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博,我调出来的病历,医生明明改过,这不就是篡改吗?我要告他!」
最近又有好几位患者这样找到昌博。今天昌博就把这层窗户纸捅破:病历「不真实」和「伪造、篡改」,根本不是一回事。
这其实是医疗维权里最致命的一个认知误区。很多患者一看到病历有改动、有出入,就一口咬定「医院造假」,然后把全部希望押在「告它篡改」上。结果方向一错,钱花了、时间耗了,案子却没往前走一步。
01 先分清三个概念,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先记住昌博这条递进链:
病历修改 ≠ 病历不真实 ≠ 病历伪造、篡改。
这三个词,一个比一个严重,绝不能划等号。
先说「病历修改」,很好理解,就是病历做了修改。有合规的病历修改,也有不合规的病历修改。
再说「病历不真实」。它说的是一种客观状态。《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专家共识》讲得很清楚:病历内容不真实,是指病历内容未能如实反映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的一种客观状态。
也就是说,只要病历和实际情况对不上,就算「不真实」。
但造成「不真实」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医生修改不规范,有的是制作时不认真、写错写漏,有的是书写者表达能力有限……当然,也包括真的伪造、篡改。
看明白没有?「不真实」是结果,「伪造、篡改」只是众多原因里的一种。病历不真实,绝不等于医院就一定存在伪造、篡改。
02 到底凭什么认定「伪造、篡改」?
那到底凭什么认定「伪造、篡改」?
昌博明确告诉你:门槛很高,绝不是「改过」就算。
根据《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专家共识》,认定伪造、篡改,要在 (1) 的基础上,同时具备 (2)~(6) 中的任一项:
-
(1) 病历内容存在不真实、不规范,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
(2) 制作者有隐瞒、歪曲、造假的目的;
-
(3) 有逃避承担责任的动机;
-
(4) 修改的部分完全、大部分或核心信息改变了原始记录,且与检验检查结果、病历其他部分、证人证言明显不符;或者内容不真实,导致诊疗关键环节无法判断;
-
(5) 病历内容已被其他证据证明根本不存在;
-
(6) 伪造相关人员签名,且无法合理解释。
一句话总结:认定造假,关键就看两点——有没有「主观故意」,能不能「合理解释」。
比如,医生把记错的血压数值划掉重写、并签名注明时间,这是规范修改;但如果他偷偷把抢救开始时间往前改、好掩盖延误抢救,事后又说不清为什么,这才可能构成篡改。
03 为什么这个区别对你「生死攸关」?
讲了半天概念,跟维权有什么关系?关系大了,这直接决定你能不能赢。
第一,「伪造、篡改」是患方手里的「王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推定过错,意味着不用你再费力去证明医院究竟错在哪,举证责任直接翻转——这是患方最有杀伤力的一张牌。
第二,只是「不真实」,一般不会自动推定过错。
如果只是病历不真实,多数法官通常不会直接推定过错,往往会让病历还原到修改之前的状态,再送出去做医疗损害鉴定(当然也有法官直接推定过错的,但比较少)。
第三,盲目申请「病历真实性鉴定」,很可能白花钱。
昌博要特别提醒:病历真实性鉴定费用不低。
关键是:目前国内多数鉴定机构原则上只对病历的修改情况作客观描述,并不替你下「这就是伪造篡改或不真实」的结论。
也就是说,你花大价钱做了鉴定,拿到手的可能只是一句「该处有修改」,对案子帮助有限。
04 昌博给患方的 3 条实操建议
那患方到底该怎么办?昌博给你 3 条实操建议:
-
① 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发生纠纷后尽快依法申请封存病历,把证据固定下来,防止后续再被改动。
-
② 别一上来就喊「篡改」。先冷静评估手里的证据,到底能不能证明医院有「主观故意」、对方能不能「合理解释」。证据不够,喊得再响也没用。
-
③ 鉴定要选对方向。你究竟是要争「病历真实性」,还是争「因果关系和责任比例」?这两条路花的钱、走的程序完全不同,务必找专业人士提前预判,别把钱花在刀背上。
总结一句话:病历改了不可怕,可怕的是你用错了「武器」。
分清「不真实」和「伪造、篡改」,才能把力气和钱,花在真正能让你赢的地方。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前司法鉴定人|律所高级顾问。目前为上海鉴上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创始人,专注医疗纠纷、轻重伤等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