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期《中国司法鉴定》,刊发了朱广友老师(原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副所长)的一篇长文,专门谈鉴定文书的科学性、逻辑性和法理性。今天昌博就来讲讲,这篇文章戳破了一个司法鉴定圈的老毛病


01 一个让无数当事人吃哑巴亏的现象

先说个你大概率见过的场景。

很多人拿到鉴定意见书,翻到最关键的那一句,写的是:「医方过错为主要原因」「外伤为主要作用」。结论给得斩钉截铁,但你往下找证明过程——没有

为什么是主要原因,不是次要原因?凭什么是主要作用,而不是同等作用?一个字都没解释。

这其实是个非常典型的问题。朱广友老师在文章里说得很直白:不少司法鉴定人对因果关系分析、对「客观可能性」的证明方法所知甚少,判定原因力、作用力时往往直接甩结论,「没有必要的证明过程,显得随意和武断,因而饱受争议和诟病」。

比如文章里举的一个案例:被鉴定人打了神经节苷脂钠注射液后得了吉兰-巴雷综合征。鉴定人一口气下了三个结论——跟医方过错有关、跟自身疾病有关、跟个体差异有关,「两者原因力相同」。可什么样的个体差异会导致这个病?被鉴定人到底有没有这种个体差异?一句论据都没有

也就是说,结论摆了一堆,论证是空的。这样的鉴定意见,拿到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


02 论文给鉴定文书立了三道硬杠杠

那一份合格的鉴定意见,到底该长什么样?

朱广友老师提出了三个标准:科学性、逻辑性、法理性。昌博给你挑出核心:

科学性——你用的检验方法靠不靠谱。比如查阴茎勃起功能,一边做测试一边给人吃西地那非(治勃起障碍的首选药),那测出来的反应到底是真实功能还是药效?根本说不清。

逻辑性——分析说明这部分,必须讲推理。文章里有个反面教材:被鉴定人外伤后查出基底节区脑出血,鉴定人直接说「这种出血常见于高血压病人,所以是自身高血压导致的」。

问题在哪?脑出血的原因有一大堆——外伤、高血压、动脉瘤、血管畸形等等。鉴定人只挑了「高血压」一个,其他可能压根没排查,也没证明高血压和这次出血的必然联系。这种推理是无效的,结论自然没有说服力。

法理性——鉴定意见是诉讼证据,得符合证据的客观性,还得符合诉讼的证明标准。一句话,它不是医生写病历,是要拿去打官司的。


03 「主要原因」到底该怎么算出来?

这一部分是全文最值钱的地方,昌博建议你重点看。

因果关系分析,本质上也是逻辑推理和论证,是有章法、能证明的。以我国侵权实践中占主导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为例,论证分两步走:

第一步,证明侵害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

第二步,证明这个行为极大地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也就是所谓的「客观可能性」。

关键来了——这个「客观可能性」不是拍脑袋估的,是可以用循证医学和统计学方法算出来的

举两个文章里的真实案例,你就明白了。

案例一(算外伤的作用力):70岁女性,有高血压、吸烟史、冠心病史。用改良版《弗明汉卒中量表》一算,她10年内自己发生脑卒中的风险是19%。

那反过来,这次交通事故导致她脑梗死的「客观可能性」就在80%以上。80%以上,对应的作用力——主要作用。你看,这就有数据支撑了。

案例二(算医疗过错的原因力):一个脑卒中患者,结合每年新发病例、致残率、复发率等几组数据,按照「机会丧失理论」计算,患者本来能完全康复的可能性大约只有30%。

那么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里的原因力,就不该超过30%,定为次要原因比较合适。

也就是说,同样是脑出血、脑梗死,凭什么定主要还是次要,背后是一套能拿出来的计算,而不是鉴定人的一句感觉。


04 这事跟你、跟律师有什么关系?

讲了半天专业,落到实处。

对当事人、受害人:记住一点——你拿到的鉴定意见,如果只写了「主要原因」「次要作用」,却没有任何数据、量表、统计依据来论证,那这就是一个质证的突破口

对代理律师:可以据此要求鉴定人补充论证过程,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因为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本就该符合逻辑论证和证明标准,论证缺失的意见,证明力是打折扣的。

实际办案的时候,谁能把这套「客观可能性」的逻辑讲明白,谁就握住了主动权。


总结一下就是:好的鉴定意见,结论敢拿数据说话;张口就是「主要原因」却拿不出证明过程的,才是真该被质疑的那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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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