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刚去世,家属还在料理后事,殡葬公司的电话已经打进来了。
\"我们知道您家刚有老人去世,后面的事我们可以办。\"
这通电话,很多人以为是\"消息灵通\"。其实,它很可能意味着:本该被严密保管的信息,已经离开了该在的系统。
最高检今年公布的一起公益诉讼案里,上海有医务人员和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利用死亡报告系统、救护车显示终端等,获取逝者及家属信息800余条,再提供给殡葬服务从业者招揽生意。[1]
死亡不是隐私保护的终点。对家属而言,那往往是最脆弱、也最需要被尊重的时刻。
01 医院和120掌握这些信息,原本是为了救治和管理
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因,家属的姓名、电话、住址……这些信息出现在医疗和急救流程中,并不奇怪。
比如,死亡医学证明、疾病监测、急救派车、家属联系,都需要相关信息支撑。问题不在于\"看到了\",而在于:谁因工作需要可以看、看完以后能不能带走、更不能拿去变现。
本案中,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信息,既包括逝者的住址、死亡时间和死因,也包括家属姓名、联系方式。殡葬从业者随后立即电话营销,对丧亲家属的安宁造成了直接侵扰。[1]
从法医学的角度看,死亡信息从来不只是一个统计字段。它连着一个人的病史、死因和最后一段人生,也连着一个家庭尚未平复的哀伤。
02 有权接触,不等于有权拿去做生意
这起案件最值得反复说的一点是:工作权限,不是商业权限。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也就是说,为急救、诊疗、死亡报告而处理信息,和把这些信息交给第三方用于电话营销,根本不是同一个目的。后者不但与原始工作目的无关,还会把家属的姓名、电话、住址推入陌生的商业链条。
家属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属于在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至于逝者,法律也没有把其人格利益置于真空地带。《民法典》第994条明确: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时,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3]
所以,别把\"人已经走了\"当作信息可以被随意流转的理由。
03 800多条信息,是怎样从系统里流出去的?
公开案情显示,泄露并不靠什么高深的黑客手段。
有人使用登录密钥进入死亡报告系统;有人从救护车显示终端看到家属姓名、联系电话和住址。系统给了工作便利,却没有被有效的权限边界、操作留痕和实质审核兜住。[1]
这也是很多机构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能查到,不等于该查;能看到,不等于能转发;能接触,不等于能营销。
最高检披露,案件推动后,相关部门对涉事医疗机构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理;对有关人员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并采取了限制登录权限、对救护车非必要信息脱敏、加强审查等整改措施。[1]
这恰恰说明,信息保护不是挂一块\"保密\"牌子就够了。权限要分级,操作要留痕,非必要信息要遮蔽,异常访问要有人查。
04 遇到“亲人刚走,推销电话就来”,家属能做什么?
昌博建议先别急着争吵,更不要在悲痛中仓促签约、付款。可以按这四步处理:
第一,留住证据。 记录来电时间、号码、通话内容;保存短信、微信消息、名片、报价单和合同。对方若说出死亡时间、死因、住址或家属姓名,更要原样记录。
第二,问清来源。 可以直接问对方:从哪里获得联系方式,受谁委托,所属机构和资质是什么。对含糊其辞、催促付款的,不必当场作决定。
第三,向相关机构反映。 若信息可能来自医院、120急救流程,可向涉事医院、急救机构及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个人信息违法处理的,也可向网信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渠道投诉。
第四,怀疑非法买卖时及时报警。 如果对方明确承认购买信息,或存在持续骚扰、诱导交易等情况,应将已保存的材料提交公安机关。后续如造成损失,再考虑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
这里要说清:不是每一通殡葬服务电话都当然等于信息泄露。但一通电话若精准报出死亡时间、家属住址、死因等只有医疗急救环节才可能掌握的细节,就不能再用\"巧合\"轻轻带过。
05 对医院和急救机构来说,保护信息不是“附加项”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其中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分类管理、加密去标识化、合理确定操作权限和安全教育等。[2]
落到医疗、急救场景,至少应守住几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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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授权:谁因什么工作需要查看,权限就开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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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留痕:谁在何时查询、导出、转发过信息,应当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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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展示:救护车终端、交接界面不展示无关的家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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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必查:对高频查询、异常导出、非本辖区访问及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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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不外责:第三方人员接触系统,同样必须纳入权限和审计管理。
这些看起来是技术和管理细节,背后却是对逝者尊严、对家属安宁最基本的敬畏。
亲人离世以后,家属本就要面对悲伤、手续和现实安排。任何人都不该把这段最无助的时间,变成精准营销的窗口。
死亡不是隐私保护的终点,恰恰是对专业伦理最严肃的考验。
你或身边人遇到过\"刚办完死亡手续,就接到殡葬推销电话\"的情况吗?欢迎在评论区说说经历。也请转给需要的人:悲伤不该成为别人赚钱的信息入口。
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逝者及其家属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2026年1月22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601/t20260122_716635.s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第五十一条。https://wap.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2/art_04a0f1fb5df244e39688fd5372623a8d.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https://www.npc.gov.cn/wxzlhgb/c27214/gb2020/202006/P020230313538731037747.pdf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