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系列·第1篇|病历管理制度

家属拿到两份病历:抢救时间对不上,病程记录疑似复制粘贴,后台还显示修改过。家属当即认定:“这不是造假吗?医院是不是该承担全部责任?”

昌博先说结论:未必。病历存在异常,与法律上认定伪造、篡改,中间还隔着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01 两个公开案件,为什么结论完全不同?

先看一正一反两个公开案例。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一起案件中,一名学生经两家医院救治后死亡。患方申请鉴定,发现前一家医院的纸质病历存在添加,电子病历也有大量修改。更关键的是,原始数据已被覆盖,医院既不能说明多次修改的正当性,也无法证明核心内容没有被改变

结果,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因病历无法完整反映原始情况而被退回。法院判令该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733934.50元。查看法院案例

再看重庆市渝中区政府公开的一份行政复议决定。涉案电子病历同样存在创建较晚、反复修改等问题,但调查显示系统保留了修改人员、时间和痕迹,修改内容能够与纸质病历及调查材料相互核对。最终,相关部门认定医院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的书写瑕疵,责令整改,但不能据此认定病历虚假。查看行政复议决定

两案的分水岭,不是“有没有改过”,而是:改了什么、为什么改、是否留痕、还能不能还原诊疗事实。

02 病历为什么是医疗安全核心制度?

病历不是医生写给自己看的工作笔记。它既要记录诊疗全过程,也是医疗质量控制、医疗损害鉴定和责任判断的重要依据。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要求病历做到六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同时要求记录与修改信息可追溯。

这六个词不能混为一谈:

所以,不能把所有病历问题,都装进“造假”这一个口袋。

03 补记、复制粘贴、矛盾和修改,分别怎么看?

1. 补记:允许,但必须符合场景和时限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因紧急抢救来不及填写的,可以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

注意,这不是所有病历都可以“事后慢慢补”的通行证。超时书写首先属于不及时;是否进一步构成虚假,要看补记内容能否与医嘱、护理记录、用药记录、检验检查、监护设备数据等相互印证。

2. 复制粘贴:技术动作不是造假,复制出错误事实才危险

模板和复制可以提高效率,但不能代替个体化观察。把其他患者的性别、病史或检查结果复制进来,连续数日病程完全一样,或者记录内容与客观检查明显冲突,风险就会迅速上升。

2025年启动的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已把电子病历复制粘贴导致记录错误以及伪造、篡改病历列为重点整治问题。查看专项整治方案

3. 前后矛盾:先看是否涉及核心诊疗事实

普通笔误,与抢救时间、用药剂量、手术方式、病情变化、风险告知等核心矛盾,证明意义完全不同。

判断时不能只截取一句话,而要看矛盾能否被同一时期的客观资料解释。

4. 修改:规范纠错与隐蔽改写不是一回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纸质病历纠错保留原字迹,并注明修改人和时间;电子病历则应保存历次操作痕迹、准确时间和人员信息。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应经医务部门批准并保留痕迹。查看《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04 什么情况下,才可能上升为伪造、篡改?

昌博建议用“四步判断法”:

先分清概念:病历不真实是内容未能如实反映诊疗情况的客观状态;伪造、篡改则是对制作、修改病历行为的法律评价。笔误、漏记、复制错误都可能造成不真实,但不能由此直接推出伪造、篡改。

  1. 有没有异常:存在补写、修改、矛盾或不真实内容吗?

  2. 能否合理解释:是正常纠错、合法补记、模板操作,还是理由前后不一?

  3. 是否改变核心事实:诊断、用药、手术、抢救时间及风险告知是否被实质改变?

  4. 是否影响责任判断:修改是否掩盖延误或错误处置,是否导致关键诊疗过程无法查明?

需要高度警惕的线索包括:冒名签字、删除修改日志、虚构未实施的诊疗行为、把关键抢救时间提前、病历与设备原始数据明显冲突等。

技术鉴定可以回答“哪里改过、何时改过、由谁操作”;至于这些修改能否认定为伪造、篡改,以及产生何种法律后果,还要由办案机关结合全案证据判断。

05 病历有问题,医院一定承担全部责任吗?

不一定。至少要分三个层次:

第一,行政管理层面。书写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可能被责令整改或受到行政处理。

第二,证据层面。病历证明力可能下降,相关事实可能对医院作不利评价。

第三,民事责任层面。仍要分析患者是否受到损害、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其有过错。

但必须纠正一个常见误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不等于自动推定全部损害都由医院造成,更不等于当然判医院全责。真正严重的是,病历问题使关键事实无法还原、鉴定无法进行,医院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患方而言,与其笼统喊“病历造假”,不如立即建立证据链:

  1. 依法复制、封存病历,记录取得时间;

  2. 保存不同时间取得的版本,逐页比对;

  3. 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或保全电子病历修改日志、登录日志、签名和权限记录;

  4. 将病程记录与医嘱、护理、检验、影像、麻醉、手术、监护设备及收费记录交叉核对;

  5. 明确指出“哪一句发生了什么变化、改变了哪个核心事实”;

  6. 先评估病历争议对诊疗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的实际影响,再决定是否申请专门鉴定。

对医方而言,同样要守住三条底线:模板必须个体化修改;补记、纠错必须留痕;账号不得共用,重要操作必须追溯到人。

病历有改动不可怕,真正危险的是——改动无法追溯、理由无法解释、核心诊疗事实被改变。

建议把这篇文章转给正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患者、律师和医务人员。

下一篇,昌博继续拆解:危急值已经报告,患者仍然死亡,检验科和临床到底谁负责?


延伸阅读:《电子病历真实性的专家共识》近期发布,病历真实性的鉴定难上加难!

主要依据:

  1.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2.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3.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4.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5.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6.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8. 医疗损害技术指引及实务案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要点释义 第二版(清晰优化版).pdf第131—140页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