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昌博看到一个医疗纠纷案例评述:患者死亡后,双方做过医疗事故鉴定,后来家属发现医院曾经单方启封过封存病历。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还用说吗?医院私自拆封病历,肯定全责!
但这个案子的结果恰恰提醒我们:病历被单方拆封,不等于患方一定稳赢,更不等于医院一定承担全部责任。
今天昌博就借这个案例,讲清楚医疗纠纷里一个非常重要、但很多人容易忽略的问题:封存病历到底有什么用?医院单方拆封后,患方应该怎么办?
01 病历为什么要封存?核心不是“仪式感”,而是证据保全
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是最核心的证据。
很多时候,医疗损害鉴定要判断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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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行为有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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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过错和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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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因果关系,医院责任参与度大概是多少。
这些问题,绝大多数都要回到病历里找答案。
比如手术记录、病程记录、会诊意见、护理记录、医嘱单、检查报告、知情同意书等,都会影响鉴定机构对案件的判断。
所以,医患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封存病历的意义就非常明确:把关键证据固定下来,防止事后发生真实性争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也就是说,封存不是医院自己拿个袋子装起来就完事,启封也不是医院想什么时候打开就什么时候打开。
封存和启封,都应当让医患双方共同在场。
02 医院单方拆封病历,会有什么后果?
先说结论:医院单方启封封存病历,肯定是一个很大的程序风险。
因为它会直接引发一个问题:
这套病历还是不是原来封存时的那一套?
如果患方提出合理质疑,医院又不能解释清楚为什么单方启封、谁启封、启封后有没有改动、有没有完整留痕,那么后续医疗损害鉴定就可能陷入麻烦。
最常见的情况是:鉴定机构认为病历真实性存在争议,材料基础不稳定,最后不愿意受理,或者直接退卷。
而医疗损害鉴定一旦做不了,法院就要考虑:这个无法鉴定的原因,是谁造成的?
如果是因为医院没有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导致病历真实性无法确认,法院就可能让医院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也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注意,昌博这里说的是“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不是说“自动全责”。
这中间差别很大。
03 为什么不是“医院拆封 = 医院全责”?
很多患方会有一个误区:
只要医院病历有问题,医院就一定全责。
这个理解太简单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最终仍然要围绕过错、损害、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来判断。
病历单方拆封,说明医院在证据管理上存在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过错推定。但这并不当然等于患者的全部损害后果都由医院造成。
比如,一个患者本身患有恶性肿瘤、主动脉夹层、严重感染、重症胰腺炎等高危疾病,疾病本身就有很高死亡风险。
即便医院在病历管理上有过错,也还要看:这个病历管理问题,到底影响了什么?是否导致无法查明医院诊疗行为?医院可能存在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关联度有多大?
在昌博看到的这个案例评述中,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单方启封病历违反程序,使封存病历的意义丧失,也影响了病历真实性和完整性保障,因此推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法院同时考虑到患者原发疾病严重、凶险,死亡结果主要与自身疾病有关,最后酌定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这个比例未必适用于所有案件,但它说明一个问题:
程序违法会影响责任判断,但责任比例仍然要结合患者自身疾病、医院诊疗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综合认定。
04 患方最容易犯的错误:只盯着“病历问题”,却放弃鉴定
这个问题昌博一定要提醒。
有些患方一发现病历被拆封、病历有修改、记录前后不一致,就立刻把全部精力放在“病历造假”上。
当然,病历真实性问题很重要,该质疑就要质疑。
但如果法院已经释明,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患方却因为认为“医院病历违法已经板上钉钉”而不申请鉴定,这就很危险。
为什么?
因为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通常还是需要专业鉴定意见来解决医学专门问题。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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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行为有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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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和损害后果有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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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疾病和医疗过错各占多大作用。
这些不是单靠情绪、怀疑或者常识就能解决的。
如果患方拒绝申请鉴定,或者错过鉴定时机,最后法院可能认为:你没有完成相应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昌博的建议是:
病历有问题,要提;鉴定该申请,也要申请。两条线不能混为一谈。
05 真遇到医院单方拆封病历,患方应该怎么做?
昌博给大家整理一个实操清单。
第一,立即固定“封存状态被破坏”的证据。
比如封条照片、封存清单、启封记录、医院通知记录、现场人员情况、沟通录音等。不要只在嘴上说“医院拆封了”,要把证据固定下来。
第二,要求医院说明启封原因和启封过程。
包括谁启封、何时启封、是否通知患方、启封后做了什么、是否重新封存、是否有视频或书面记录。
第三,在质证阶段明确提出病历真实性异议。
不是简单喊“病历造假”,而是具体指出:哪一份病历、哪个时间节点、哪个封存环节、哪个记录存在问题。
第四,仍然要积极推动医疗损害鉴定。
如果鉴定机构因为病历争议退卷,可以再向法院说明:退卷原因是医方未按规定保管、启封病历造成的,请求法院依法分配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五,不要把所有希望都压在“全责”上。
医疗纠纷案件里,很多时候争取到合理责任比例,比盲目追求全责更现实。
尤其是患者自身疾病严重、死亡原因复杂、没有尸检、病历又存在争议的案件,更要提前设计诉讼和鉴定策略。
06 医院也要吸取教训:病历管理不是小事
这类案件对医院同样是提醒。
很多医务人员觉得,病历封存在医院,医院只是配合鉴定、复印、补材料,拆开看一下没什么大不了。
这个想法非常危险。
在医疗纠纷里,病历管理本身就是风险管理。
一旦封存、保管、启封程序不规范,哪怕医院原本诊疗过错并不大,也可能因为证据管理问题,让自己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也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可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相应处分。
所以,对医院来说,最稳妥的做法就是:
封存有清单,启封有通知,双方均在场,全程有记录。
不要嫌麻烦。
医疗纠纷中,很多麻烦恰恰来自一开始怕麻烦。
总结一下就是:
医院单方拆封封存病历,确实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但患方也不能误以为“只要病历程序有问题就必然全责”。真正关键的是:一边固定病历封存瑕疵,一边推动医疗损害鉴定,把过错、因果关系和责任比例讲清楚。
这篇建议医疗律师、医务人员和正在处理医疗纠纷的家属都收藏一下。关键时刻,可能少走很多弯路。
你遇到过类似的病历封存、启封争议吗?评论区聊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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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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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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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违规拆封病历需承担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