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博谈法说医 昌博谈法说医 近期昌博团队接触了几个非法行医死亡案子(有代理死者家属一方的,也有代理非法行医一方的)。昌博之前在鉴定中心做法医病理鉴定时,也解剖过不少非法行医后死亡的尸体。今日昌博给大家简单讲讲:非法行医后患者出现死亡,一般如何定罪?又是如何量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 ,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也就是说,非法行医后患者死亡,需要 明确非法行医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a.如果非法行医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 无因果关系 ,则虽有非法行医行为,但 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如非法行医后,患者回到家中意外摔倒死亡。

b.如果非法行医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 有因果关系,但并非是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则构成非法行医罪,按照情节严重处理,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如非法行医(针灸)诱发冠心病死亡。c.如果非法行医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 有因果关系,且是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则构成非法行医罪,按造成就诊人死亡处理, 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非法行医(输液)直接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非法行医后与就诊者死亡之间的 因果关系很重要,一旦有因果关系,那么非法行医行为是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非主要原因,就非常关键了,因为两者量刑之间至少相差7年之久。国内目前非法行医的事件仍然非常多,不要为了贪小便宜而选择黑诊所,一旦出现问题,很有可能人财两空。欢迎大家留言讨论交流!

——THE END—— 如果您有 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 欢迎添加 团队微信号, 咨询 我们!右下角 点个赞+在看 ,戳公众号名片,关注我们!如果您有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博士后,公派留学美国马里兰大学、马里兰州法医局,副主任法医师,曾从事司法鉴定工作10余年,承办完成法医临床鉴定及法医病理鉴定案件近万例。目前为 九州 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人身损害团队技术负责人 。上海雪怛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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