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博谈法说医 昌博谈法说医 关注我们 近期有不少案子的当事人咨询昌博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有关事宜,其中一个当事人说: “她的委托律师要求她跟专家辅助人所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同,才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程序上才合法。”听完,昌博很无语,直接告知“不可能的事!” 今日简单跟大伙聊聊国内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何为专家辅助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 有专门知识的人 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图片来源于 https://cn.bing.com/images/search?)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目前为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出庭, 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规定 :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 进行询问。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刑事诉讼法》第 197 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 有专门知识的人 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上述所提到的 “ 有专门知识的人 ”即为 专家辅助人。(图片来源于 https://cn.bing.com/images/search?) 专家辅助人 的作用 ?专家辅助人 核心作用 是 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帮助法官和当事人理解专业技术内容 。其 三 大 关键作用 解释专业问题: 当案件涉及没有 司法 鉴定 或者无法司法鉴定 的专业问题时 , 专家辅助人直接给法官 " 科普 " 。

质证鉴定意见: 对司法鉴定 意见 " 挑刺儿 " 。鉴定 意见有时并 不是铁板一块,专家辅助人能找出其中的漏洞。协助交叉询问: 专家可以当面质问对方的鉴定人,甚至双方专家能对质 (目前国内法庭上还比较少见,昌博团队专家辅助人只碰到过一次) 。可以说, 专家辅助人 就是 法庭上的 “专业翻译官” 与 “质检员” ,把晦涩的专业术语转化为法官和当事人能理解的语言 。如何启动 专家辅助人 出庭 ?目前国内 专家辅助人程序启动应当满足 “ 当事人申请 + 法院准许 ” 的双重条件。也即先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一旦法院准予,就可以启动 专家辅助人 出庭。这里昌博要强调一点: 专家辅助人 出庭是当事人与 专家辅助人 个人之间的聘用关系,专家辅助人在庭上发表的看法仅仅代表其个人的意见,绝非代表其工作单位的意见。

所以当事人可以跟 专家辅助人 个人之间签订一个聘用协议,但绝对不需要跟 专家辅助人 所在单位签订协议, 法院也绝对不会要求当事人跟 专家辅助人 所在单位之间签订某种协议 。当然如果 专家辅助人 工作单位是在司法鉴定机构或公安局或高校,那单位也绝对不可能跟当事人签订这样的协议。如何选择 专家辅助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尚未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作出统一强制性规定,但实践中通常要求其具备与案件涉及专业领域相关的知识、经验或技能。也就是说专家辅助人可以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质。但昌博个人认为在法庭上这么短时间内想让法官听懂如此专业的事,着实不容易,多数情况下,法官看的可能还是这个专家辅助人的专业背景和执业情况,所以 具备司法鉴定人资质的专家辅助人所发表的意见被法官采纳的可能性相对来说会大一点。

故昌博一般建议选择具备司法鉴定人资质的高级职称的专家辅助人,尤其是在高校相关专业任教的老师,当然参加庭审的经验也很重要,有些鉴定人专业知识非常强硬,但一到庭上,就发挥不出来。目前专家辅助人的应用普及率仍然非常低 昌博今日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包含 “司法鉴定”的判决书有 4652175 例 ,在之基础上,再检索包含 “专家辅助人”的判决书却只有 2915 篇,只有

0.063% ,也即 10000 个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中,只有 6 个案件用到了专家辅助人,实在少的可怜。应用好专家辅助人,可以让当事人绝地翻盘。昌博简单讲两个我们团队的真实案例 案例 1 : 一个医疗损害案子,阑尾手术中将患者的一侧卵巢误切了。初次鉴定认定医方承担同等责任。当事人找到昌博团队,审核评估完所有的病历资料后,昌博团队成员之一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庭上发表意见认为:医方责任为主要责任到全责。最终法院采纳,直接判定医方承担 90% 的赔偿责任。案例 2: 一个雇主责任纠纷案子,一个员工说自己在单位上班时受伤导致肩袖损伤。初次鉴定认定该员工肩袖损伤为单位上班时所形成,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雇主找到昌博团队,审核评估完所有的资料后,昌博团队成员之一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庭上发表意见认为:该员工的工作难以形成肩袖损伤。最终法院采纳,驳回该员工的所有诉讼请求。昌博觉得所有的律师朋友,都应该充分了解熟悉 专家辅助人制度 ,并充分应用好 专家辅助人 来为当事人争取该争取的利益。欢迎大家讨论交流!——The  End—— 如果您有 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 欢迎添加 团队微信号, 咨询 我们!人身损害案件咨询需基于病历资料的专业分析,而详细审阅病历耗时较长,因此我们会收取合理费用以保障服务质量。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右下角 点个赞+在看 ,戳公众号名片,关注我们!如果您有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博士后,副主任法医师,曾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10 余年,承办完成法医临床鉴定及法医病理鉴定案件近万例。目前为 上海雪怛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医律帮联合创始人,提供人身损害案件(医疗纠纷,轻重伤,工伤、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分析、评估、全流程指导,同时提供鉴定专家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 等工作。点个 在看 你最好看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轻触阅读原文 昌博谈法说医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知道了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取消 允许 取消 允许 取消 允许 × 分析 微信扫一扫可打开此内容, 使用完整服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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