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博谈法说医 昌博谈法说医 近期有不少网友咨询:若是非法行医后导致患者重伤或者轻伤了,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需要负刑事责任不?关于这个问题,今日昌博简单谈谈个人看法。首先了解下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为“情节严重”?何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何为“ 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何为“ 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做了解释: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 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为二级医疗事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为三级医疗事故。
也就是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行医罪的定罪和量刑,如果涉及就诊人人身伤害的,评定伤害程度,需要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而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比如:非法行医后导致就诊人小肠全层破裂,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肠全层破裂,需手术治疗,构成重伤。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肠全层破裂,手术修补术,构成十级伤残。然而 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肠全层破裂,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不够成三级医疗事故标准。也即达不到医疗事故罪的定罪标准。上述是昌博的个人理解,可能与最高院发布的几个非法行医的案例有所冲突,但昌博仍然坚持个人的观点。欢迎大家讨论交流。
———— Happy New Year ———— 如果您有 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 欢迎添加 团队微信号, 咨询 我们!右下角 点个赞+在看 ,戳公众号名片,关注我们!如果您有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博士后,公派留学美国马里兰大学、马里兰州法医局,副主任法医师,曾从事司法鉴定工作10余年,承办完成法医临床鉴定及法医病理鉴定案件近万例。目前为 九州 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人身损害团队技术负责人 。上海雪怛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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