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右转,撞倒电动车骑手,又从左下肢碾过。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伤者16天后死亡。
你会怎么判断?大多数人都会说:这还不是交通肇事罪?
但最高检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决定结果的,不是事故责任书改了,而是一份补充鉴定认定:医疗过错是死亡的主要原因。[1]
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值得所有做交通事故、医疗损害案件的律师和当事人关注的问题:事故全责,不等于对后来发生的死亡结果当然承担刑事责任。
01 事故全责,为什么还可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先把两个概念分开。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回答的是:谁违反了交通规则,谁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同等或全部责任。
而交通肇事罪还要回答另一个问题:死亡结果能不能在刑法上归责于司机的违法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也就是说,“全责”+“有人死亡”,中间还有一座桥:事故损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达到了刑事定罪所要求的证明程度。
比如,伤者被撞后当场因严重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因果链通常比较清楚;但如果伤者经过一段治疗后死亡,又出现延误诊疗、错误处置、基础病等因素,就不能只凭“后来人死了”倒推司机一定构成犯罪。
02 这起案件中,最初的鉴定其实已经指向司机
2024年6月,货车司机张某某在河北蔚县一处路口转弯时,与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史某某相撞,史某某倒地后又被货车后轮碾压左下肢。史某某送医后,于16天后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1]
最初的法医鉴定认为,史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导致左下肢损伤,继发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在排除医疗过错的前提下,外伤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1]
注意这几个字:排除医疗过错。
这个前提没有查清,因果关系判断就不能停在原地。昌博一直讲,鉴定意见不能只看最后一句“有因果关系”,还要看它排除了哪些因素。
03 为什么要把“创伤时间轴”和“治疗时间轴”放在一起看?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一个反常点:伤者并非致命部位受伤,而且送医及时,为什么会在后续治疗中死亡?
于是,检察技术人员和医疗领域专家没有只盯着事故现场,而是把两条线并排核对:
一条是创伤时间轴——什么时候发生碾压、伤到了什么部位、伤情如何演变;
另一条是治疗时间轴——何时检查、何时发现血供问题、采取过什么处置、病情何时转为感染和多器官衰竭。
专门审查认为,伤者住院初期就可能存在皮下组织缺血坏死;医院未及时采取截肢手术,进而引发全身感染,存在医疗救助措施不当的可能,需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进一步甄别。[1]
不能只看“起点有没有外伤”,还要看外伤进入治疗过程后,死亡是怎样发生的。医疗介入也不必然切断因果链,关键在于它是不是推动死亡的主要力量。
04 “医院过错是主要原因”,到底改变了什么?
后续补充鉴定对交通事故、医疗介入和基础病三个因素进行了全面分析。
结论是:交通事故和医疗过错都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基础病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但在这两个有因果关系的因素中,医院过错为主要原因。[1]
这不是说货车司机“完全没撞到人”,更不是说民事赔偿、行政责任就一笔勾销。
它改变的是对死亡这一刑事结果能否归责给司机的判断。检察机关认为,司机的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在一般情况下不足以引起死亡,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本案刑事定罪所需的排他性因果关系,因此张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随后撤销案件。[1]
也就是说,本案是典型的“多因一果”:事故造成伤害,医疗过错介入治疗过程,二者都有关;但原因力大小不同,刑法上的结论也可能完全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书,不是死亡因果关系鉴定书。 这句话,值得记住。
05 这起案子,给三类人什么提醒?
对司机和辩护人来说: 不能只围着事故责任书争论。伤者在院治疗后死亡的,要及时调取完整病历、手术记录、影像资料、抢救记录和死亡讨论记录。特别是伤情与死亡之间隔了数日甚至更久时,医疗过程可能就是关键证据。
对家属和患方来说: 也不能只盯着肇事车辆。若伤者送医后病情反复恶化或关键治疗被延误,应完整封存、复印病历,必要时咨询医疗损害鉴定。这既影响刑事案件,也关系后续赔偿责任。
对办案人员和鉴定人来说: 鉴定不能只问“外伤与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还要问医疗介入、基础病、感染等因素及各自原因力。问题没问全,结论也可能立不住。
最后,昌博想说:刑事案件要追责,但前提是把因果链查清。
不能因为司机负事故全责,就跳过医疗过程;也不能因为医院存在过错,就当然抹掉事故造成的伤害。 法医学要做的,正是在多重原因之间,找到经得起证据检验的责任边界。
全责、碾压、伤者死亡,却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你怎么看?评论区聊一聊。也建议做交通事故、医疗损害业务的朋友收藏本文,遇到类似案件时,别忘了回头看一眼“治疗时间轴”。
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检察院:《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之“张某某交通肇事案”,2025年9月11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509/t20250911_706116.s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https://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034.htm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