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最高检网站刊发了检察日报一篇报道,里面有个细节很值得拿出来讲。

两位老人发生邻里纠纷,一方当天摔倒,几天后因为腰痛去医院检查,发现腰椎骨折,后来被鉴定为轻伤。

很多人看到这里会问:

当天没查出来,几天后才发现腰椎骨折,还能认定为轻伤吗?

昌博今天就讲这个问题。


01 先说结论:可以,但不是“只要有骨折就可以”

答案是:可以认定,但必须证明这个腰椎骨折和本次冲突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法医鉴定里真正要解决的,不只是“有没有腰椎骨折”,而是三个问题:

  1. 这个骨折是不是客观存在?

  2. 这个骨折是不是新鲜骨折?

  3. 这个骨折能不能归因于这次打架、摔倒或者外力作用?

如果这三个问题都能得到比较充分的证据支持,那么即使不是当天查出来,几天后发现的腰椎骨折,也可以纳入本次损伤评价。

但如果只能证明“几天后发现了骨折”,却不能证明“这个骨折就是这次冲突造成的”,那就不能简单认定。

这就是伤情鉴定里特别核心的一句话:

发现时间,不等于形成时间。


02 腰椎骨折为什么可能构成轻伤?

很多人会觉得,腰椎骨折听起来很严重,是不是一定构成重伤?

也不一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里,脊柱四肢损伤有比较明确的分级规则。

比如,标准中关于轻伤二级有一项规定:

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也就是说,如果确认为外伤导致的腰椎椎骨骨折,一般就可能进入轻伤二级评价范围。

如果损伤更重,比如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一定程度、两节以上椎体骨折,或者多处横突、棘突、椎弓骨折,则还可能涉及轻伤一级甚至更高等级的讨论。

但昌博提醒一句:

标准写的是“椎骨骨折”,鉴定时看的却不是报告单上孤零零四个字。

真正要看的,是影像学资料、受伤机制、临床症状、既往病史、就诊时间线以及案情材料能否相互印证。


03 为什么“几天后才查出”会成为争议点?

因为时间间隔一出现,合理怀疑也就来了。

比如一个老人和邻居发生冲突,当天摔了一跤,几天后腰痛加重,医院检查发现腰椎压缩骨折。

这时候至少有几种可能:

第一,确实是当天摔倒造成的新鲜骨折,只是当天没有及时检查出来。

第二,当天外伤诱发或加重了原本存在的骨质疏松性压缩骨折。

第三,骨折本来就已经存在,只是这次冲突后才被发现。

第四,几天内还有其他外伤、搬重物、跌倒等情况,造成了新的骨折。

这几种情况,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所以,不能因为几天后发现骨折,就一概否定轻伤;也不能因为发现了骨折,就一概认定是对方打出来的。

法医临床鉴定最难的地方,往往就在这里:

不是判断“有没有骨折”,而是判断“这个骨折和这次外伤到底有没有关系”。


04 老年人腰椎骨折,为什么尤其要谨慎?

这个案例中,当事人是老年人。

老年人发生腰椎压缩骨折,临床上并不少见。尤其存在骨质疏松时,有时一次摔倒、一次扭转、甚至一次轻微外力,都可能诱发椎体压缩骨折。

这就给鉴定带来一个难点:

同样是骨折,年轻人和老年人的成伤机制可能完全不一样。

年轻人腰椎骨折,往往需要较大的外力,比如高处坠落、交通事故、剧烈撞击。

但老年人骨质疏松明显时,较小外力也可能造成压缩骨折。

所以在鉴定时,不能只问:

“有没有打架?”

还要问:

  1. 当时有没有明确摔倒或撞击腰背部?

  2. 摔倒姿势和骨折部位是否吻合?

  3. 受伤后是否立即出现腰痛、活动受限?

  4. 几天内症状是否持续存在并逐渐加重?

  5. 影像学表现是新鲜骨折还是陈旧性骨折?

  6. 有没有骨质疏松、肿瘤、既往骨折等基础疾病?

  7. 这几天有没有其他可能导致骨折的事件?

这些问题,决定了鉴定意见能不能站得住。


05 为什么有鉴定为轻伤,案件还可能处理不下去?

这也是很多人容易误解的地方。

伤情鉴定为轻伤,不等于一定能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伤情鉴定解决的是损伤程度问题。

刑事责任还要解决的是:

这个轻伤是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

证据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在最高检报道的这个案例里,检察机关关注的争议焦点,就是老人“究竟因何受伤”。报道中提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所以检察机关通过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方式化解矛盾。

这说明什么?

说明一个案子不能只看鉴定结论。

即使鉴定写了轻伤,如果案发经过说不清、受伤机制说不清、骨折形成时间说不清、因果关系说不清,也可能达不到刑事追诉所要求的证明标准。

通俗点说:

轻伤是刑事追责的门槛之一,但不是唯一钥匙。

这里昌博个人再多说一句:如果不能确认腰椎骨折与本次他人暴力、推搡、摔倒等外力作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简单把这个骨折纳入本案损伤程度评定。换句话说,轻伤、轻微伤的评定,前提不是“身体上客观存在一个伤”,而是“这个伤能够评价为本次案件造成的损伤”。所以,本案中这个轻伤结论到底是怎么做出来的,尤其是因果关系部分是否论证充分,确实值得打一个问号。


06 遇到这种案子,最关键的证据是什么?

如果是当事人或者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昌博建议重点抓这几类材料。

第一,第一时间就医记录。

当天有没有腰痛?有没有活动受限?有没有压痛?医生病历里有没有写?这些非常重要。

第二,原始影像资料。

不要只看报告单。X线、CT、MRI 的原始图像,尤其是能显示骨折新鲜程度的影像资料,才是法医判断的基础。

第三,受伤经过证据。

监控、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双方陈述,能不能证明有摔倒、撞击、推搡等外力作用?

第四,既往病史和既往影像。

以前有没有腰椎压缩骨折?有没有骨质疏松?以前做过片子没有?如果有旧片,一定要调出来。

第五,时间线要完整。

从冲突发生,到第一次疼痛,到第一次就医,到影像检查,到鉴定,时间线越清楚,鉴定意见越有基础。

很多案件最后打不下去,不是因为没有骨折,而是因为证据链断在了“骨折到底从哪里来”这个问题上。


总结一下

今天这篇文章的核心,就一句话:

几天后才查出腰椎骨折,不当然排除轻伤;但要认定为本次冲突造成的轻伤,必须把因果关系讲清楚。

腰椎骨折可以构成轻伤;

几天后发现,也可以纳入鉴定评价;

但前提是:骨折客观存在、属于新鲜损伤、受伤机制吻合、时间线完整,并且能够排除其他合理原因。

法医鉴定不是把医院报告单改写成法律结论。

真正的鉴定,是在一堆病历、影像、案情和证据之间,回答那个最关键的问题:

这个伤,凭什么说就是这次外伤造成的?

这才是腰椎骨折类伤情鉴定的核心。

💾 这篇建议收藏,也可以转给正在办理故意伤害、治安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律师、民警和当事人。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昌博团队还研发了国内首个伤残等级自助查询微信小程序——剑查查。


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张家港:联动施策妥善处置群众纠纷积怨: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606/t20260618_729880.shtml

  2. 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PDF: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1908/P020210316700886264782.pdf

  3.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https://gongbao.court.gov.cn/details/f8e30d0689b23f57bfc782d21035c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