”的较量。患方取证和医方自查,可以重点看下面8类资料:

  1. 原始检查、检验结果及危急值触发时间;

  2. 双人核对、单人双次核对及复检记录;

  3. 危急值登记专册、报告人及报告时间;

  4. 电话详单、录音、系统推送、弹窗和签收日志;

  5. 接收人员的记录、复读确认及通知医师时间;

  6. 医师床旁评估、病程记录和医嘱开具时间;

  7. 护理执行、用药、抢救、会诊及再次复检时间;

  8. 门急诊患者联系记录、升级报告记录以及外送项目协议。

不要只盯着病历里那句“危急值已处理”。要把LIS、HIS系统日志、电话记录、医嘱和护理执行时间全部拼起来。

如果患者死亡且死因存在争议,还应及时评估尸检的必要性。否则,连死亡原因都无法查清,后续对延误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可能受到影响。

总结一下就是:真正有效的危急值制度,不是“我已经报了”,而是“患者已经被及时看见、评估和处置”。

这篇建议医务人员、患者家属和医疗律师都收藏。发生争议时,别只盯着那张检验报告,把报告前后每一分钟的记录都找出来。闭环断在哪里,责任往往就藏在哪里。

下一篇,昌博继续讲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3篇——病人被多个科室“踢皮球”后出事,首诊医生到底要负责到什么时候?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


参考资料

  1.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2. 国家行政法规库:《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 乌海中院政务报道:医院诊疗中存在过错致患者死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5%责任

  6.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载《健康报》:临床医生如何做好危急值管理

  7. 医疗损害技术指引及实务案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要点释义 第二版(清晰优化版).pdf,危急值报告制度释义,书内第121—1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