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调查组发布通报,正式公布了备受社会关注的“宁波小女孩事件”调查处置结果—— 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主刀医师被吊销执业证书,医院多名负责人被免职, 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关于 “宁波小女孩事件” ,昌博之前发表过个人看法:通过刘良教授团队的解剖, 小女孩不存在冠状窦型房间隔缺损。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 宁波小洛熙案—谁看见了那9小时?监控缺失,真相与信任一同消失 好多朋友持相反意见,尤其是医生朋友。如今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进一步明确了: 医方误诊了 冠状窦型房间隔缺损。今日昌博主要想跟大家谈谈: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方主要责任,是否就构成医疗事故罪了?

什么是 医疗事故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也即 医疗事故罪要求的是 “ 严重不负责任 ” 。如何认定“ 严重不负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也即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罪 这是很多人最容易混淆的概念:认为只要发生了医疗事故,尤其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涉事医务人员就必然构成医疗事故罪,就要坐牢。但事实上,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存在明确的界限,不能等同。简单来说: 所有医疗事故罪,都源于医疗事故,但并非所有医疗事故,都会构成医疗事故罪 。前者是行政、民事责任范畴,后者是刑事责任范畴,追责标准截然不同。根据目前网上已公开的“ 宁波小女孩事件” 的相关信息, 基本可以排除医方存在以下 “严重不负责任” 的情况 : 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

至于是否存在“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及“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得看公安、检察院及法院如何看待了。回顾中国司法实践,最终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案例非常少见。医学不是万能的,医务人员不是神,允许合理的医疗失误(行政、民事层面追责即可),但绝不允许“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渎职 。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到医疗事故罪,中间隔着一道"严重不负责任"的法律门槛。这道门槛需要司法机关依据确凿证据来跨越。我们期待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期待法院公正的判决,更期待医疗机构能以此为鉴,避免类似悲剧重演。在法治框架下理性追责,既是对逝者的告慰,也是对医者仁心的守护,更是对生命尊严的捍卫。——THE END—— 如果您有 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 欢迎添加 团队微信号, 咨询 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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