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同样是一处骨折,在民事案里能认定,到了刑事案里却可能不能认定

这不是鉴定人手抖,而是两种案子用的根本不是同一把尺子。今天昌博就结合朱广友老师近期发表的文章谈谈这个被严重忽视、却足以决定一个人清白的命门——鉴定的证明标准


01 一个常被忽略的真相:刑事和民事,鉴定用的是两把不同的尺子

司法鉴定中,经常会碰到对损害事实有争议的情况:到底有没有骨折?是线性骨折还是粉碎性骨折?是新鲜骨折还是陈旧性骨折

很多人以为,这就是个"看片子"的技术活,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其实不然。同一张CT片,放在刑事案和民事案里,认定的门槛完全不一样。

司法鉴定权威专家朱广友老师在《中国司法鉴定》2026年第1期的撰文中,把这一点讲得很透:

昌博个人归纳总结:刑事鉴定的及格线是逼近100分,民事鉴定的及格线只要51分

这套逻辑,绝不只针对骨折。是否构成损伤、死亡原因是什么、成伤机制如何、是不是某种工具所致……一切刑事案件里的鉴定意见,都必须站在"排除合理怀疑"这条高线上。 因为它背后系着的,是一个人会不会被定罪、会不会失去自由。


02 昌博的核心观点:刑案鉴定,必须先穷尽"还有没有别的合理可能"

昌博想强调的是:鉴定人在做刑事案件鉴定时,一定要考虑证据的全面性,反复问自己一句话——还有没有其他的合理可能?

如果确实存在其他无法排除的合理可能性,就不能轻易下鉴定意见

拿昌博上一篇文章的肋骨骨折案例举例,大家一看就懂。

甲乙两人发生肢体冲突,事后查出伤者两根肋骨骨折。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直接构成轻伤二级,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门槛——一旦定罪,对方就要面临牢狱之灾。

争议就在于:这处骨折到底是怎么来的?如果鉴定人只想到"拳击可以形成",没去排查"还有没有别的外力也能形成",就一口咬定"符合拳击形成"、给出轻伤结论。

可实际上,冲突中伤者胸部还撞到过现场的门框——撞门框,同样能撞出这处肋骨骨折。这就是一种没被排除、却完全合理的另一种可能

也就是说,能被拳头打出来的伤,不代表只能被拳头打出来。 鉴定人没排除这个合理怀疑就下结论,法官再照单全收——一个本不该被定罪的人,就可能背上故意伤害的罪名。这就是一桩活生生的冤假错案。


03 现实的病灶:一边"不排除合理怀疑",一边"以鉴代审"

讲到这里,就要说说现实中最让人揪心的地方了。

第一道关,鉴定人这边松了。 现实中不少鉴定人,并没有认真做"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步,看到一个像骨折的影像、一个像是某种机制的征象,就轻易给出肯定结论,显得随意而武断。

第二道关,法官那边又信得太满。 鉴定意见到了法庭上,本该只是一种证据,需要经过质证、需要审查。但实践中,不少法官把鉴定意见当成"科学的、不容置疑的铁证",直接拿来定案——这就是所谓的「以鉴代审」。

两道关一叠加,结果可想而知:一个本就不该出的结论,被原封不动地写进了判决。 不少冤假错案,正是这么来的。

我国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就是让证据回到法庭上去检验。可如果鉴定这个源头不把好"排除合理怀疑"的关,后面所有的程序都是在为一个错误的起点背书。


04 给三方的提醒

给鉴定人:刑案出结论前,先停一秒,问自己——"其他的可能性,我排除干净了吗?"排不掉,就别急着下"肯定"二字。宁可写"不能排除""依据不足",也别用一个"可疑"去顶替"确实、充分"。

给刑辩律师和当事人:拿到对你不利的鉴定意见,别先慌。盯住一个点——它有没有排除其他合理可能? 这往往就是质证和申请重新鉴定的突破口。

给法官:鉴定意见是证据,不是判决。再"科学"的意见,也要经得起法庭质证这一关。


总结一下就是

在民事案里,"可能性过半"可以认定;但在刑事案里,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该有"肯定"二字。

一份鉴定意见,可以决定一个人的清白。在决定之前,请先把"另一种可能"排除干净。

⚠️ 这关系到太多人的命运,转发给身边做刑事辩护、做司法鉴定的同行,让"排除合理怀疑"这五个字被更多人记住。

💬 你或你身边,有没有遇到过"一个可疑结论就被当成铁证"的情况?评论区聊聊,昌博会挑典型的整理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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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