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博谈法说医 昌博谈法说医 近日,2024年法医病理医疗损害鉴定标准答案正式公布,最终认定的责任比和昌博之前预估一样, 认为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被鉴定人死亡后果发生的 次要原因。有兴趣可以翻翻之前文章 值得所有医疗纠纷双方了解借鉴——2024年度法医病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能力验证 成绩方面也和昌博之前猜想对应的起来了,答案为“次要责任”的基本给满意 成绩,答案为“轻微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如果分析上逻辑说的通,那也可以给满意成绩 。 标准答案如下:
1、关于患者死亡原因分析 患者颜某,男,52岁,2018年5月10日20时许,因“左侧胸痛、右腰部疼痛”就诊于某某县中医院急诊科,行心电图示正常,行彩超示:双肾结石,双肾囊肿,前列腺钙化,行血常规示:WBC
12.11*10^9/L,N
53.9%,L
37.6%,RBC
4.56*10^12/L,急诊予以对症治疗,后患者自行离开医院。5月11日1时11分因症状无明显改善,以“左侧胸痛1天,右腰部持续性钝痛10小时”入某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6时20分护士巡视病房时发现其呼之不应,大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经检查确认其已死亡。 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心脏重452g,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旋支粥样硬化III级,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Ⅱ级,镜下心肌纤维嗜伊红染色增强,波浪样变性,心肌间质多灶性纤维化,被鉴定人颜某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明确;多器官淤血,肺淤血水肿改变,符合猝死一般病理学特点,未见其他致死性疾病的病理学改变,结合临床病史资料及尸体检验报告, 颜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 。
2、关于医疗行为分析 2018年5月10日20时许,患者颜某因“左侧胸痛、右腰部疼痛”就诊于某某县中医院急诊科,行心电图、彩超及血常规等检查后,予以对症治疗,医方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但患者经治疗症状无明显改善,于5月11日1时11分因“胸痛、右腰部持续钝痛”入院,审查医方病史材料,发现此时医方医疗行为存在如下过错: (1) 患 者再次就诊时,医方未对患者病情予以高度重视,未予以及时复查心电图 。心电图是诊断冠心病最简便、常用的方法,尤其是患者症状发作时是最重要的检查手段,本例患者经对症治疗后无好转,医方应予以及时复查心电图。 (2) 医方未对患者进一步行心肌酶、肌钙蛋白、肌红蛋白等相关检查明确患者病情 ,对患者病情认识尚存在一定不足,存在检查不全面、不及时的过错。
3、关于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分析 某某县中医院对患者颜某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但考虑到本例患者颜某心脏冠状动脉各主要分支病变均严重,患者起病时症状隐匿、不典型,其自身存在肾结石病变,尸体检验未发现明显心肌梗死改变,以及该医院的医疗条件等因素,分析认为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被鉴定人死亡后果发生的次要原因 。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昌博团队接收的好多医疗纠纷案件,与本案件相类似,但 最终责任比的认定,需要结合好多因素,绝不是千篇一律的 。例如,有这么一个案件,患者胸痛入院,心电图已明显提示存在病变,但院方没有及时处理,最后患者死亡,最终医学会鉴定下给 院方定了主要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找出院方的诊疗过错,对学过医的人士来讲,其实不难,难的是如何认定责任比(原因力大小),因为这个 没有统一的标准, 也很难有统一的标准。昌博跟几个有着丰富医疗损害鉴定经验的朋友聊天时,问道:“你们做医疗损害鉴定时,责任比是怎么定出来的?有什么评定标准不?”他们答道: “这个得靠一个案子一个案子积累出来的感觉,达不到一定量的鉴定数量,很难把握这个尺度。” 欢迎大家讨论交流!如果您有 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 欢迎添加 团队微信号, 咨询 我们!右下角 点个赞+在看 ,戳公众号名片,关注我们!如果您有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博士后,公派留学美国马里兰大学、马里兰州法医局,副主任法医师,曾从事司法鉴定工作10余年,承办完成法医临床鉴定及法医病理鉴定案件近万例。目前为 九州 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人身损害团队技术负责人 。上海雪怛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点个 在看你最好看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轻触阅读原文 昌博谈法说医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知道了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取消 允许 取消 允许 取消 允许 × 分析 微信扫一扫可打开此内容, 使用完整服务 : , , , , , , , , , , , , 。视频 小程序 赞 ,轻点两下取消赞 在看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分享 留言 收藏 听过