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孩子在出生过程中因难产导致脑部缺氧,后来被鉴定为中度精神发育迟缓(五级伤残)、癫痫(六级伤残)。中院判医院赔83万余元。多年后,河南高院终审改判112万余元,多了29万多。伤残等级没有变,医院的诊疗过错也早已被认定。那这29万元,究竟差在哪里?最高检今年公布的这起案例给了一个很清楚的答案:责任比例不能凭“酌定”留白,孩子实际需要的院外康复,也不能因为发生在民营机构就被一笔勾销。[1] 01 83万变112万,差的并不是伤残等级 先说结论:本案的五级伤残和六级伤残,并没有在高院阶段重新评定。差额主要来自两处:一是医院的责任比例,从80%提高到100%;二是原来未获支持的院外康复费用,最终被酌情支持10万元。[1] 很多人看到医疗损害案件中的“医院承担80%责任”,会以为这就是一个差不多的数字。其实不是。
对长期康复的未成年人而言,20%的责任差,可能就是数十万元的治疗、护理和训练经费。伤残等级告诉我们孩子受损有多重;责任比例和赔偿项目,才决定赔偿能不能真正覆盖后续生活。02 医院有明显过错,为什么原来还只承担80%?原审判决已经认定医院在诊疗中存在明显过错,却仍给医院留出了20%的减责空间。这20%,通常意味着法院认为患方自身、基础疾病或其他外在因素,可能也对损害结果有一定影响。但本案进入检察监督后,检察机关没有停在“医院确实有错”这句话上,而是继续查:患方有没有未尽注意义务?孩子的损害有没有其他独立原因?为此,办案人员调取了患儿的基因检测资料、母亲的围产保健资料、同期同类产妇病历等材料。调查结果证明,患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医院不存在可以减轻责任的情形。
[1] 也就是说,医院责任从80%到100%,不是“同情孩子”换来的,而是把原先没有查透的因果链和减责因素,一项项用证据排除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昌博想提醒一句:这条规定不是“医院有过错就当然全赔”。但如果医院主张减轻责任,也不能只靠一句抽象的“患方有因素”或“存在风险”。责任比例的每一次扣减,都应当有事实和医学依据。03 院外康复费,为什么从0元变成10万元?这恰恰是本案最值得患儿家庭收藏的一点。原审没有支持院外康复费用。现实中,很多家庭也会遇到同样的质疑:既然公立医院有康复服务,为什么要去民营机构?这笔钱是不是自己选择多花的?
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残联走访民营康复机构、听取专业意见后查明:当时公立医院康复资源紧张,孩子确实在民营机构进行训练,相关费用属于必要、合理的支出。[1] 所以,高院最终酌情支持院外康复费用10万元。这并不等于只要拿着民营机构发票,就一定能获得支持。关键在于三件事: 有没有实际康复需求;为什么需要在院外或民营机构训练;训练内容、频次、费用和效果,能否形成连续证据。比如,康复评估、治疗计划、训练记录、缴费凭证、复诊意见,最好不要只留其中一张。它们连起来,才能说明这不是“可有可无的消费”,而是孩子恢复功能所必需的治疗过程。04 五级+六级伤残,不等于赔偿已经“算完了” 不少家属做完伤残鉴定,会松一口气,以为最难的一关已经过去。鉴定当然重要。它是证明损害后果的重要依据。
但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等级只是起点,不是终点。本案就是最直观的例子:等级没变,赔偿却增加了29万余元。变化来自责任比例和院外康复费,而不是重新把孩子的伤残“评得更重”。对脑缺氧后出现发育迟缓、癫痫等长期后果的孩子来说,后续康复往往具有持续性。实际办案时,除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还要关注已经发生和确有必要的康复、护理等费用能否获得充分支持。也就是说,别把诉求只写成“按伤残等级赔多少钱”。更要把问题问细:医院应承担多大比例?后续康复是否必要?证据能否证明这笔钱确实花得合理?05 遇到类似情况,家属最该留住哪三类证据?第一类,是出生和抢救阶段的资料。包括孕期产检、围产保健、待产和分娩记录、新生儿抢救记录、转院记录等。这些材料关系到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如何判断。第二类,是排除减责因素的资料。
本案中的基因检测、孕期资料,就起到了关键作用。孩子是否存在自身疾病或遗传因素,孕妇是否按要求产检,都可能成为责任比例争议的焦点。第三类,是持续康复的资料。康复评估、训练方案、治疗记录、缴费票据、阶段效果评估,应按时间顺序留存。不要等到几年后打官司,才去回忆当年到底做过哪些训练。最后,昌博想说:医疗损害案件最怕的,不是赔偿项目多,而是只证明了“孩子很难”,却没证明“为什么该由医院赔、应该赔到什么范围”。对一个需要长期康复的孩子来说,判决书上的责任比例,不只是一个数字,更是未来治疗能不能持续的保障。如果你身边有孩子因分娩损伤、脑缺氧而长期康复的家庭,建议把本文转给他们。伤残鉴定之后,责任比例和康复证据,往往才是真正决定赔偿能否落地的下一关。
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案”,2026年5月18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605/t20260518_727601.s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https://wb.flk.npc.gov.cn/flfg/PDF/bd53dd912c1048f2aecbaa229238334b.pdf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
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