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博谈法说医 昌博谈法说医 最近碰到不少涉及医疗因素的因果关系评定案子的咨询, 发现好多人并没有弄清医疗损害与人身损害的区别, “做错了”因 果关系评定 。今日昌博来聊聊医疗损害与人身损害,谈点个人看法。什么是人身损害?《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中对“ 人身损害 ”的定义是: 侵害他人身体 并造成人身或健康伤害的不良后果。也即 人身损害 是指 外在暴力直接作用于他人身体 所造成的损害(昌博个人理解)。什么是医疗损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 0097-2021)》中对“ 医疗损害 ”的定义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 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患者不利的事实 。

“ 医疗过错 ”的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诊疗和护理规范规定的医疗行为,或者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医疗行为。也即 医疗损害 分诊疗过错行为直接作用于患者所导致的损害和没有实施应尽的诊疗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前者可以称之为 “起果型医疗损害”或“主动型医疗损害” , 属于“人身损害”的范畴。而后者可以称之为 “防果型医疗损害”或“被动型医疗损害”, 则不属于 “人身损害”的范畴。先举几个简单例子:

1、患者急性心肌梗死入院,医院漏诊漏治,延误治疗,患者最终因心肌梗死死亡。则医方存在 “防果型医疗损害”或“被动型医疗损害”,但不属于“人身损害”。

2、患者胆囊结石入院,医院在胆囊取石手术过程中伤到了肠管,导致肠部分切除。则医方存在 “起果型医疗损害”或“主动型医疗损害”,则属于“人身损害”。 再举几个可能需要因果关系评定的例子:

3、甲某被他人捅伤致肠破裂,送到医院时生命体征均可,医方漏诊肠破裂,延误治疗,最终甲某因肠破裂腹腔感染而死亡。显然医方存在漏诊漏治,属于 “防果型医疗损害”。 死亡原因该如何定? 需要考虑医方的医疗损害吗? 昌博觉得不应该考虑, 因为“防果型医疗损害”不属于“人身损害”,而死因鉴定需要考虑的是直接暴力作用或疾病,显然“防果型医疗损害”不属于,甲某根本死因应该为“被他人捅伤致肠破裂”。

4、甲某交通事故全责导致乙某肠破裂,如果及时手术,做个修补术即可,但由于医院漏诊延误治疗,导致肠坏死,最终做了肠部分切除,构成九级伤残。医方存在漏诊漏治,存在 “防果型医疗损害”。 如果此时法院委托要求对交通事故与乙某肠部分切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如何认定?是否要考虑医疗损害的因素? 还是回归到该医疗损害属于什么类型,本例属于“防果型医疗损害”,不属于“人身损害”,故在分析因果关系时,无需考虑,也即乙某肠部分切除完全由交通事故所导致。 但如果法院委托的是医疗损害鉴定,则需要分析诊疗过错与 乙某肠部分切除之间的因果关系。

5、非法行医漏诊脑梗,最终患者因大面积脑梗死亡。非法行医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该如何认定?这里就看委托方委托的是死因鉴定还是医疗损害鉴定?如果是死因鉴定 那就考虑直接暴力作用或疾病因素,本例显然不存在直接暴力作用,死因为脑梗,无需考虑诊疗过错因素。如果是医疗损害鉴定 那本例存在漏诊,延误治疗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简单总结下: “起果型医疗损害”属于“人身损害”,而“防果型医疗损害”则不属于“人身损害”,在分析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时,如果存在“起果型医疗损害”,则需要一并考虑,如果只是“防果型医疗损害”,则无需考虑。“ 防果型医疗损害”只有在医疗损害鉴定中,才需要考虑分析。至于人身损害赔偿与医疗损害赔偿能否双赔?目前国内法院一般都是用“填平原则”,即加起来不能超过总赔偿额的100%。

欢迎大家讨论交流!如果您有 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 欢迎添加 团队微信号, 咨询 我们!医疗纠纷咨询需基于病历资料的专业分析,而详细审阅病历耗时较长,因此我们会收取合理费用以保障服务质量。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右下角 点个赞+在看 ,戳公众号名片,关注我们!如果您有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博士后,副主任法医师,曾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10 余年,承办完成法医临床鉴定及法医病理鉴定案件近万例。目前为 上海雪怛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联合创始人,提供人身损害案件(医疗纠纷,轻重伤,工伤、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分析、评估、全流程指导,同时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 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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