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博谈法说医 昌博谈法说医 关注我们 人身损害后涉及体表损伤 鉴定的案件不少见,比如被人伤害致面部创口达

4.5 厘米,构成轻伤二级,再比如交通事故致面部瘢痕长 10 厘米,构成十级伤残,再比如工伤致全身瘢痕面积≧ 1% ,构成十级伤残。什么是创?什么是瘢痕?什么是擦伤、挫伤?该规范做了明确的定义 如何测量 ? 如何拍照 ? 该规范也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比如: 测量体表不规则走行损伤时 , 应选用 无弹性的软质量具或线状物 ( 如无弹性的细线等 ) 沿损伤行径摆放后测量或分段测量后累加计算 , 不应选用硬质量具测量瘢痕两点间的直线距离。再比如: 拍摄记录时应放置可代表受检者的唯一性标识 并沿损伤自然走行及人体起伏 放置比例尺 , 有刻度的一侧指向拍摄部位 ; 损伤超过 10 cm 时 , 使用的比例尺应不短于 10cm 。

昌博看下来,该规范稍微有一些美中不足: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颈部划伤 5 厘米构成轻微伤;面部划伤 4 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但该规范没有对 “划伤” 进行定义。再一个,昌博之前的文章也提到过:创的定义为: 人体造成皮肤 全层组织 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的开放性损伤。有时候肉眼挺难辨别皮肤是否全层破坏,尤其是创口的边缘,该如何检验?该规范只是提了下:测量创的长度 , 需要时测量宽度 . 测量时应注意 避免将划痕视为创。那如何避免呢?实际检验过程中怎么区分划痕和创呢?期待专家们后期能有个比较明确的解释和说明。规范来源于:法庭科学标准研究 有需要完整版规范文件,后台私信获取 ——The  End—— 如果您有 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 欢迎添加 团队微信号, 咨询 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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