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位医疗纠纷家属问昌博:

“鉴定机构说我们这个案子太复杂,退卷了。是不是鉴定做不了,案子就彻底没希望了?”

这个问题很现实,也很扎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报道,北京二中院建立医疗纠纷专家库,请来 1872 位“医学参谋”,其中一个背景就是: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太强,有些案件多次委托鉴定,最后仍然被鉴定机构退卷。

那问题来了:医疗损害鉴定被退卷,患者是不是就输了?

昌博先给结论:不一定。退卷不是败诉判决,它只是提醒你——这个案子的证据链、医学问题或者鉴定路径,可能需要重新整理。

01 为什么医疗损害案件特别容易被退卷?

医疗损害鉴定和普通伤残鉴定不一样。

普通伤残鉴定,很多时候是看骨折、缺牙、关节活动度、神经功能障碍,再对照标准判断等级。

但医疗损害鉴定要回答的问题复杂得多:

  1. 医院有没有诊疗过错?

  2. 这个过错和死亡、残疾、病情加重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3. 患者自身疾病、体质因素、疾病自然转归又占多大比例?

  4. 医方过错是轻微原因、次要原因、同等原因,还是主要原因?

比如,一个老年患者本身有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因感染住院,后来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家属认为医院延误诊断、抢救不及时;医院认为患者基础疾病重、病情进展快,死亡难以避免。

这种案子就不是一两个法医看病历就能下结论的,可能涉及急诊、心内、感染、ICU、影像、检验、护理等多个专业。

所以鉴定机构退卷,常见原因大概有几类:

也就是说,退卷不一定说明患方没道理,也不一定说明医院完全没问题。很多时候,它只是说明:医学事实还没有被讲清楚。

02 鉴定不能,不等于法院一定不能判

很多人有个误区:医疗纠纷必须有鉴定意见,否则法院就没法判。

这个说法不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核心规则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还进一步强调,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法院最终要判断的是:有没有过错、有没有损害、过错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当然非常重要,但它不是唯一证据。

如果鉴定退卷,法院仍可能结合病历资料、诊疗规范、专家辅助意见、当事人陈述、庭审质证、举证责任分配等进行综合判断。

最高法这篇报道里提到,北京二中院探索的是“专家论证 + 司法审查”。昌博理解,这八个字很关键。

专家解决医学事实怎么理解,法官解决法律责任怎么分配。

专家不是替法院判案,也不是替任何一方站台,而是帮助法官看懂复杂医学问题。

03 被退卷后,最怕的是原地抱怨

有些家属听到“退卷”,第一反应是愤怒:是不是鉴定机构偏袒医院?是不是法院不想管?

昌博理解这种情绪,但从办案角度讲,光抱怨没有用。

退卷后真正该做的,是回头检查四件事。

第一,材料是否完整。

病历、护理记录、医嘱单、检查报告、影像资料、会诊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讨论记录、沟通录音、费用清单,这些有没有整理齐?

很多案件不是没有问题,而是材料散乱,鉴定机构看不出完整诊疗过程。

第二,死因是否清楚。

死亡案件如果没有尸检,后面会非常被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 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影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很多家属看到时已经晚了。

所以昌博一直提醒:死亡原因不清的医疗纠纷,第一优先级不是吵架,而是尽快决定是否尸检。

第三,过错点是否具体,当事人的表达是否过于情绪化。

很多人不知道,鉴定机构在初步审核材料时,未必一开始就由最终承办鉴定人把全部病历从头到尾细看一遍。

初筛阶段,机构往往会先看委托事项、起诉状、争议焦点、既有材料目录等,判断这个案子 有没有明确的鉴定方向、材料是否够用、机构能不能承接

如果起诉状里只写“医院不负责任”“医生草菅人命”,但看不出具体过错点;或者通篇都是情绪宣泄,让人感觉后续沟通风险很高,那么这个案子在初筛阶段就更容易被退卷。

所以,尽量不要只写“医院不负责任”这种笼统问题。

更不要动不动就写“杀人”“草菅人命”这类定性很重的话。不是说家属不能表达痛苦,而是这些话对鉴定没有帮助,反而容易让专业问题被情绪遮住。

鉴定机构最想看到的是:哪一天、哪个时间点、哪个指标异常、医院本该做什么、实际没做什么、如果做了结果可能有什么不同。

比如:是否漏查心电图?是否延误转诊?是否未及时会诊?是否对危急值处理不及时?是否未尽告知义务?

第四,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是否匹配。

还有一个特别容易被忽视的点:不是所有司法鉴定机构都能做所有类型的医疗损害鉴定。

根据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分别列在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 等专业领域中。不同案件,要匹配不同的执业范围和专业能力。

比如,死亡类医疗损害案件,往往涉及死亡原因、病理诊断、诊疗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这类案件如果送到只有法医临床鉴定范围、没有相应法医病理能力或项目的机构,就很可能因为执业范围或专业能力不匹配被退卷。

很多当事人,甚至有些办案人员,对这个细节并不敏感。

所以送鉴前一定要先看清楚:这个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是什么?有没有医疗损害鉴定项目?是法医临床方向、法医病理方向,还是法医精神病方向?本案争议点和机构能力是否对应?

这一步看似很小,但选错机构,后面可能白白耽误几个月。

04 医方也别以为“退卷”就万事大吉

这篇文章也不是只写给患方看的。

对医院来说,鉴定退卷也不等于绝对安全。

如果病历书写不规范、病情变化记录缺失、抢救记录过于简单、风险告知流于形式,即使没有鉴定意见,法院也可能结合现有证据作出不利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昌博经常说一句话:病历不是写给自己看的,是写给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看的。

医疗行为不仅要做得对,还要记录清楚、告知充分、逻辑闭环。

05 总结一下

医疗损害鉴定被退卷,不等于患者一定输了,也不等于医院一定赢了。

它真正提示的是:这个案件还缺一座桥——把医学事实和法律责任连接起来的桥。

对患方来说,别只等鉴定机构“帮你找问题”,而要尽早封存病历、查清死因、整理时间线、明确过错点,并且选择执业范围匹配的鉴定机构。

对医方来说,也别把“鉴定不能”当免死金牌,病历、告知、抢救、会诊、转诊,每一个环节都要经得起事后审查。

医疗纠纷不是靠情绪赢的,也不是靠一句“鉴定不能”结束的。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永远是 证据、专业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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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


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不能、案件搁浅?北京二中院请来了1872位“医学参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2781.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相关条款:https://www.spp.gov.cn/spp/ssmfdyflvdtpgz/202008/t20200831_478419.shtml

  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https://www.gjxfj.gov.cn/gjxfj/fgwj/gwywj/webinfo/2018/08/1590610493483157.htm

  4. 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2101/t20210129_2079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