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报道了一起拖了二十多年的旧案。
广西平果一男子因偷马被群众抓住,押回途中遭多人殴打,后来死亡。报道中提到,法医鉴定认为死者系被他人用钝物打击头部,致大脑蛛网膜出血而死亡。
其中有个细节很刺眼:有人曾用鞋跟击打死者头部数次。
很多人看到这里会问:
鞋跟打头,真的会把人打死吗?
昌博今天就从法医病理角度,讲讲这个案子里最关键的三个问题:钝器伤、蛛网膜出血、多人殴打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01 先说结论:鞋跟打头,当然可能致命
答案很明确:可能。
头部不是可以随便打的地方。
很多人以为,只有刀、砖头、铁棍这种“凶器”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其实不是。
在法医病理学里,判断一个外力能不能致死,不是只看工具名字,而是看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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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部位是不是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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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次数多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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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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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面是钝的、硬的、边缘突出的,还是柔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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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当时有没有倒地、摔碰、二次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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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皮、颅骨、脑组织、脑膜血管有没有相应损伤。
鞋跟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刀具,但它可以是一个硬质钝性物体。
如果用鞋跟反复击打头部,尤其击打枕部、颞部、顶部这些区域,就可能造成头皮挫裂伤、颅骨骨折、脑挫裂伤、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甚至死亡。
所以,不要低估所谓“随手拿的东西”。
在法医眼里,真正危险的不是物品名称,而是外力作用的部位、强度和后果。
02 什么是蛛网膜出血?为什么会死人?
新闻里写的是“大脑蛛网膜出血”。
更常见的医学表达,是蛛网膜下腔出血。
人的脑表面有几层脑膜,血液如果进入蛛网膜和软脑膜之间的蛛网膜下腔,就叫蛛网膜下腔出血。
它为什么危险?
因为这是颅内出血。
轻的,可能表现为头痛、呕吐、意识障碍;重的,可以很快出现脑水肿、颅内压升高、脑疝,甚至呼吸循环中枢受压死亡。
但这里要特别提醒:
蛛网膜下腔出血,不一定都是外伤造成的。
临床上,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常见原因之一是颅内动脉瘤破裂;而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则可以见于头部钝性外力、加速减速损伤、脑表面血管破裂、椎动脉或基底部血管损伤等情况。
所以法医鉴定不能只写一句“蛛网膜出血”,就完事了。
还要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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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血分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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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头皮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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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颅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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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脑挫裂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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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颈部损伤或椎动脉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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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动脉瘤、血管畸形、高血压性脑出血等自身疾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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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血形态和外力作用部位能不能对应?
这才是法医病理真正要做的工作。
简单说:
蛛网膜出血是结果,法医要判断的是这个结果从哪里来。
03 为什么多人殴打案件最难?
这起案件之所以复杂,一个重要原因是:死者生前遭到多人、多次暴力打击。
多人殴打致死案件,最难的地方不一定是判断“是不是被打死的”。
很多时候,尸检可以判断:死亡与钝性外力作用有关,死因是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出血或者其他严重损伤。
真正难的是下一步:
到底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死亡?
比如这个案子里,据报道,一审法院曾认为,被害人全身、头部多处受伤,显然生前曾遭多人多次暴力打击,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的致死原因就是某一名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因此作出无罪判决。后来检方抗诉,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里就涉及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
法医可以回答“死因是什么”;
但刑事审判还要回答“这个死因和谁的具体行为有关”。
如果有监控,看到某人用石头猛击头部后,被害人立即倒地昏迷,随后死亡,那么因果关系相对清楚。
但如果是多人围殴,前后有人拳打脚踢,有人用鞋跟打头,有人用棍棒击打,死者全身多处损伤,现场又缺乏完整视频,那就很容易出现争议。
因为法院不能只凭一句“他也打了”,就直接认定“他那几下导致死亡”。
刑事案件讲的是证据。
尤其是致人死亡的重罪案件,更要经得起“排除合理怀疑”的审查。
04 法医能不能判断“哪一下是致命伤”?
很多家属都会问:
“法医能不能告诉我,到底是谁那一下把人打死的?”
昌博说实话:有时可以,有时不能。
如果损伤非常集中,致命伤形态很清楚,打击工具和伤口形态高度吻合,又有视频或者证人证言印证,那么可以比较明确地指向某一次外力作用。
比如某人用铁锤击打头部,形成典型凹陷性颅骨骨折,下面对应脑挫裂伤和颅内出血,视频也能看到这一下,那么因果关系就比较清楚。
但如果现场是多人混打,死者头部、躯干、四肢都有损伤,头部又有多个打击点,法医可能只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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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符合头部遭钝性外力作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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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多处损伤均可参与颅脑损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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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材料难以明确区分某一次打击在死亡中的单独作用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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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多部位暴力打击可能共同导致死亡结果。
这时候,法医鉴定不会替法院“分配责任比例”。
法医能做的是尽量还原医学事实;法院要做的是结合行为、主观故意、共同犯罪、证据链,判断刑事责任。
所以一句话:
法医不是摄像头,不能凭空看见案发现场每一下;但法医可以通过尸体损伤,尽量反推外力作用的性质和后果。
05 “偷马”不是被殴打致死的理由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普法点。
哪怕死者确实偷了马,也不代表群众可以私设刑罚、围殴致死。
发现盗窃,正确做法是报警、控制现场、固定证据,把人移交公安机关。
不能因为对方有违法犯罪嫌疑,就把自己变成施暴者,甚至变成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绝不是小事。
“他偷东西在先”可以影响案件背景、起因评价,但不能当然阻却故意伤害行为的违法性。
通俗点说:
抓小偷,不等于可以打死人。
这是底线。
06 这类案件,最应该查清什么?
如果从法医病理和刑事证据角度看,这类案件至少要查清几件事。
第一,完整尸检材料。
包括头皮损伤、颅骨情况、脑膜出血、脑组织损伤、颈部血管、全身损伤分布等。
第二,每一处损伤的成伤机制。
哪些损伤可能由拳脚造成?哪些更符合鞋跟、棍棒、石块等硬质钝器造成?损伤形态能不能和工具对应?
第三,死亡机制。
是单纯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还是合并脑挫裂伤、脑水肿、颅骨骨折、硬膜下出血?有没有窒息、休克、其他疾病因素参与?
第四,案发过程的时间线。
谁先打?谁后打?死者什么时候倒地?倒地后还有没有继续殴打?死亡前有没有意识障碍?有没有送医?
第五,每个参与者的具体行为。
谁打头?谁打身体?谁使用工具?谁只是拉扯?谁起组织、指挥作用?这些对刑事责任判断都很关键。
第六,共同伤害还是单独伤害。
如果多人具有共同伤害故意,并共同实施殴打行为,法律评价可能不同;如果只能证明某人实施了轻微拉扯,而无法证明其参与头部暴力打击,责任评价也不能简单一样。
这就是为什么此类案件不能只看一句“钝物打击头部致蛛网膜出血死亡”。
真正关键的是:
这个钝物是谁用的?打在哪里?打了几下?和死亡之间的证据链是否闭合?
总结一下
今天这篇文章的核心有三句话。
第一,鞋跟打头也可能致命。
只要是硬质钝性外力,作用在头部要害部位,就可能造成严重颅脑损伤。
第二,蛛网膜出血不是一个简单结论。
法医要判断它是外伤性的,还是疾病性的;是单一外力造成,还是多次暴力共同作用造成。
第三,多人殴打致死案件,最难的是因果关系和责任归属。
法医解决死亡原因,法院解决刑事责任。两者相关,但不能混为一谈。
这个旧案拖了二十多年,令人唏嘘。
但从专业角度看,它提醒我们:暴力伤害案件里,最怕的不是没有结论,而是结论背后的证据链没有闭合。
法医病理不是一句“死于蛛网膜出血”;
真正要追问的是:
这个出血怎么来的?谁造成的?证据能不能经得起二十多年后的审视?
💾 这篇建议收藏,也可以转给正在办理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死、多人斗殴案件的律师、民警和当事人家属。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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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紫牛新闻:男子因偷马被殴打致死参与者被判无罪,发回重审后25年仍未开庭:https://www.yzwb.net/news/sh/202606/t20260622_364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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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s://gongbao.court.gov.cn/details/f8e30d0689b23f57bfc782d21035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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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Pearls/NCBI Bookshelf:Intracranial Hemorrhage Overview:https://www.ncbi.nlm.nih.gov/books/NBK47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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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Med:Fatal traumatic subarachnoid hemorrhage due to assault-related blunt head trauma:https://pubmed.ncbi.nlm.nih.gov/1973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