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江苏扬州一则“大型犬扑倒老人”的新闻,引发不少讨论。

据媒体报道,六旬老人张女士在小区楼下遛狗时,被另一只大型犬冲撞倒地,导致右手手腕粉碎性骨折,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

很多人看到“轻伤一级”会有点意外:

不就是被狗扑倒摔了一跤吗?为什么会评到轻伤一级?

昌博今天就借这个案例,讲清楚三个问题:手腕粉碎性骨折为什么能评轻伤一级、动物致害为什么也要做伤情鉴定、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到底有什么区别。


01 先说结论:粉碎性骨折,不是普通“小骨折”

先说结论:如果确认为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评轻伤一级并不奇怪。

很多人对“轻伤”两个字有误解。

日常生活里,我们说“轻伤”,好像就是擦破皮、扭一下、疼几天。

但在刑事司法语境里,“轻伤”不是小伤。

尤其是轻伤一级,已经属于轻伤里面相对更重的一档。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脊柱四肢损伤的轻伤一级规定中,有一项非常关键:

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腕部常见的桡骨远端骨折,虽然老百姓会说“手腕骨折”,但从解剖学上讲,桡骨属于前臂长骨。

如果影像学证实是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或者合并尺骨远端、尺骨茎突等多处骨折,就可能达到轻伤一级标准。

所以这类案子不是看“摔了一跤”听起来轻不轻,而是看摔倒后造成的客观损伤到底到什么程度。

受伤方式可以很日常,损伤后果却可能很严重。


02 为什么老人摔倒,手腕特别容易骨折?

这个新闻里,老人被大型犬突然冲撞后倒地,导致手腕粉碎性骨折。

这个损伤机制其实很典型。

人突然向前或者向侧方摔倒时,第一反应往往是伸手撑地。

这个动作看似是在保护头部和躯干,但冲击力会沿着手掌、腕关节传到桡骨远端。

如果外力足够大,或者老人本身存在骨质疏松,就可能发生桡骨远端骨折。

临床上,桡骨远端骨折本来就常见于中老年人跌倒后手掌撑地。

轻的可能只是线性骨折、无明显移位;重的可能出现粉碎性骨折、关节面塌陷、明显移位,甚至需要手术内固定。

所以,不能因为“狗没有咬人”,就觉得事情不严重。

这类损伤不是咬伤,而是冲撞导致摔倒,摔倒导致骨折

法医鉴定要看的,就是这条损伤链条能不能成立:

犬只冲撞 → 老人倒地 → 手腕撑地受力 → 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如果监控、病历、影像资料、报警记录都能相互印证,这条因果链就比较清楚。


03 狗伤人,到底什么情况下要负刑事责任?

这里必须讲清楚:

狗伤人,不是只看伤情等级,还要看狗主人的行为性质。

同样是狗造成别人受伤,法律评价可能完全不同。

昌博把它分成三档,大家就容易理解了。

第一档:普通管理不当,多数是民事赔偿 + 行政处理

比如遛狗没有牵绳,牵引绳太长,大型犬没有戴嘴套,狗主人没有控制住犬只,导致狗扑倒、撞倒、咬伤他人。

这种情况,首先讨论的是动物致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明确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还可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地方养犬管理规定,对未采取安全措施、违规饲养烈性犬、放任动物恐吓或者伤害他人的行为,作出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这类案件里,即使受害人构成轻伤一级,也不等于狗主人当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为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如果只是“没管好狗”,一般不能直接等同于“故意让狗去伤人”。

第二档:严重管理过失,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可能进入刑事评价

如果狗主人明知自己的狗具有明显攻击性,或者明知是大型犬、烈性犬、曾经伤过人,却仍然严重违反管理义务,结果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就不能只当普通民事纠纷看。

比如:

  1. 明知犬只有多次扑咬、攻击记录,仍长期不牵绳放任外出;

  2. 禁养烈性犬在公共区域失控伤人;

  3. 狗伤人后,狗主人不制止、不救助,导致后果明显扩大;

  4. 明知老人、儿童在旁边,仍放任大型犬高速冲撞、扑咬。

如果最终造成的是重伤,就可能讨论过失致人重伤;如果造成的是死亡,就可能讨论过失致人死亡。

注意,这里有个关键点:

过失造成轻伤,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过失造成重伤或者死亡,才可能进入刑事评价。

所以,狗主人“没管好狗”造成别人轻伤,通常还是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但如果后果上升到重伤、死亡,刑事风险就明显增加。

第三档:故意驱使或者放狗伤人,造成轻伤以上,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这是最严重的一类。

如果狗主人不是单纯没管好,而是故意放狗、驱狗、指挥狗去咬人、扑人、攻击人,那狗就不再只是“动物”,而可能变成行为人实施伤害的工具。

比如:

  1. 和别人发生争执后,故意松开牵引绳让狗扑咬对方;

  2. 明确喊出口令、做出动作,指挥犬只攻击他人;

  3. 明知犬只正在攻击他人,却故意不制止,甚至继续放任;

  4. 利用大型犬、烈性犬恐吓、追赶、围堵特定人员,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

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就可能按照故意伤害罪评价;如果造成死亡,还可能涉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讨论故意杀人。

如果只是驱使动物恐吓、伤害他人,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也可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处理。

所以,狗伤人要不要负刑事责任,不能只问“伤情是不是轻伤一级”。

真正要问四个问题:

  1. 狗主人是没管好,还是故意驱使

  2. 狗主人是否明知犬只有攻击危险,还继续放任?

  3. 后果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死亡?

  4. 犬只行为和损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能不能证明?

回到这个新闻,如果目前事实只是大型犬失控冲撞老人,造成手腕粉碎性骨折,那么更典型的评价路径是:民事赔偿 + 违规养犬或未有效控制犬只的行政责任

除非后续证据能证明狗主人存在故意驱使、故意放任攻击,或者严重过失造成重伤、死亡等更严重情形,否则不能简单说“轻伤一级,所以狗主人一定要坐牢”。

一句话总结:

人打人,轻伤通常是刑事门槛;狗伤人,轻伤还要看狗主人到底是没管好,还是故意拿狗当工具伤人。


04 被狗吓倒、撞倒、扑倒,责任有什么区别?

动物致害案件中,不一定非要咬伤才赔。

现实中常见三种情况。

第一,直接咬伤。

狗咬人,造成皮肤裂伤、感染、瘢痕、功能障碍,这种因果关系通常比较直观。

第二,冲撞扑倒。

比如大型犬突然扑向老人,老人摔倒骨折。这类案件要重点看监控和受伤机制。

第三,惊吓摔倒。

狗没有接触到人,但突然冲出、追赶、狂吠,导致老人惊吓后摔倒。这类案件争议更大,因为要证明惊吓和摔倒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更接近第二类:犬只冲撞、扑倒后造成老人跌倒骨折。

这种情况下,监控非常关键。

如果监控能清楚显示犬只失控冲向受害人,受害人随即倒地,随后就医发现相应部位骨折,那么因果关系就相对容易建立。

如果没有监控,只靠双方陈述,争议就会大很多。

所以昌博一直提醒:

外伤案件里,病历证明受伤结果,监控证明受伤经过,影像证明损伤形态。三者合在一起,证据链才稳。


05 这类案件,当事人最该保留哪些证据?

如果遇到类似大型犬扑倒、撞倒、吓倒导致受伤的案件,建议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第一,现场监控。

小区、电梯口、路口、商铺门口监控,都要尽快调取。监控很容易被覆盖,晚了就没了。

第二,报警记录。

报警能固定事发时间、地点、双方身份和初步经过。

第三,就医病历。

第一次就医记录尤其重要。医生病历里有没有写“被狗扑倒”“摔倒后右腕疼痛肿胀”,会直接影响因果关系判断。

第四,原始影像资料。

X线、CT、MRI 不要只保存报告单,原始影像资料更重要。粉碎性骨折、关节面累及、移位情况,都要看片子。

第五,犬只信息。

狗的品种、体型、是否办证、是否牵绳、是否戴嘴套、狗主人身份、是否有既往伤人记录,都可能影响责任判断。

第六,后续治疗和功能恢复资料。

有没有手术、内固定、康复治疗、腕关节活动受限,这些关系到伤残鉴定和赔偿金额。

很多案件最后吃亏,不是因为受伤不重,而是证据没留住。


总结一下

今天这篇文章,昌博想讲清三个常识。

第一,被狗扑倒摔伤,也可能构成轻伤一级。

如果造成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符合标准的,就可以评轻伤一级。

第二,动物致害不是只有咬伤才赔。

冲撞、扑倒、追赶、惊吓导致摔伤,只要因果关系成立,同样可能承担责任。

第三,狗伤人是否刑事,关键看狗主人行为性质。

普通管理不当,多数是民事赔偿加行政处理;严重过失造成重伤、死亡,可能进入刑事评价;故意驱使或者放狗伤人,造成轻伤以上,则可能按故意伤害评价。伤情鉴定、刑事责任、伤残赔偿,三者不能混为一谈。

所以,这个新闻真正提醒我们的,不只是“遛狗要牵绳”。

更准确地说,是:

牵绳不等于免责,能控制住才叫尽到管理义务。

如果你养的是大型犬、烈性犬,或者本身容易兴奋冲撞的犬只,就更应该明白:

一旦它扑倒老人,造成粉碎性骨折,后果可能远比你想象的严重。

💾 这篇建议收藏,也可以转给养犬人、小区物业、社区民警,以及正在处理动物致害赔偿案件的律师和当事人。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


参考资料

  1. 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6_364975.shtml

  4.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https://www.spp.gov.cn/spp/fl/202506/t20250627_69986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