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位患者家属找到昌博,焦急地问:“第一次手术刚做完,医生又通知要紧急再开一次刀。这是不是说明第一次手术出错了?”

这其实是个非常典型的医疗损害误区。

再次手术不等于医院一定有错;但只要是非计划再手术,也绝不能用一句‘并发症’就把问题盖过去。

2026 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已把降低非计划重返手术室再手术率列为目标九。为什么国家要专门盯住这个指标?因为它可能暴露出术前评估、手术设计、术中操作或术后管理中的问题。


01 “二次手术”与“非计划二次手术”,不是一回事

有些手术需分期完成。比如严重创伤先止血、清创,待病情稳定后再修复;部分肿瘤治疗也会按既定方案分阶段进行。已预先评估和安排的后续手术,不能因为做了两次,就倒推出第一次一定有过错。

重点关注的是原本没有安排、却因新出现的问题被迫再次进入手术室。比如术后活动性出血、瘘、感染或内固定失败,需要紧急止血、修补或清除。

也就是说,关键不在“开了几次刀”,而在于:为什么要再开这一次?这个原因在第一次手术前、手术中或术后,能不能被合理预见、避免或及时处理?


02 再开一刀后,重点排查这四个环节

第一,术前评估和准备够不够

患者有没有严重贫血、凝血功能异常、感染、营养不良、心肺功能不全?手术指征是否充分、时机是否合适、有没有替代方案?这些都是术前评估要解决的问题。

本可通过完善检查、纠正风险或调整时机避免的问题,不能在准备不足时仓促上台后,只归咎于“患者体质”。

第二,术中操作和手术方案有没有问题

术中大出血、误伤邻近器官、吻合或固定失败,并不当然等于操作失误。

复杂解剖、严重粘连、肿瘤侵犯、基础病重,都可能增加风险。

但鉴定仍会追问:医生是否识别了风险、采用合适方案;术中发现异常后,处置是否及时,是否需要上级医师或相关专科支援?

风险高,不是免责理由;风险高,恰恰更要求风险管理到位。

第三,术后异常信号有没有被及时发现

术后心率持续增快、血压下降、引流液突然增多或变红、腹痛加剧、尿量下降、体温异常、血红蛋白进行性下降……这些都可能是出血、感染或器官损伤的预警。

规范监测并及时处置后仍无法避免不良结果的,医院未必担责。

但如果异常信号已出现,却没有观察、没有复查、没有升级处置,直到病情恶化才匆忙再手术,问题就可能从“并发症”变成延误诊断、延误治疗

第四,再手术决定和抢救是否及时

该做时拖延,可能错过止血、控制感染和抢救器官功能的窗口;不该做时盲目再开刀,也会带来新创伤。

要看何时决定、依据是什么、术前有无会诊、术后有无相应监护和抢救预案


03 一个脱敏案例:并发症,为什么最后仍可能认定医院有责?

昌博团队此前接触过一例妇科肿瘤术后纠纷:患者术后出现严重瘘,不得不接受修复和造瘘等再次手术。医院认为,瘘属手术风险,患者也签过知情同意书。

但案件的争点并不只是“瘘是不是并发症”,还要看解剖关系是否复杂、术中有无必要防范、术后异常有无及时识别和处理。鉴定并未因“并发症”三字让医院当然免责,而是对术中防范和术后处置逐项评价。

这个案例最值得记住的一点是:并发症是医学概念,不是法律上的免责标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害,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签了知情同意书,主要解决的是“风险有没有被说明”;它不能自动证明医院在术前、术中、术后每一步都已经尽到了诊疗义务。


04 家属和律师,先把这 8 类证据留住

发生非计划再手术后,别急着认定医院有错,也别只盯第一份手术记录。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本人有权查阅、复制包括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检查检验资料在内的病历;患者死亡的,近亲属也可依法查阅、复制。建议重点保留:

  1. 术前评估、术前讨论和知情同意书

  2. 第一次手术的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资料

  3. 术后病程、护理、生命体征、出入量和引流记录

  4. 术后关键检验、影像及危急值处置记录

  5. 会诊记录、转 ICU 记录、抢救记录

  6. 再次手术的决定依据、知情同意书、麻醉及手术记录

  7. 病理、输血、用药、耗材及收费清单

  8. 医院三、四级手术目录和术者授权情况

对于四级手术发生非计划二次手术,《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还要求医院在发生后 3 日内组织全科讨论,并按规定报告。

内部质量材料未必属于可直接复制的病历,可请律师在诉讼或鉴定中依法申请调取。

记住:病历不是越厚越好,关键是把“第一次手术—异常出现—发现处置—再次手术”这条时间线还原出来。


05 鉴定机构最终看什么?

医疗损害鉴定不是对着“二次手术”四个字打钩,通常要回答三个问题:

所以,非计划再手术是一个重要的质量安全警报,不是一张自动认定医疗事故的通知书。

它提示患者、医院和鉴定人,都要回到完整的证据链:术前有没有评估,术中有没有规范处置,术后有没有及时发现和抢救。


总结一下就是:手术后又要开第二刀,医院未必一定有错;但只要是非计划再手术,就值得把整个围手术期认真复盘,而不是被“并发症”三个字草草带过。

💾 如果你身边有人正面临术后严重并发症或再次手术,建议把这篇文章转给他,并先把关键病历资料完整复制、保存好。

本文为一般性医疗与法律科普,不替代个案的病历审查、鉴定意见或法律意见。


📚 参考资料

  1. 《2026 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目标九“降低非计划重返手术室再手术率”

  2.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国卫办医政发〔2022〕18 号

  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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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