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旧尺”量新伤 浙江医疗损害伤残评定困局:背离“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浙高法〔2010〕264号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vs 国家统一标准 核心问题: 浙江法院强制按2002年《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定医疗损害伤残,拒绝适用2017年五部门联合推行的国家统一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同一损伤,在浙江可能“无残”,而全国多数省份可评上高等级伤残,导致残疾赔偿金相差数倍甚至归零,严重有违民事司法“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一、浙江固守旧规,与全国统一法制脱节 依据 浙高法〔2010〕264号通知 及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规范,浙江明确医疗损害伤残程度评定“必须”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该标准诞生于2002年,初衷是划分医疗事故行政等级,而非精准评定民事侵权赔偿。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当前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唯一通用国家标准,由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推行,覆盖所有侵权致伤场景。浙江成为全国极少数仍坚持“医疗事故标准专属”的省份,造成裁判尺度与全国严重脱节。
二、同一损伤,两种标准下的伤残等级悬殊 损伤情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国家统一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浙江强制适用) 残疾赔偿金按100%计算 单眼盲 8级伤残 通常无伤残 相差约48万元 单侧肾缺失 7级伤残 通常无伤残 相差约64万元 未成年单侧睾丸缺失 7级伤残 通常无伤残 相差约64万元 * 以上依据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估算,因伤残等级缺失,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核心项目可能归零,实际损失远大于表格示意。此处暂不考虑责任比大小。
三、旧标准的三层法理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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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位规定冲突 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人体损伤致残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医疗损害属于典型人身损害,并无法律授权可单独排除。浙江省高院通知效力层级与全国统一标准抵触,法源效力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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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离“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最高法院司法观点明确:多种标准可能冲突时,应采用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标准。浙江强制适用对患者更严苛、赔偿额极低的旧标准,与民事司法倾斜保护弱势方的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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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严重滞后,缺乏正当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制定于2002年,其配套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规则已被《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取代。用二十多年前服务于行政等级划分的旧规来评定民事侵权损害,科学性与法律正当性双重缺失。
四、让公正从统一“尺子”开始 全国绝大多数省份早已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真正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既保障当事人权益,又维护法制统一。浙江固守旧规,造成省内裁判尺度与全国脱节,让老百姓感受到地域差异下的司法不公。医疗损害维权本就是一场艰难的跋涉。患者需要举证过错、证明因果,已步履维艰。若在起点——伤残评定上就因为一把不公的“旧尺”而被压低权利,无异于让他们的维权之路“伤上加伤”。司法裁判中,每一寸尺度的偏差,都可能改变一个家庭的人生。呼吁: 浙江省应及时废止浙高法〔2010〕264号中关于强制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规定,全面对接国家统一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唯有摒弃过时的部门旧规,坚守上位法权威与“有利于当事人”的司法良知,才能让每一位受伤者的维权之路被公平正义之光照亮。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 五部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如果您有 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 欢迎添加 团队微信号, 咨询 我们!医疗纠纷咨询需基于病历资料的专业分析,而详细审阅病历耗时较长,因此我们会收取合理费用以保障服务质量。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右下角 点个赞+在看 ,戳公众号名片,关注我们!如果您有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博士后,副主任法医师,曾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10 余年,承办完成法医临床鉴定及法医病理鉴定案件近万例。
目前为 上海雪怛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联合创始人,提供人身损害案件(医疗纠纷,轻重伤,工伤、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分析、评估、全流程指导,同时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 等工作。点个 在看 你最好看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轻触阅读原文 昌博谈法说医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知道了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取消 允许 取消 允许 取消 允许 × 分析 微信扫一扫可打开此内容, 使用完整服务 : , , , , , , , , , , , , 。视频 小程序 赞 ,轻点两下取消赞 在看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分享 留言 收藏 听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