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5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涉及医师执业注册、外出会诊、外籍医师短期行医、血站管理等多项内容。

很多人看到这种文件,第一反应是:这跟医疗纠纷有什么关系?

昌博的答案是:关系很大。

因为很多医疗纠纷,最后争的并不只是“医生技术好不好”,而是 医师有没有执业资格、会诊流程是否合法、费用收取是否规范、病历记录有没有留痕、医院管理有没有到位

01 这次修改废止,到底涉及哪些内容?

这次国家卫健委修改和废止的内容比较多。

简单讲,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 修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 修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3. 修改《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4. 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5. 修改《血站管理办法》中有关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处罚规定;

  6. 废止《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7. 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调整为规范性文件。

如果单纯看文件目录,可能会觉得很行政、很枯燥。

但实际办医疗纠纷的时候,这些规则经常会变成关键问题。

比如医生是不是在合法执业地点执业?外院专家来做手术,手续有没有?会诊费是医院收的,还是患者私下给的?患者出事后,病历里有没有会诊记录、告知记录、审批记录?

这些细节,平时看着不起眼,出事之后就会变成证据。

02 第一个细节:多点执业、外出会诊,不是“想去就去”

这次修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一个很重要的方向,就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衔接。

《医师法》第十五条明确了一个基本规则: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

也就是说,医师可以多点执业,但不能变成“到处自由飞”。

专家解读中也提到,修改后强调一名医师只有一个主执业机构,多点执业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义诊等特殊情形,才属于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范围。

什么意思呢?

比如一个外院专家到某家民营医院做手术,如果是正规会诊或依法办理多点执业,那后续责任关系相对清楚。

但如果是患者私下联系专家、医院默许使用场地、费用私下结算、病历里又没有完整记录,一旦发生损害,问题就复杂了:

到底是谁安排的?谁在管理?谁承担诊疗责任?患者和哪家机构形成诊疗关系?

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医疗损害责任的判断。

03 第二个细节:外出会诊费用,要走制度,不能走“私下交易”

这次最容易引发讨论的,是《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修改。

修改后的核心意思是: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并依法纳税;会诊医师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报酬应体现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这句话,昌博觉得有两层意思。

第一,医生的技术劳动应当被尊重。

高水平专家外出会诊、指导手术、处理疑难危重病例,本身就是专业技术劳动,不可能永远用很低的标准来衡量。

第二,费用必须阳光化、制度化。

也就是说,不是患者把钱直接塞给专家,也不是中间人私下转账,而应当纳入医疗机构的制度和财务流程。

为什么这和医疗纠纷有关?

因为私下收费最怕出事。

比如患者家属私下给了“飞刀费”,后来手术失败、患者伤残或死亡。家属会说:我就是冲这个专家来的;医院可能说:专家是外请的;专家可能说:我只是会诊指导;病历里又写得不清不楚。

这时候,不只是钱的问题,而是 诊疗关系、管理责任、告知义务、证据链 全部搅在一起。

所以,外出会诊费用规范化,不只是反腐和财务问题,也是在减少医疗纠纷中的灰色地带。

04 第三个细节:紧急救治,规则不能机械理解

原来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有一类情形是不得提出会诊邀请:比如超出本机构诊疗科目,或者本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

这次专家解读里专门提到,修订增加了“紧急救治除外”的思路。

这个变化很重要。

因为临床上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患者病情危重,无法转运,基层医院或专科医院自身又缺少相应科室,这时如果完全机械理解“没有资质就不能请会诊”,反而可能耽误抢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也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但大家一定不要误解。

紧急救治不是免责牌。

医院不能一句“当时情况紧急”就把所有问题都盖过去。

实际办案时,还是要看:当时患者生命体征如何?为什么不能转院?为什么需要外院专家?会诊专家什么时候到?提出了什么意见?家属有没有被告知风险?病历里有没有抢救记录、会诊记录、时间线记录?

紧急救治可以突破一些常规程序,但不能突破医疗安全和证据留痕的底线。

05 第四个细节:医院管理责任被进一步强调

这次《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改,还强调了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

专家解读中提到,对于医疗机构疏于对本机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以及邀请方医疗机构对医师会诊管理混乱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这句话对医疗纠纷非常关键。

因为很多案件表面看是医生个人行为,实际上背后是医院管理问题。

比如:

  1. 医生外出会诊有没有审批?

  2. 会诊邀请有没有书面材料?

  3. 会诊意见有没有写入病历?

  4. 会诊费用有没有正规流程?

  5. 患者和家属是否知道外请专家的身份和作用?

  6. 一旦出现并发症,谁负责术后管理和抢救?

如果医院制度缺位、审批缺位、记录缺位,发生医疗损害后,很难简单说“这是医生个人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医疗纠纷中追究的往往不是某个医生孤立的一次操作,而是整个医疗机构有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管理、告知和记录义务。

06 对患者和医院,各提醒一句

对患者来说,如果你请外院专家会诊或手术,最好问清楚三件事:

第一,专家是医院正式邀请,还是自己私下联系?

第二,会诊费、手术费、专家劳务费是否走正规收费流程?

第三,病历里是否有会诊申请、会诊意见、术前告知和术后管理记录?

这些不是“多事”,而是在保护自己的权利。

对医院来说,也要记住:

外出会诊、多点执业、专家手术,最怕的不是请专家,而是流程说不清。

该审批的审批,该告知的告知,该收费的收费,该进病历的进病历。

只要流程阳光、记录完整,既保护患者,也保护医生和医院。

总结一下

这次国家卫健委修改废止多项部门规章,表面看是行政规章清理,实际对医疗纠纷有很强的实务意义。

很多医疗纠纷,表面是“医生技术问题”,深层其实是 执业边界、会诊流程、费用合规、病历留痕、医院管理责任 的问题。

昌博一直说,医疗纠纷不是只看最后结果,而是要倒回去看每一个环节有没有做对、有没有说清、有没有留下证据。

这次新规,正好再次提醒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行为要专业,管理流程也要专业。

💾 医务科、医疗律师、经常处理外出会诊和多点执业问题的同行,建议收藏。

🔁 也可以转给身边的医生朋友,尤其是经常参与外出会诊、专家手术、多点执业的医生。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


参考资料

  1.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https://www.nhc.gov.cn/fzs/c100048/202606/d710d772a5bd47128d80ece2216bc403.shtml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解读》:https://www.nhc.gov.cn/fzs/c100047/202606/ddd4f682de6d46b8853d5f4eb4970151.shtml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内容的专家解读》:https://www.nhc.gov.cn/yzygj/c100067/202606/030c2af64edf4796848490d962c0a2f2.s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987c8146d129475c83b361d9d943d31c.shtml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