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位医生跟昌博说:
“我该做的都做了,也跟家属解释过,为什么一发生纠纷,最后反而是我说不清楚?”
这其实是很多医生都会遇到的困境:你做了,但病历里没有;你说了,但没有记录;你提醒了风险,但患者家属事后不认。
医疗纠纷里,医生最怕的不是辛苦,而是辛苦了一晚上,最后只剩一句话:“病历未见相关记载。”
01 病历不是写给自己看的,是写给“事后审查”的人看的
临床医生写病历,往往是边看病、边抢救、边写记录。忙的时候,很多内容就会被压缩成一句话:
“已告知病情,患者表示理解。”
问题是,这句话太笼统了。
什么病情?告知了哪些风险?有没有建议住院?有没有告知不住院的后果?患者到底理解了什么?
比如,一个胸痛患者到急诊,医生建议做心电图动态复查、肌钙蛋白检查并留观,但患者觉得没必要,坚持回家。几个小时后患者突发恶化,家属回来质疑医院:为什么不留观?为什么不提前说明危险?
这个时候,医生真正能保护自己的,不是事后解释,而是病历里有没有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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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患者的症状、体征和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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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考虑过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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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一步检查、留观或者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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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告知拒绝检查、拒绝留观可能出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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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或者家属仍然拒绝。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也就是说,医生可以忙,抢救时可以先救人,但事后记录必须真实、及时、完整。
02 最危险的病历,不是写得少,而是关键节点没写
昌博见过不少医疗纠纷材料,病历并不是完全没写,而是该写的关键点没有写。
比如下面这几类内容,最容易在纠纷中被反复追问:
第一,病情变化有没有记录?
患者从稳定到不稳定,血压什么时候下降?氧饱和度什么时候变化?腹痛什么时候加重?医生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处理?
这些时间点,事后都可能成为鉴定重点。
第二,风险告知有没有具体内容?
只写“已告知风险”,往往不够。最好写明告知的是感染、出血、栓塞、猝死、病情进展,还是延误诊断等具体风险。
第三,患者拒绝配合有没有留痕?
拒绝检查、拒绝住院、拒绝转院、提前出院,这些都不是一句“患者拒绝”就结束了。医生还要写明为什么建议做、拒绝后可能有什么后果、后续如何复诊。最最最重要的,要患者签字或者录音。
第四,上级医师、会诊、转科有没有时间线?
请了会诊,不等于自动免责。什么时候请的?对方什么时候到的?意见是什么?有没有采纳?病历里最好能看出连续过程。
记住:纠纷审查看的不是医生当时有多忙,而是病历能不能还原当时的诊疗逻辑。
03 患者不听医嘱,医生也不能“默默接受”
很多医生会说:患者自己不配合,最后出事,为什么还要怪医生?
这句话有道理,但在法律上还要再往前走一步:患者不配合,医生有没有尽到说明和记录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仍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什么意思呢?
患者拒绝治疗、拒绝检查、拒绝住院,确实可能减轻甚至免除医方责任。但前提是,医生要能证明:该建议的建议了,该说明的说明了,该提醒的提醒了。
所以,遇到患者不配合,昌博建议医生至少记录四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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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建议这样做:比如目前不排除某种严重疾病,需要进一步检查或住院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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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这样做有什么风险:比如延误诊断、病情加重、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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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为什么拒绝:费用原因、个人意愿、工作原因,还是认为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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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给出的后续建议:多久复诊,出现哪些情况立即就医。
签字当然重要,但签字不是万能的。真正有价值的是:签字前你说了什么,病历里有没有留下来。
04 病情突然恶化时,最怕只有一句“对症处理”
病情变化,是医疗纠纷最高发的节点之一。
比如术后患者出现腹痛加重、血压下降、引流异常,医生其实已经请了上级医师,也联系了影像、检验、ICU,还反复和家属沟通。
但病历里最后只写:
“患者病情变化,予对症处理。”
这句话太危险了。
因为事后别人看不到医生当时的紧张,也看不到医生当时做了哪些判断。鉴定专家只能根据病历判断:这个医生有没有及时发现?有没有及时处理?有没有及时请示?有没有及时告知?
所以,病情变化时,病程记录最好体现四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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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是什么:症状、体征、生命体征、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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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什么:考虑哪些诊断,最担心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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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是什么:复查、用药、抢救、会诊、转科、手术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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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是什么:告知了患者本人还是家属,对方态度如何。
也就是说,病历不是要医生写得花哨,而是要能让事后审查的人看明白:当时医生不是没管,而是在按医学逻辑一步步处理。
05 医生最该避开的 3 个病历雷区
第一,不要事后“美容式补记”。
抢救后补记可以,但要真实、及时、注明时间。最怕纠纷发生后,病历突然变得异常完整、异常漂亮。越像事后加工,越容易被质疑。
第二,不要写情绪化评价。
比如“患者无理取闹”“家属不讲道理”“反复纠缠”。这些话对证明诊疗过程帮助不大,反而容易激化矛盾。病历记录事实,不记录情绪。
第三,不要用模板替代个体化判断。
模板可以提高效率,但高风险患者不能全都一个样。尤其是急诊、外科、产科、ICU、麻醉科,风险告知和病程记录一定要体现具体病情。
总结一下
很多医疗纠纷,不是医生没有付出,也不是医生没有处理,而是事后无法证明自己当时做了什么、说了什么、判断了什么。
所以医生一定要记住一句话:
病历不是负担,病历是证据;病历不是形式,病历是保护。
该检查的要建议,该告知的要说清,该拒绝的要留痕,该变化的要记录。
这篇文章建议临床医生收藏一下,也可以转给年轻医生看看。很多纠纷,真的可以从一份更规范的病历开始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