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冲突中,一人被打了胸口一拳,案发次日拍片没见明显新鲜骨折;9天后复查,却查出右侧4根肋骨骨折,最终评定为轻伤二级。
很多人会问:隔了这么多天才查出来,凭什么认定是这一拳打的?这起最高检公开案例,正好把这个问题讲得很透。
01 先说结论:2处以上肋骨骨折,就是轻伤二级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 b)项:
肋骨骨折2处以上。
该项位于“轻伤二级”条款之下。也就是说,肋骨骨折达到2处以上,就可能构成轻伤二级。
所以,这个案子最关键的并不是“4根”这个数字有多吓人,而是骨折数量一旦从1处变成4处,案件的性质就可能完全不同。
但记住:达到数量门槛,只解决了“伤情程度”问题。骨折是不是这次冲突造成的,仍然要另行证明。
02 次日没拍出来,9天后才发现:前一次检查一定错了吗?
答案也不能说得太绝对。
肋骨呈弧形,前后上下容易重叠;一些无明显移位的骨折,在受伤早期确实可能显示不清。随着修复过程出现变化,后续复查时反而更容易被发现。
最高检公布的这起案件中,案发次日的CT当时被读为未见明显新鲜骨折。后来经两位骨科专家复核,认为早期片子其实已经可以见到1根肋骨骨折,只是首次阅片没有读出来。
另外3根为何在9天后才被明确?参与分析的法医和骨科专家认为:未发生错位的骨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形成骨痂后,才可能更清晰地被影像检查发现。这并不违反医学规律。
也就是说,第一次报告没有写骨折,不等于案发时绝无骨折;复查发现骨折,也不自动等于就是本次冲突造成。
03 隔了9天,怎么证明就是这一拳造成的?
这才是伤情鉴定真正的核心:因果关系。
昌博常说,鉴定不是只看一张报告单,也不是只数“断了几根”。需要把证据链一环一环扣起来。
本案中,检察机关重点核查了4件事:
第一,看原始影像。早期CT复核后发现,案发次日已存在1根骨折的影像表现。
第二,看时间线。两次检查只间隔8天,后一次显示4根肋骨骨折。
第三,看有没有新的外伤。办案机关调取了当事人在这9天内的就诊记录、涉警记录,并结合询问,排除了其因其他纠纷再次受伤的可能。
第四,看外力与损伤能否对应。本案中是右胸部受拳击后倒地,骨折部位和受伤经过需要能够相互印证。
所以,最终认定不是靠“9天后发现4根骨折”这一句话,而是靠早期影像、复查影像、就诊记录和案情材料共同形成的证据链。
04 轻伤二级,能不能只看鉴定结论?
当然不能。
伤情鉴定意见很重要,但它也必须经得起对基础材料和论证过程的审查。尤其是肋骨骨折这类案件,双方都别只盯着最终报告上的“轻伤二级”四个字。
更该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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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看的是不是原始DICOM影像,还是只有影像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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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检查和复查之间,骨折的部位、形态是否前后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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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在间隔期间,是否存在摔倒、交通事故、其他冲突等再次受伤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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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力作用的部位、方式与骨折部位,是否符合基本的损伤机制?
比如,若早期片已有同一部位的可疑骨折线,后续复查又显示对应部位骨折,而期间没有新的外伤记录,因果关系就更有依据。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讲清楚,鉴定结论就未必稳。反过来,如果这些问题都能得到印证,即使骨折不是当天全部显示出来,也不能仅凭“隔了几天”就否定因果关系。
05 给双方当事人的提醒
对伤者来说,发生胸部外伤后要及时就医,保存原始影像资料、病历、检查报告和连续就诊记录。不要只拍一张报告单就以为万事大吉。
对被指控的一方来说,也不要只说“隔了几天才查出来,肯定不是我打的”。如果对伤情有异议,应当及时核对原始影像、受伤经过、既往伤病史及案发后的活动轨迹;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意见。
最后再说一句:本案中,行为人虽被认定造成轻伤二级,但因主动投案、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不等于所有案件的最终处理都完全一样。
总结一下就是:隔几天发现骨折,不是认定因果关系的终点,而是审查证据的起点。轻伤二级不是“谁声音大谁赢”,而是原始影像、时间线、损伤机制和案情材料必须相互闭合。
💬 你怎么看?次日影像没有报骨折,9天后却发现4根肋骨骨折,你觉得最该先核查哪一份证据?评论区聊一聊。
本文仅作法医学与伤情鉴定科普,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鉴定意见;具体案件应以原始材料、正式鉴定意见及依法处理结果为准。
📚 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